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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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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建科[2002]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五条 建设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六条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三种方式。

  前款三种发布方式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建设部通过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八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九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

  第二章 重点实施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根据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国家建设事业的工作重点,选择有先进、成熟技术支撑并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发布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引导建设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部征集有关单位的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建设部公告形式每五年发布一次。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调整。

  第三章 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和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部向有关单位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经审定后,以建设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推广应用或限用、禁用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

  第十六条 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推广项目

  第十七条 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编制,按年度以建设部文件发布并颁发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应用技术或生产技术。

  第十九条 推广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3、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4、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5、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6、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二十条 对国家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推广项目,建设部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指定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出具检测报告,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统一的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并经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发布使用。技术导则可以作为签定合同时约定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并作为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评定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国内建设市场的境外技术,可按照推广项目的要求进行评审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凡在三年有效期内,具备有效法定检测报告的推广项目,在工程应用时不再重新检测(国家和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并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建设部将取消推广项目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五条 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按年度组织实施,纳入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

  2.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3.选用技术应为建设部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且必须是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关键技术,其它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组织的技术论证;

  4.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也可以由业主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设计院、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单独或各单位联合申报。

  第二十七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录像资料,制作光盘等。重点总结提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二十八条 经过论证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可按推广项目发布。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

  第三十二条 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部组织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六章 产业化基地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产业化基地纳入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

  2、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3、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

  4、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先进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

  5、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6、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三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实施完成的产业化基地建设由建设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建设部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及其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建设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市场可参照示范工程或产业化基地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科[2000]286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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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管理应当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坚持开放搞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有若干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多个单位或个人参加经营的商场(以下统称市场),均属本办法管辖的范围。
第四条 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办市场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乡建设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六条 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办市场的资金、场地;
(二)市场的设置符合经济发展和城镇规划的要求;
(三)上市商品和市场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组织开办或与外商、私营企业或个人联办市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开办市场,向其隶属关系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市场,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
申请开办市场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场地租用协议;
(三)经城建规划部门认可的市场设计图纸及相应资料;
联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开办通知;对不具备开办条件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得开办或停办。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市场和自发形成的市场,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开办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均不得自行开办市场。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建管理机构或派遣专人进驻市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应予以取缔或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
(二)审查进场经营单位及个人的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三)管理经营行为,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和其他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迁移、合并、撤销,开办单位应提前30日到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任意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更正、取缔等处理,并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市场活动中,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1993年6月2日

关于胶原蛋白软骨载体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胶原蛋白软骨载体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胶原蛋白软骨载体等43种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通知如下:

  1.胶原蛋白软骨载体:提取自鼠尾肌腱,作为软骨修复的载体,用于治疗关节软骨损伤性疾病。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2.男性治疗仪:由主机、负压脉冲水流按摩治疗仓、低频电热脉冲治疗贴片、阴茎增大器组成。通过负压、温水脉冲水流按摩、低频电热的原理,用于阳痿、早泄、阴茎短小、非细菌性慢性前列腺炎等的治疗。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3.阴茎增大器:利用物理牵引力作用于阴茎体,通过人体对外在拉力的自然反应,延长阴茎,用于治疗阴茎短小。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4.早泄控制器:通过压力作用阴茎部位血管、神经,反射性抑制射精中枢敏感性,用于治疗早泄。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5.半导体激光治疗机:依据中医学脏腑经络理论,利用光的生物刺激作用和热作用,通过半导体激光对相应穴位进行照射,用于治疗单纯性肥胖。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6.激光熔脂仪:通过激光原理,用特定波长光击破脂肪细胞的细胞膜,在细胞膜上形成孔洞,使细胞质流出,体内脂肪成浆状,用于患者脂肪抽取前的全身熔脂。该产品如为强激光,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如为弱激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分类编码6824。

  7.电波治疗仪:由液晶显示器、按键、导线、电极组成,通过电疗和强激光疗法治疗蜂窝织炎。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8.植入物包:由缝合板、缝合盘、半肌腱缝合套件等骨科植入物组成。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9.重组人脱细胞真皮基质:包含胶原蛋白、纤维粘连蛋白、层粘连蛋白等细胞外基质成分,通过临时性覆盖皮肤创面,保护并促进创面修复,用于断层或小面积全层皮肤缺损的修复。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10.脱细胞角膜基质:为猪角膜去除细胞、保留细胞外基质结构的膜皮。覆盖病损角膜的创面,引导基质胶原合成及上皮再生,用于角膜损伤或角膜穿孔的临时覆盖。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11.种植体密封胶:主要成分为聚硅醚、聚硅氧烷、无水硅酸,用于种植体固定时,封闭种植体基桩和固位体之间的空隙。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12.急救用气动呼吸系统:由气动呼吸机、患者接口、过滤器、阀体、主阀、上盖等部件组成,用于对体重大于10公斤的患者急救时提供呼吸帮助。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4。

  13.一次性血液成分分离导管:由离心室、多通路阀、导管及收集袋组成,与血细胞分离系统一起使用,对血液成分进行分离处理。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14.细胞培养袋:分为细胞分化袋和细胞扩增袋两种,由聚乙烯、聚丙烯制成,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细胞不同亚群的体外培养、分化或增殖。该产品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15.湿性伤口敷料:由一片有/或无粘合剂衬垫的人工聚合材料所组成,通过覆盖伤口以提供潮湿的伤口环境,从而允许氧气与水蒸气通过此敷料进行交换,用于中度渗出的非感染性表皮创面的覆盖。不包括内填药物、生物制剂或由动物材料制成的闭塞性伤口敷料。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16.冷喷剂:主要成分为异丁烷、正丁烷、丙烷,用于快速产生冷却喷雾,从轻微烧伤处吸取热量,缓和清除伤口时的疼痛,并减轻擦伤和扭伤引起的肿胀。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8。

  17.壳聚糖创伤敷料:由壳聚糖经湿法制成的纤维,经水刺法加工成无纺布而成,用于浅II度烧伤早期、各种创伤和手术伤口的愈合。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18.热磁理疗仪:在传统中医理论指导下,拟通过磁性振动器振动发热,以热及磁性穿透人体,达到预期治疗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如有明确的适应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否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9.熏蒸治疗器(不含药):以热水为热源,用于供呼吸道疾病的中药熏蒸治疗。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20.根管润滑剂:主要成分为乙二胺四乙酸钠、过氧化钠、羟甲基纤维素、甘油,用于润滑根管,提高根管预备效果。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21.痤疮热疗仪:利用电子设备产生特定恒温,通过皮肤接触,杀死引发痤疮的病菌。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22.心电记录检测仪:由信号采集、放大、处理、分析、输出、显示单元组成,用于对心脏病患者及亚健康人群的心电信号的监测。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23.深部静脉血栓防治系统:主要由高/低压输气连接器、床架、腿/脚压迫套筒组成,通过防止血淤以减少静脉血栓发生的仪器。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24.超声造影分析软件:配合超声诊断仪使用,适用于超声造影动态文件读取和分析,给出超声造影分析的参数。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25.真耳测试仪:由主机和各种耳机组成,用于检测患者带上助听器后的听力效果。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26.振动叩击机:由击头托盘、数字计时器和数字频率指示器、强度指示器等振动装置和叩击头组成,用于帮助患者排出痰液。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27.头皮夹子系统:由枪柄、含头皮夹子的弹仓和除夹用镊子组成。用于头部手术头皮伤口附近区域的临时止血。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1。

  28.牙科用稳固度检测系统:由主机、感测器、PC分析软件组成。利用冲击力量激发牙科种植体共振,取得其振动讯号进行频谱分析,配合电脑分析软件,达到判断种植体稳固与愈合程度的目的。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29.子宫托:为高分子材料、阴道接触型的非一次性使用产品,用于缓解中老年女性子宫后倾、脱垂带来的疼痛及并发症。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30.急救包:由消毒纱布片、消毒无纺布片、急救手册、消毒酒精棉球、医用弹性绷带、橡胶手套,用于意外事故简单救治。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31.乳头吸牵器:由筒形管、内芯等组成,利用负压原理,将乳头吸牵到位。该产品如用于治疗乳头内陷等疾病,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6;否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2.洗手衣:由卫生用无纺布缝制,用于外科医生记入手术室前洗手时穿着的衣服。该产品若为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否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3.手工血细胞计数器:用于计数红细胞、白细胞或血小板的设备。该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34.刀头清洁片、电极清洁片:均由氧化铝层、聚酯层、双面胶和纸质衬垫等组成。刀头清洁片用于清洁电外科手术刀笔刀头,电极清洁片用于清洁电外科手术电极。若本产品用于外科手术中,应为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分类编码6801。

  35.超声探头穿刺架(不含穿刺针):与腔内或体外超声探头配套使用,用于固定穿刺针。该产品若为无菌医疗器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分类编码6823。

  36.网状头套:非无菌产品,不进入手术室,用于头部创口包扎后固定纱布或绷带,起辅助包扎作用。该产品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37.乳牙预成冠:为牙科辅助充填材料成型的工具。在牙科医生为患者恢复前牙外形时,帮助充填材料成型。不直接接触患者口腔。该产品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38.无菌存储箱:由金属制成,重复使用的装载灭菌物品的容器,用于盛放手术器械或辅料进行灭菌处理,防止灭菌后物品在正常的运输或储存中受污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9.高氧液体制备仪:用于提高大输液体中的溶解氧含量和氧分压。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40.体视显微镜:光学机构原理是由一个共用的初级物镜,对物体成像后的两个光束被两组中间物镜分开,并组成一定角度,再经过左右眼的目镜成像,利用双通道光路,形成具有一定夹角的光束,为左右眼提供一个具有立体感、空间感的图象。主要用于临床医生学习使用,不用于临床诊断和治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41.保温毯:用于覆盖伤者身体,防止热量流失或防热、防晒。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42.立体定位适配器套组:由弧形滑动器、垂直滑动器、XRS套管组成,用于将放射线源安装在立体定位框架上,应与立体定位系统整体进行注册,单独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43.减压器:用于将医用氧气减压后输送给医疗及治疗设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