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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解决/吴富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3:16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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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解决

吴富丽


【内容摘要】性骚扰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目前在我国,这一问题并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学者们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研究寥寥无几,关于其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更是鲜见。为了引起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本人从我国性骚扰问题的现状、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及如何从法律上防治性骚扰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粗浅见解,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词:性骚扰 贞操权 性权
性骚扰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 ,其产生是有深刻的人性基础和社会历史原因的。它并非现代社会的特有物,只不过在社会进步、民主意识、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以及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等因素的作用下,人们(尤其是女性)提出了新的权利保护要求 ,从而使这一问题凸显出来。性骚扰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制定了防治性骚扰的法律。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性骚扰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逐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性骚扰现象不断显现出来。近年来,许多媒体相继曝光了多起性骚扰案件,如“某校女博士被导师性骚扰”、“深圳大巴一美国男子对中国女子动手动脚”、“西安性骚扰第一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这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多方面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可以说在我国性骚扰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人员唐灿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在北京和上海对她所接触到的169名女性进行调查,发现有84%的人表示曾经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107人(占调查人数的63%)遭受过两次以上的性骚扰,有152人(占调查人数的90%)表示她们知道周围其他女性也受过性骚扰。1《北京青年报》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曾经遭遇过性骚扰的人高达71?,其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2从近几年的报道及有关部门的投诉资料来看,性骚扰主要发生在娱乐界、“三资”企业、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公共汽车、夜间值班室、私人住宅等场所,其中以在娱乐圈内最为突出。当前女性仍是遭受性骚扰的最主要群体。其中职业女性是主要受害者。1997年北京大学对现代职业女性的一项研究调查表明,有47%的女性曾在工作场所有过遭到性骚扰的困扰,而且性骚扰可能是女性最感困惑或最陌生的一种生活压力。3另外,不容忽视的是,男性中的弱势群体也可能遭到性骚扰。
性骚扰会给受害者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造成心理伤害,主要有耻辱感、恐惧感、自我封闭和盲目依赖等。严重的可能导致抑郁症、精神分裂等。4实事求是地说,广泛存在的性骚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女性生活、工作、身心健康及家庭稳定、社会安定的社会问题。其发生率之高,危害性之严重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因此必须尽快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有一些人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关注。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陈葵尊委员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由32名全国人大代表附议,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提案。5这一提案顺应了民意,因此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和欢迎。6
二 、性骚扰相关理论问题概述
“性骚扰”是一舶来语,西方国家称为“Sexual Harassment” 。“性骚扰”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女法学家凯瑟林·麦金农提出来的。她指出“性骚扰”就是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医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7 1976年美国首次对性骚扰作了司法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承认性骚扰就是对联邦反歧视法的违反,并且认为雇主不制止其监管人员对其他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也应受到处罚。8到了八十年代,美国用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的概念加以确定,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反歧视法案中把性骚扰作为一种性别歧视,明令禁止。香港《性别歧视条例》把性骚扰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例如,不断尝试约会对方,并做出猥亵姿势或不恰当触摸。9
关于性骚扰的概念我国学者意见还不统一,但笔者认为上述界定可以借鉴。性骚扰就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向他人做出与性有关的表示引起他人反感的各种行为,包括语言、动作、文字等多种形式。性骚扰又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性骚扰可以划分为五种:即性骚扰(包括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等);性挑逗(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性贿赂、性要挟和性攻击。10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性骚扰问题的专门研究很少,还没有自成体系。而性骚扰的相关理论问题并不是法律职业人士的单纯研究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希望性骚扰问题能够引起法学、社会学、女性学的相关研究人员的高度重视,以便结合我国的实际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为从实践上解决该问题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三、从法律上解决性骚扰问题的设想
性骚扰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多方面的努力,如立法的完善、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健康的性观念的形成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立法、司法及法律宣传三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1、不断完善立法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主要途径
关于性骚扰问题各国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平等机会法律或反对性别歧视法律下禁止骚扰,如上文所述美国的有关规定;第二,在劳动保护法中制定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如意大利的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对雇员的身体和道德完整负责;在葡萄牙和芬兰的劳动保护法中,则要求保证雇员在身体上和精神有良好的工作条件;第三,在民法典中将性骚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而予以规定,如日本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性骚扰应负的赔偿责任;第四,刑法中规定有关性骚扰的犯罪,如法国1994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罪。11
关于性骚扰问题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立法,也没有明确的出现“性骚扰”字样的法律规范。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国没有防治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在我国的《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已经包含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对性骚扰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在《刑法》的236条中规定了强奸罪 ,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更轻的则由组织或单位给予处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1、2、6条作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性规定。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上述立法规定对于比较严重的性骚扰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还有很多漏洞和不足。如对不构成犯罪又不够行政处罚的性骚扰行为没有规定救济方式、对男性受到性骚扰如何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立法,从不同层次对性骚扰行为加以调整。本人认为目前亟须做的工作有以下两方面:
⑴在民法中增加贞操权的有关规定
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它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以人的贞操为客体,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其主体是所有公民(自然人)。12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犯贞操权的行为,对于侵权者来说只要构成侵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精神损失、物质损失、赔礼道歉等。这样的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轻微的性骚扰行为没有法律责任的问题,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激发受性骚扰侵害的人(尤其是女性)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热情。此外,这一规定为受强奸等性骚扰犯罪侵犯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在民法中确立贞操权制度是一个一举多得的好方法。希望在不久将来颁布的民法典中这一问题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⑵在《劳动法》中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有关调查显示,相对封闭的工作场所高居性骚扰的十大危险场合之首。13工作中受到性骚扰的实例相当多(如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中的童女士就是在工作场所受到领导的骚扰),而且危害相当大。各个国家对工作中的性骚扰都相当重视,一些国家的劳动法中有明确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欧盟2002年4月17日通过一项针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新法律,对“性骚扰”给出了具体定义和惩罚方法,并规定雇主有责任对公司内受到性骚扰的雇员进行经济赔偿。这是欧盟首次将公司内发生的性骚扰在法律上认定为违法。新法律要求公司老板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并时常向全体员工通报相关情况。这项新法律将于2005年付诸实施。14许多跨国性的大公司,在公司的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而且非常详细。15 2002年4月,在对一起性骚扰案件再度审理之后,美国加州陪审团做出裁决,被告美国大型超市“劳夫”连锁店向原告支付3000万美元的惩戒性赔偿金,从而使该案成为美国司法历史上赔偿金额最大的性骚扰案件之一。而这一金额,是前次审判结果的整整10倍。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公司高层对下属性骚扰行为的漠视。16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关于性骚扰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为了加强人权保护、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的劳动法应尽快修改,把保障劳动者免受性骚扰规定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并规定一定的赔偿方法,从制度上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及人格权,改变工作场所是性骚扰的重灾区的现状。
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设禁止性骚扰的条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把《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了具体化,应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全方位的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法有一些不足,其规定多是宣言式的,原则性的,缺少权利的救济方式的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女性实行骚扰的主要受害者,因此对于性骚扰问题,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理应有所规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达到应有的立法效果。
2、司法中应该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程序和证据制度
性骚扰案件中取证难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性骚扰大多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所,多数只有两个人在场。因此除非性骚扰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受害人很难举出更多的证据。而且性骚扰造成的更多的是精神损害,这种举证无法通过传统的取证方式进行证明。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在民事案件中适当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即只要受害方所举的证据被认定为优势证据即可胜诉,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只要证明性骚扰行为存在就应给与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若致使受害人精神失常、神志不清等严重后果的则需要另外举证。另外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改变了过去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局面,为性骚扰受害者的举证提供了比较有利的条件。这一规定的价值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在此基础上,对于举证我们还可以做更多的尝试,以便更好的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权益。
3、改变传统观念,加大防治性骚扰的法律宣传力度
女性在历史上长期受到父权和夫权的束缚,对于性而言,女子更多的处于从属地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以“女子不得失身”、“从一而终”为标志的“贞操”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套在女子身上的一副枷锁,是歧视妇女的一种反映。17在封建社会男子则不用受贞操的约束,也没有保持贞操的观念。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妇女地位不断提高,国家通过《宪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应该说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实践中女性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在性方面。许多人至今仍然认为女性受到性骚扰,往往其本身也有过错,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试想在这样的观念的束缚下,女性何以有勇气,无所顾忌的与性骚扰者进行斗争呢?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是女性,男性弱势群体也是深受其害(欧洲10%的男性称曾受性骚扰)。他们不但无处倾诉,更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这种环境下,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必须通过多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使人们形成正确的性观念。
1999年8月23 —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举行14次世界性学会议。会议通过了《性权宣言》。该宣言中认为:“性是每个人人格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性由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其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的权利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18该宣言目前虽然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性观念的发展方向。不久的将来,一些国家和组织很可能以此为依据对国内的性政策、性法律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某些规定来帮助国人树立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性观念。社会媒体应该负起责任,加大的对防治性骚扰的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人们健康性观念的养成。一旦崇尚性权的观念确立必将对防治性骚扰产生深远的影响。到那时,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各方面的条件都会更加完备,对性骚扰羞于启齿的情况将会大幅度减少,对人权的保障才会更加全面。
综上所述,解决性骚扰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协调与配合。现阶段我们应该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及社会资源,对性骚扰的防治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力求在现有条件下把性骚扰限制在最低限度内,待各方面条件具备之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毅:《现代职业女性的压力与应对》,载《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3期
2、 《北京青年报》 2002年4月10日
3、王行娟:《性骚扰的现状与研究》,载《妇女研究论丛》,1998年第3期。
4、详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29岁的王某(贵阳市南供电局小河分局职工)诉俞炎富(贵阳市南供电局小河分局原局长)性骚扰一案。《中国青年报》 2002年5月24日
5、李宝珍《我国性骚扰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第62页
6、《北京青年报》2002年4月报10日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来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必要性如何?34?的人认为非常必要,55?的人认为很必要,2?的人认为一般,9?的人认为没太大必要或没有必要。其中,女性被访者认为立法非常必要或很必要的比例为93?,远远高出男性被访者的回答比例(84?)”
7、赵小平 朱莉欣《性骚扰的法律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总第17期) 20页
8、吕世伦等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述论》,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第82页。
9、李宝珍《我国性骚扰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26页
10、《北京青年报》2002年4月10日
11、郑伟:《法国新刑法评述》,载《法学》1997年第2期,第19页
12、 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717—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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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把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国务院领导同志也曾多次指出,提高经济效益不仅是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事,其他非物质生产部门也要重视效益问题。这是对各行各业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前
整个国民经济逐步实现从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的社会大环境下,卫生部门如何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利用有限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低耗、适宜的卫生服务,提高卫生资源和卫生服务利用综合效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卫生工作中亟
需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为此,特就卫生部门提高效益和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效益和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1)提高效益是发展卫生事业的客观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有效途径。
近十年来,伴随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卫生人力、机构、设施有了很大发展,卫生资源筹集与投入状况有所改善,卫生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得到增强,长期困扰人们的“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状况初步缓解,人民群众
的健康素质和对卫生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明显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卫生资源短缺状况依然十分突出,现有卫生服务设施条件同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也很不适应。同时还应看到,由于体制
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即使十分短缺的卫生资源在使用上也存在着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益低和严重浪费的状况。因此,今后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必须采取发展外延与改造内涵相结合方针,既要积极争取国家继续增加卫生投入,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新的卫生资源;又要深化改革、加强计划指导
和完善管理,提高现有卫生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通过积极探索,达到资源的最佳组合和最优利用。明确这一问题,充分认识卫生部门提高效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今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在现有国情与国力情况下,继续发展卫生事业,使有限投入
最大限度地扩展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有效途径。
(2)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是提高效益、强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卫生事业宏观指导的重要手段。
卫生事业综合效益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社会效益是卫生部门为满足社会需要提供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经济效益是指用最少的卫生资源消耗,提供更多、有效、优质、适合人民群众需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是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过去由于尚未开展过综合
效益评价工作,因而我国卫生事业综合效益水平如何,那些方面效益高,那些方面效益低,那些工作应达到什么水准的效益,是个难以说清的问题。今后为了适应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强化卫生事业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职能,必须积极开展和努力做好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卫生部门各种资源配置的合理程度和各类业务经济活动的效益优劣,从而根据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分析、论证,找出效益高的运行机制、管理经验和效益低的问题及原因,建立和形成日趋理想的卫生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为制定计划、宏观决策和指导
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是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和强化卫生事业管理的基础,是深化卫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卫生事业实行宏观管理和宏观指导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开创工作局面
(1)领导重视,将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涉及卫生事业方方面面,关系卫生事业发展全局,做好的关键是要领导重视。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领导要首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仅要深刻理解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作用及意义,而且要了解工作的基本内容,并作为
自己的重要职责,提到领导日程。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定期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2)调配力量,落实人员。
去年年初,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卫生部决定在计划财务司内增设综合评价处,专职负责开展和协调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因此,仅靠兼职人员是难以胜任的。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要为计财部门调配得力、精干的人员,专职从事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并为开展工作提供多方面的必要条件。同时,要组织高等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医疗、预防保健等事业单位参予此项工作。
(3)纳入工作计划。
各地要将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工作安排、具体要求和预期达到目标,以便于督促、检查。鉴于这是一项既长期又紧迫的任务,各地今年在这项工作上一定要有一个好的起步,并力争在二、三年内抓出成效来。
(4)选择评价领域。
卫生事业建设发展中涉及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方面的问题很多。目前,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综合效益评价工作要从四个领域开展相关工作。
——区域卫生发展(省、地、县)领域中涉及全局性卫生发展的重大问题,如资源配置、机构布局、设施功能和利用、资金筹措方式、行业管理与部门间横向联系等问题;

——重大项目评价,如健康投资效益、防疫工作效益、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技术装备合理及适宜配置与使用效益,以及某些重大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综合效益评价;
——单病种医疗、预防效益评价。
三、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积极宣传,正确引导。
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刚刚起步,很多人还不了解。为了给开展这一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地卫生主管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唤起大家对提高效益和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普遍注意,以便从上到下形成一种意识——不断提高卫生事业的综合效益是“大卫生”观和提高卫
生事业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是衡量卫生事业发展和各项卫生工作的基本标准之一,因此,也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当前,要特别注意纠正将经济效益等同于经济收入或经济收益的错误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好经济效益的基本内涵,树立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观念。
这是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关于评价指标的确立。
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工作凭借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客观的反映综合效益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难度很大,需要多方面的研究、探讨,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繁琐的筛选过程。在未确立规范化评价指标体系前,各地可先优选数个指标,如反映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投入与产
出比较等方面的指标开展评价工作。
在评价过程中,各地要逐步摸索出本地区评价指标的平均值,并进而研究最佳值,以便据此对所属机构进行比较,促使其以接近平均值或最佳值为方向,改善管理。
(3)关于评价手段的运用。
根据各类卫生经济活动的实施进程,各地可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效益评价。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运用这一手段对所属各类卫生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在横向比较中找出实际效益水平上的优劣差异,以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治理。各类卫生机构也可用于自我评价,通过自身动态变化的
纵向比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对策,强化管理。

(4)关于实施步骤。
综合效益评价工作涉及领域较多,难度较大,在具体工作开展上各地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从简单到复杂。有条件的可尝试开展区域或卫生机构的效益评价,暂时没条件的可先进行单项目效益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一方面培训干部,逐步提高对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认识,了解并能掌
握和应用评价方法、标准及其具体操作程序;另一方面通过实践,随时调整和修正评价指标,完善评价办法,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卫生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步制订相对统一的综合评价方法、程序、指标体系;并将在明年夏秋间召开综合效益评价工作专题座谈会,请各地交流情况和研究讨论工作开展中的有关问题。
(5)关于信息交流。
为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综合效益评价工作的展开,卫生部将不定期地赴全国各地检查、了解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各地通报工作进展、国内外有关方面动态与信息,供各地借鉴与参考。各地要随时将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卫生部,以便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1990年9月11日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肇庆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旅游发展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评价准入门槛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4个月,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每年获奖企业一般不多于2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3

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肇庆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