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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非法拆迁罪”——律师向全国人大递交立法建议书/娄本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40:02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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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非法拆迁罪”——律师向全国人大递交立法建议书

娄本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律师,根据我国出现的非法拆迁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及我国现行法律对该社会现象的立法现状,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法拆迁罪”。其理由如下:

一、当前我国非法拆迁的现状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拆迁问题。但拆迁存在诸多问题,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

  1、嘉禾事件

  记得在2004年湖南发生嘉禾事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果断措施。嘉禾县委书记、县长免职,常务副县长、政法委书记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国法处理。虽然对遏制非法拆迁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延长,不久嘉禾“四包两停拆迁政策”就在各地重演。将经济、政治、心理控制等简单结合。

  2、贵州纳雍拆迁事件

  "干部职工坚持不签订拆迁协议、不履行协议,就将被停职、停薪"。2008年10月20日,纳雍县纪委、组织部出台"关于严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提出对依法拆迁、按照标准补偿、安置合理、拆迁办充分动员后仍不签订拆迁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党政干部,将实施处罚。

  这项文件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是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或其直系亲属的,将由纪检、组织部门对其进行动员谈话、诫勉谈话或抽调拆迁办工作,15日后仍不签订拆迁协议、腾房搬迁,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研究,免去其工作职务。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是单位干部职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动员谈话,10日内不签订协议这停止工作,15内不签协议、不搬迁者将停发工资。处理结果是叫停文件的实施。

  3、辽宁本溪拆迁事件

  发生在2008年5月14日上午8时左右的张剑故意伤害案。经法庭审理最终判三缓五而告终,非法拆迁者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本溪拆迁事件,将软暴力、应暴力、暴力掠夺式拆迁(见《法律与生活》2009年10月下半期),演绎的淋漓尽致,以致酿成极端的、血的事件。

  但是,一个、几个非法拆迁案件被法律否定,并不代表非法拆迁现象的终结。甚至在全国各地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4、5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白马城村一村民砍伤多名参与拆迁的警察。

  5、5月30日,江苏宿迁市锦绣江南小区一王姓男子刀劈上门的8名拆迁人员,砍死一人,砍伤多人。

  6、山东省邹平县委党校居民区遭受的非法拆迁状况

  2009年4月至今,又是一个嘉禾事件、纳雍事件、本溪事件的翻版。只是手段更加隐蔽。很多职工经不起折腾,有些教师怕工作调离或者开除,未签协议,主动交钥匙,立即拆了房子。县委书记竟然在县委(扩大)工作会议上公然点名,督促拆迁。不但不安置,反而报复不同意交家庭钥匙的职工。

非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非法。今年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不允许机关建造楼堂馆所。党政机关让企业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建造也是强人所难。二、企业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在建造五星级宾馆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的公益行为,不属于强制征收的范围。并会严重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

  (二)拆迁操作违法。自始至终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运作。1、被拆迁人见不到拆迁证,想必建设单位也没有申报此建设项目。属于典型的先拆后安置的情况。2、恐吓、威胁被拆迁人的情形。3、不依法办理安置手续。
 
  (三)不具备拆迁与安置的资格。如此操作可能把被拆迁人置于居住落空的境地。与被拆迁户的安置协议实际上是无效协议,这为拆迁人不履行安置方案留下了口实。为百姓无房居住埋下了伏笔。何况未经平等协商。

  (四)利用威胁、恐吓手段逼迫被拆迁人交钥匙。交了钥匙就扒房子。嘉禾事件、党校事件就是典型。嘉禾还搞了一纸文件,而党校事件是当场宣布。

  (五)拆职工住房无拆迁许可。而是韩校长代表党校与黛溪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尚振海个人签订的协议。学过法律的人都会辨别出——此文书属于无效合同。韩校长从县委办公室工作过,干过副主任,是正科级领导干部,在邹平县也是举足轻重的人物,来到党校更是名副其实的实权派人物了,难道二十几年的“五五普法”,没记住一点点基本的法律知识?难怪如此配合某些利益集团、肆无忌弹的铲除党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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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

辽宁省政府


辽宁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联合,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企业位置健康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由若干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围绕具有法人资格的核心经济实体(以下统称集团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结构和综合功能旨在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组建的企业集团,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自愿互利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必须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依法经营,禁止垄断。
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企业集团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制和财政、税收解缴渠道的限制。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遵守平等、互助、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公有制企业为基础;(二)以名牌优质产品、科研新产品及符合产业政策的重要产品为主产品或以承包工程为主营项目;(三)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设计单位参加;(四)集团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并
在同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六条 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主办单位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及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四)企业集团章程;(五)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六)成员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七)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第七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名称和总部地址;(二)经营宗旨;(三)成员单位的名称和经济性质;(四)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五)经营范围和方式;(六)参加和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程序;(七)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集团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和必要性;(二)企业集团所需主要生产资料的来源;(三)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四)企业集团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五)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措施;(六)企业集团社会
经济效益评价。
第九条 凡总部设在我省的企业集团,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组建全国性的企业集团,经主办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查同意,由主办单位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二)组建名称冠有“辽宁”、“
东北”字样的企业集团和以部属、省属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经主办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室审核批准,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三)组建(一)、(二)项规定之外的企业集团,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授
权的部门审核批准。
组建以省内科研单位为核心的企业集团或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在报请审核批准前,应经省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
组建企业集团涉及成员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财政、税收解缴渠道的,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应持批准文件按下列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全国性企业集团,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名称冠有“辽宁”、“东北”字样的企业集团和以省属企业、科研单位为核心组建的
企业集团,到省工商行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除(一)、(二)项规定之外的企业集团,到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集团公司申领营业执照后,应报省或市财政、税务、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集团及其集团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企业集团的经营决策。
第十二条 省内市属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同行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由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以省属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集团,其集团公司由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以部属企业为核心组建的企业
集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集团公司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
企业集团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维护企业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的下列计划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统一编报:(一)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国家统配物资需要计划;(二)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三)开发新产品立项和中间试验费计划;(四)银行贷款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其集团公司统一上报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在地统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自有资金(不含国拨自有流动资金),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委托贷款。
企业集团单位需要向银行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以在集团统筹安排下,由符合贷款条件的成员单位直接贷款。
企业集团欲利用国外贷款要先经国家批准列入计划,并委托有权借款银行对外筹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国内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和向国外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出口产品,在国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资办企业。
企业集团被列为出口基地的,享受出口基地优惠政策。
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在国外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凡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自主权及有关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横向联合的政策,均适用于企业集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政府对省政府依据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省政府对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全省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四、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市级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市级行政区域内年度不出现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有一定数量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三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省政府对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从2006年起执行,原则上每5年分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省政府责成省有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市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于次年1月份将全省耕地保护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统计局、监察厅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委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省耕地、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在考核年,各市政府要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省政府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达到合格以上标准。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市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监察、国土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内容及量化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制定。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辖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