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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5:39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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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

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的有关规定,维护我市经营性土地开发的公平竞争环境,规范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海陵岛、高新区)的经营性土地和私人自建住宅涉及改变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不包含工业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如用地无约定的,则按1.5的基准容积率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

  部分项目如确因地块条件变化或项目设计中技术方面等因素涉及超容积率的,须经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向市国土部门提交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超容积率情况清单。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规划局的有关情况清单和基准地价,核定补交土地差价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并负责征收土地补差价费用及缴入地方国库工作,向被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费用凭证。

  (三)市财政局负责土地补差价费用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交土地差价:

  (一)由于历史原因,已出让的土地没有容积率约定的,如现在开发申请的容积率超过1.5(基准容积率),经政府原则同意后,应按规定补交超基准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二)已出让的地块有容积率约定或有详细规划的,满足第四条第二款条件增加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超容积率土地差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应遵守如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属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容积率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受理后,组织论证并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授权的下设机构审议,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项目开发应根据政府审定的容积率,由项目开发单位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适用建成区周边已建设地块,下同),依法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调整属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应首先由项目开发单位编制拟调整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调整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超容积率补土地差价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住宅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地价=超容面积×楼面地价;超容面积=拟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楼面地价=用地基准地价÷拟建容积率。

  (二)商住建设项目拟建商业面积大于约定开发的商业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应依据楼面地价进行补偿,分别按商业超容积及住宅超容积两部分进行计算:

  商业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商业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15%)×(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

  住宅面积超容积率应补地价=(拟建住宅面积-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85%)×(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商住拟建容积率)

  上述基准地价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第九条 凡是涉及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缴交清土地差价,否则,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报建。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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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改为“乡长、副乡长”;“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本法的有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改。
二、第五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五、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改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八、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最后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九、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沪深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转登记的通知

为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适应权证发行与交易等市场创新需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兹决定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上海证券代码为609XXX、深圳证券代码为003XXX,以下统称“配售股份”)实施转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证券代码为609XXX上市地为深圳,以下简称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或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证券代码为003XXX上市地为上海,以下简称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的投资者需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转登记申请,将其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从其上海证券账户转登记至其深圳证券账户,或者将其持有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从其深圳证券账户转登记至其上海证券账户。

二、转登记申请以证券账户为单位,持有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可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登记,投资者申请办理转登记时须如实申报姓名、身份证号、沪深证券账户号等内容,证券公司应认真审核投资者身份资料,确保沪深证券账户的持有人为同一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在2006年7月17日前做好配售股份转登记申报的准备工作,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转登记申请,办理转登记业务。

三、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转登记至深圳市场的具体安排

1.集中转登记
持有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的沪市投资者应在2006年7月17日至2006年8月10日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股份转登记申请。尚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在申请转登记前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已经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如实申报,不得重复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用于配售股份转登记。
自2006年7月31日至2006年8月10日(双休日除外),证券公司每日将经审核的投资者转登记申请汇总后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核查结果发送证券公司。对核查通过的,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11日闭市后对截止该日投资者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一次性集中完成跨市场转登记,投资者可从2006年8月14日起在深圳市场通过其深圳证券账户卖出股份(证券代码改为002XXX)。对核查未通过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在与投资者核实沪深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后于2006年8月10日前重新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

2.余股补登记
对2006年8月10日前因投资者未申报或申报无效而未成功于2006年8月11日闭市后转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的剩余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11日闭市后进行余股明细挂账处理。
从2006年8月14日开始,持有被挂账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可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补登记申请,通过补登记方式将其持有被挂账的配售股份转至其深圳证券账户中。

3.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在2006年8月11日闭市前,投资者持有的深市发行沪市配售股份(609XXX)可继续在上海市场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卖出,配售股份的送股、配股及现金红利等相关权益分派仍在上海市场办理,投资者权益不因办理转登记申报而受影响。
从2006年8月14日开始,对于已成功转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的配售股份,投资者可通过其深圳证券账户直接卖出,该部分股份的权益分派在深圳市场办理;对于未成功办理转登记而被挂账处理的配售股份,投资者虽仍可获得相应的现金分红、送红股和转赠股份等权益,但该部分股份的权益领取、股份卖出、参与新股配售市值计算及配股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该股份补登记至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

四、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转登记至上海市场的具体安排

1.集中转登记
持有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的深市投资者应在2006年7月17日至2006年8月24日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股份转登记申请。尚未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在申请转登记前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已经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如实申报,不得重复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用于配售股份转登记。
自2006年8月14日至2006年8月24日(双休日除外),证券公司每日将经审核的投资者转登记申请汇总后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对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核查结果发送证券公司。对核查通过的,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25日闭市后对截止该日投资者持有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一次性集中完成跨市场转登记,投资者可从2006年8月28日起在上海市场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卖出股份(证券代码改为600XXX)。对核查未通过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在与投资者核实沪深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后于2006年8月24日前重新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转登记数据。

2.余股补登记
对2006年8月24日前因投资者未申报或申报无效而未成功于2006年8月25日闭市后转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剩余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2006年8月25日闭市后进行余股明细挂账处理。
从2006年8月28日开始,持有被挂账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可向其配售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补登记申请,通过补登记方式将其持有被挂账的配售股份转至其上海证券账户中。

3.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在2006年8月25日闭市前,投资者持有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003XXX)可继续在深圳市场通过其深圳证券账户卖出,配售股份的送股、配股及现金红利等相关权益分派仍在深圳市场办理,投资者权益不因办理转登记申报而受影响。

从2006年8月28日开始,对于已成功转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配售股份,投资者可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直接卖出,该部分股份的权益分派在上海市场办理;对于未成功办理转登记而被挂账处理的配售股份,投资者虽仍可获得相应的现金分红、送红股和转赠股份等权益,但该部分股份的权益领取、股份卖出、参与新股配售市值计算及配股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该股份补登记至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

五、在证券公司处冻结的配售股份处理

1.对于冻结在证券公司处的配售股份,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和冻结单位联系、沟通,冻结单位同意跨市场转登记且投资者已开立上市地市场证券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在配售股份合法办理解除冻结、质押手续后,再申报配售股份转登记。转登记后,冻结单位仍需冻结相关股份的,托管证券公司应协助办理。

2.未取得冻结单位同意跨市场转登记的,由托管证券公司一并作配售股份挂账处理,有关司法协助工作仍由原托管证券公司负责办理。待司法冻结解除后,投资者再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向上市地市场中国结算分公司申报补登记。

六、跨市场转登记及补登记业务不收取费用,因办理转登记或补登记业务需新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须按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缴纳开户费。

七、因持有配售股份的投资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向托管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转登记或未如实申报其已开立的上市地市场证券账户而造成转登记失败的,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证券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申请转登记的投资者办理转登记申报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八、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报转登记及补登记数据的具体要求按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办理。

九、证券公司以外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其托管的投资者配售股份转登记及补登记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