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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56:52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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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张智涛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是党和国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档案工作者只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档案工作中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应有的作用。

一、档案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履、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管委会以人为本的社会,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档案工作是一项基本性极强的工作,其主体是档,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作为社会共享的知识资源,无疑是社会前进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富贵财富,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这些富贵的文化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着积极的失去作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档案事业的发展,而档案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保证档案服务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等各种科技手段在社会生活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步入了崭新的信息化时代,其显著标志就是几乎所有信息都可以转化为可被计算机识别和处理的电子文档,这给档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应对挑战,使档案工作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也就尤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建设信息化档案管理系统的目标是使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检索智能化、用户使用共享化,即以数字化信息为档案管理内容,以计算机应用为管理手段,以网络传递为利用方式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体系。当前,和缓档案部门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工程,把现行公开文件信息化纳入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档案数字化加工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公开文件目录信息和全文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公开文件计算机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网上查询,同时,加强区域公开文件信息共享建设,构建共享信息网络。

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努力打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平台

  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离不开以档案资源建设来失去和保障服务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务的公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档案的需求日益高涨,个人查阅档案利用率近年来呈直线上升之势。利用者除了工作查考外,大多是个人查找工龄档案、婚姻档案、公证档案、知青档案、房地产档案等。然而,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的过程中,各地档案馆也明显感到了馆藏结构单一、资源相对不足的缺陷。不可否认,还有许多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档案尚未接收进馆。因此,档案部门今后应着手研究优化馆藏结构的方法,加强向社会征集档案,对于一些家庭或个人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方式保存起来。同时,还要更多地接收公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资料、收藏品、纪念物等,以满足人们的利用需求。要加快网络数据库建设,并依托政务网,建立公共档案资源网络,以资源共享的办法来弥补资源配置的缺陷。总之,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努力,不断拓宽档案资源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可以为幸档案工作的服务功能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

四、开展现行公开文件利用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民服务,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是政府工作关注的重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档案部门纷纷成立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现行公开文件查询服务,打破了现行文件与档案的分界线,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档案馆职能的内涵和外延,将以关注历史文献、洪地域文化为主的档案馆推到一个更为宽广的舞台上。现行公开文件查阅中心开展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的利用服务工作,是档案馆更新观念、服务厉、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功能的具体体现,搭建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五、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人才是决定因素。对档案工作者而言,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科技知识和一定的外语能力,除了要在工作实践中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提高外,还必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分期分批地不断培训人员,否则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和陈旧观念必然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要求。与此同时,加快引进高素质人才,把具有活力、刻苦学习,能及时掌握最新科技手段、方法、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充实到档案工作队伍中来。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持以为指导,转变观念,拓宽视野,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做好档案工作,使档案事业更好地为其他各项社会事业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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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冲击,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一方面将长期面对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结构性矛盾,当前部分地区、企业在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现象,正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的一种具体表现,是经济回升向好背景下,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的一种反映,是多种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就业形势,高度重视结构性短缺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坚持市场就业的机制和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缓解。

一、搞好摸底调查,及早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用工需求进行调查,提前掌握明年春季企业拟招工人数和对年龄、技能、文化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掌握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信息,摸清本地区人力资源状况。用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选取本地有代表性的企业尤其是用工大户,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缺工人数、工资水平、人员构成及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判断企业用工趋势。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及时掌握本省重点地区缺工情况,并向我部报告。我部将继续组织重点地区做好企业春季用工需求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专项调查,并适当扩大调查范围,请各地按照部里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及时收集发布供求信息,为劳动者和企业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对接平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确保企业空岗信息及时、准确、有效的前提下,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拓展发布渠道。各地级城市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岗位信息网上查询平台,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在加强求职和招聘登记的基础上,要向社会广泛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信息,同时发布本地区重点职业工种和紧缺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探索通过以手机为终端的无线通讯手段,为劳动者和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信息对接服务平台。相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要通过建立招聘信息异地发布合作机制、签订对口劳务合作协议、联合举办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在区域间实现优化配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的合作,在新增投资、新上项目建设立项时,提前收集发布用工信息,提前组织招聘、培训等工作,以满足新开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更好地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由此拓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数据采集渠道,扩大统计覆盖面,加强信息分析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主动面向企业开展用工指导,强化对企业的招聘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重点对招工不足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引导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帮助企业合理制订全年用工和岗位培训计划,避免发生生产淡季大量裁员、生产旺季又招不到工的现象。对招聘用人信用度高、用工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的企业,在推荐人员、提供服务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同时,要全面落实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满足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围绕本地经济发展方向,针对本地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问题,根据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加大相关领域技能人才的培养、储备力度。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组织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等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着力加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同时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强化转岗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各地要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职工工资,通过实行职工工龄补贴、年终福利奖励等措施,增强岗位稳定性。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工资公平决定机制,保障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增长和支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六、认真抓好近期几项专项行动,有效缓解春节前后就业结构性矛盾的突出问题。各地要以搭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好2011年“春风行动”。在春节前,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并加强宣传。春节后,要广泛动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联合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发布、专场招聘、送岗位下乡、劳务协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提高对接成功率。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要求,积极会同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切实做好2011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部门联动和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针对春节后企业大量招工和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这一特殊时期,重点做好春节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活动,周密筹划,尽早部署,确保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在工作中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配合新闻媒体对就业形势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宣传报道。要大力宣传政府在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广“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中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加强对用工规范诚信企业的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人文关怀,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帮助劳动者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充分认识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性,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意引导职工通过工会等渠道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强与企业的协商对话,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执法文书、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案卷评查制度,提供档案工作必要的设施,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档案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少的可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许可(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取意见材料、举行听证材料、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国家赔偿有关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处罚执行材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的文件依据、征收通知书、征收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材料、强制执行材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 
  (五)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影像资料)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六)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按照年代、月份、案件排列,一个年代一个流水号,一案一号,一案多盒的加注案件盒号。
  跨年度的案件执行完毕,材料应放于立案时间归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盒内材料应当一件一装订,作为正卷保存,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设为副卷。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汉语译文。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盒内材料应当按序排列,依次编写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
  声像和电子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盒内材料应当制作盒内目录,盒内目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
  第十三条 档案盒封面应当填写单位名称,档案盒脊背的全宗号、目录号在移交档案馆时填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统一装具。档案盒及其他装具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监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档案盒内材料破损的应予修补,过小的应衬纸粘贴,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不能随案卷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不便附卷的证据可拍照片附卷。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档案目录,一册目录内案件编号不得重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等,应在一起排列;  
  (三)有关材料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置于盒尾。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终结后60日内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记录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归档的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以满足档案提供利用的需要。
  第二十条 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应当永久保管; 
  (二)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合同的,应当永久保管;  
  (三)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案件的,应定期保管。  
  第二十二条 属于永久保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在归档10年后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定期档案保管到期后,可鉴定销毁。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不同的行政执法单位分别实施的,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向同一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单位,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建议同级政府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