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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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6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 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
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
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海关总署
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海关总署
九龙海关在《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中所提的意见,我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果在实际到货中确有残损、短少,请按海关法第一二0条规定办理减免。
附件: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自从海关恢复计征关税以来,我们注意到有些经营单位如深圳友谊商店、各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广东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深圳食品出口支公司等,进口的纸烟、酒、可口可乐、显象管及套装收录联合机,甚至“免税商店”进口的纸烟,卖方均(据说
是商业习惯)在进口的同时,提供了百分之一的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也有称为“免费样品”、“无偿赠送样品”、“损耗补偿”或“SAMPLES FREE OF CH-ARGE”等)送给买方,有些在合约上已予注明如“免费提供1%的显象管作为质量保证系数”,这类
百分之一“免费补偿”的进口货物,为数是相当可观的。我们作了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一月份进口征税的计有纸烟6,850箱,每箱50条,白兰地酒200箱,每箱12瓶,套装收录联合机1,750台,显象管2,946只;二月份进口的计有可口可乐14,194箱,每箱24罐
,“免税商店”纸烟1,350箱,每箱50条,在二月份有一份报关单,广州市友谊公司进口500台电视机,同时进口不作价同型电视机20台及讯号发生器1台,这是在订购合约上注明的。
过去我们考虑这些物品数量不多,且大都是属于补偿性质,所以都没有征收关税。而有些申报单位认为,海关既不收税,有的不在报关单上申报;有的拿回去私分或变卖处理。
我们认为过去对“免费补偿”货物给以免税待遇是缺乏根据的,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容易产生漏洞和弊病。虽然卖方是免费提供给买方,但对我们海关来说,仍属有价的货物而且在进口报关时,整批货物都是完整无损的,因此,对这类“免费补偿”的货物,我们拟按规定照章征税。
至于“免税商店”进口的百分之一损耗补偿的纸烟,目前仍在海关登记监管之下售给出境旅客,尚未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今后如要内销或作内部处理,则应按照进出口税则补征关税。
1980年6月5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治自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八年七月三日
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增强捐赠接收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应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应公开抗震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救灾募捐主体包括:
(一)市、县两级民政局(捐赠接收办公室);
(二)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未具备救灾募捐主体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组织动员的捐赠活动,应在10日内向具有救灾募捐主体的部门完成款物交接手续,并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公示捐赠情况及上交款物情况。
第五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抗震救灾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二)抗震救灾捐赠物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救灾募捐主体电话、住址、账户账号、开户行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尊重捐赠人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是:
在遵义日报、遵义晚报、遵义人民广播电台、遵义电视台、市政府网站及县、自治县、区(市)的有关媒体上公开。
以上公开载体应积极配合,无偿提供服务。
第八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将所接收的款物及时公开,如募捐时间长可分阶段公开,原则上每15日公开一次。
第九条 救灾募捐主体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捐赠管理使用方案,尽快把捐赠资金和物资送到灾区。
第十条 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做好捐赠人和社会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