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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9:31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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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滨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支援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以及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规章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要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口径、统一监督,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部门、单位、系统支援灾区的物资、款项,以及开展救灾工作的经费支出都要报送滨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川办”)备案。
  第三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受赠人”)包括:
  (一)市民政局;
  (二)市红十字会;
  (三)市慈善总会;
  (四)其他合法的受赠组织。
  第四条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来源有:(一)民政部门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二)慈善总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三)红十字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四)政府用于抗震救灾的财政专项资金;(五)其他合法渠道接收的用于救灾的资金和物资。
  第五条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受赠人都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抗震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上级部门指定的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物资款项;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抗震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七条 在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市援川办办公场所、设备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等工作经费一概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由市援川办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市财政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
  第八条 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进行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的程序是,由采购单位填写《滨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申购审批表》,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成立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制招标(谈判)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谈判),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采购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要求,规范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结果,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救灾物资调拨。根据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统一的调拨指令,由市援川办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报上级审批。待上级签章同意后,由市援川办组织运输单位持《救灾物资调拨单》和《救灾物资运输申请单》,将物资直接发往救灾援助地。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支付程序:
  (一)填报支付呈批表。市援川办物资调拨组或捐赠接收组,根据救灾物资采购情况或需捐款数额,填写《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附后)。呈批单要注明以下内容:
  1.支付的具体金额;
  2.支付的具体内容;
  3.支付资金的来源渠道;
  4.资金支付到达的企业或单位;
  5.支付的时限要求。其中,支付渠道包括:民政部门接收捐款、慈善总会接收捐款、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县(区)接收捐款、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其他渠道安排;资金支付到达企业(单位)是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包括: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开户名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汇款附加说明等。《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一式三联),市援川办一份,拨款单位一份,备查留存一份。
  (二)审核报批。由市财政局派驻人员对资金支付渠道进行审核,然后市援川办负责人对呈批单的支付项目、支付渠道、支付资金数额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根据《滨州市援川办救灾捐赠资金支付呈批单》审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支付捐赠资金。
  市直各部门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物资和款项支出,一律通过市援川办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报申请,根据市领导指示意见快速办理。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救灾物资运送(或运输)单位将救灾物资运达救灾受援地时,经受援地负责人、工作人员验收后,要主动索取救灾物资送达单(或证明)。送达单(或证明)应载明物资名称、数量、完损状况、送达时间、送达人等有关内容。物资送达后,送达单应交市援川办留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第十三条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严肃纪律、强化检查,对物资采购等项目,凡条件允许的,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各县(区)援川办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我市发生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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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3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购买、划拨、调剂、建设、接受捐赠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促进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的管理、资产使用效益评价、统计报告、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的监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所辖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责任,享受所有者权益。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及“非转经”占用费的收缴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授权管理的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产权收入和经营收入及“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
第三章 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八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模式,都必须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以及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新购建和划拨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及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专项设备;新增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20%),都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变动资产登记或撤销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按国家有关资产界定、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原则上都应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后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 条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代行,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及机动车辆的调拨、转让,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审批。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应引入竞价机制,以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处置,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核准。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资产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应对单位报经审批的资产处置出具《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批复书》,《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办公楼房,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市人民政府进行调剂、调配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资产处置,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随意低价处置资产,违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五章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投资经营所形成的收入(以下称为经营性收入)以及进行产权处置所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是财政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在同级财政国库部门设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专户,汇缴行政事业资产收入。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一律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其用途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财政定额补助、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资产处置收入财政统筹20%,单位留成80%,用于事业发展。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收入一律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购置、维修。
(三)其他资产的处置收入(含资产报废残值),暂不纳入专户,由单位掌握使用。
(四)经营性收入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足额将资产收入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拒不缴纳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可以建议财政部门相应抵扣或停拨单位经费。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行审批制度。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核准。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统一征收,纳入行政事业资产收入专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监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党派、社会团体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投资经营等所形成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在同级财政国库部门设立行政事业资产收入财政专户,汇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前十天内将上个月度实现的经营性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实行“核定基数、比例分成”的管理办法。
(一)核定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现的经营性收入实际数为“比例分成”的基数。
(二)比例分成行政事业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经营性收入,核定基数内,财政统筹70%,单位留成30%,超过基数部分,财政统筹30%,单位留成70%。
财政统筹的经营性收入,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福利的发放,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留成的经营性收入,由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成本和弥补经费。单位留成的经营性收入,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从财政专户中返回单位。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报告情况,经审查核实后,可据实调整其收入基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市财政局、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反映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不得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资产、擅自截留、坐支收入,违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其统一福利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和泰国关于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换文

中国 泰国


中国和泰国关于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7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77年1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泰王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向泰王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通知后者,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双方政府有关当局曾就两国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商谈。为此,外贸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双方政府就互惠商标注册达成如下协议: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在对方国家依照其法律、规则、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协议自大使馆复照确认之日起生效。
  外贸部顺向泰王国大使馆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
  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致意,并荣幸提及后者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77)贸促法字第101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为此,泰王国大使馆荣幸地通知外贸部,泰王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并同意该照会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自本复照之日起生效。
  泰王国大使馆顺向外贸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