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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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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2002年10月31日)

教职成[2002]12号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在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了职业指导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普遍欢迎。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既是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要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职业指导工作,是实现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力措施,是实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的有效途径。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后备力量,他们不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应具备较强的职业意识、创新意识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就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开展职业指导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强职业技术学校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的重要途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认识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及其身心特点顺利就业、创业和升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使其在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同时得到发展。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了解社会、了解自己,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自觉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提高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抗挫折能力和变换职业的适应能力;引导学生依据职业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
  2.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法规,依法就业;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自身条件,选择就业和升学方向;帮助学生了解本地、异地、国(境)外的就业信息,提供择业咨询;帮助学生掌握求职的技能和方法。
  3.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学习创业知识;帮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创业能力;帮助学生了解创业信息,选择创业方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咨询和跟踪服务。
  三、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生自身的特点进行。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教育性原则。立足于教育与引导,突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知识的教育和求职就业、开拓创业能力的训练,注重与德育工作的结合。
  2.援助性原则。为学生择业、就业、创业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不得无原则承诺“包分配”。
  3.主体性原则。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重视个别指导。
  4.实践性原则。加强与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和学生家庭的联系、合作与沟通,注重与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结合,使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四、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途径
  1.充分发挥《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程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办法,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进行个性化的指导。指导和帮助学生获取相关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指导学生学习写求职信、掌握求职面试技巧和进行必要的求职礼仪训练等,提高学生就业求职的能力。
  2.全面渗透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通过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学、入学和毕业教育、班主任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等形式,实现职业指导工作的全员化、全程化。
  3.提供本地、异地、国(境)外就业咨询服务。加强与劳动人事等部门、就业中介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广泛收集并提供就业信息。建立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就业网络或利用现有的职业教育网站,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组织供需见面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要通过组织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供需见面会,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
  5.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模拟创业、举办创业有成者的典型案例教学和报告会等活动,帮助学生学习创业知识,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供创业信息和咨询,利用学校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和帮助。
  五、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作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定职业指导工作的实施计划,研究和落实职业指导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涉及职成教育、德育、学生管理等多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把职业指导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或分管。各级职教研究机构和教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职业指导工作。
  职业技术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职业指导工作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积极开展学校的职业指导工作。要建立由校长负责,以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主体,校外相关兼职人员和学校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职业指导的工作体制。
  要重视职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职业指导工作不仅仅是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和专职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任务,也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担负职业技术学校师资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教学计划和培训计划中设置职业指导课或增加职业指导培训的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外经贸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决定》关于“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的精神,为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的一项新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本意见,并在工作中及时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努力使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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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8月19日在乌兰巴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

齐齐哈尔市民用二次加压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民用二次加压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饮用水卫生管理,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民用二次加压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水池、水塔、气压罐、泵站等)的场址选择、设计、建筑施工和使用,水质管理和卫生,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含自备水源单位),实行《卫生合格证》制度,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无《卫生合格证》不得供水、用水。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部门,并授权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监督实施。

第二章 民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
第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建设单位须将二次供水设计图纸、输配水工艺、供水类型及场址选择等技术文件,报市、县卫生防疫机构和供水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准施工,竣工后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给水设施的使用材料、涂料、净水剂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的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施必须严密,不得渗漏,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第九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投产前或旧设施修复后,须报供水部门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给水。
第十条 蓄水池(箱)和高位水箱应设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产权单位设专人管理。低位水池(箱)应与锅炉房隔开,环境须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贮水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其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无能力进行的,由市供水部门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居民小区地下蓄水池(箱)三十米半径内不得有坑式厕所、污水坑(窑)、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进岗。每年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监督和评价,并定期进行水质检验。自备给水的大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不能进行检验的,可委托卫生防疫机构代为进行。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权责令停止供水。
第十五条 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供用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外,视其情节给予300元--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水质污染危害居民健康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300元--5000元罚款,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罚款,由市、县卫生防疫机构执罚,罚没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