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04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修正)
(1999年4月23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 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 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 开业、歇业和停业
第八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临时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九条 对本市城市经营货物运输的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实行营运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的,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市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运送货物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货物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定期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符合车辆技术条件。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受理和承运货物。不得超限运输,并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办理准运手续后,方能承运。
第二十条 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定线、定点运输,并在车辆上装置线路牌。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必须具备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备,车辆应有专用标志。驾驶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非营业性车辆,还应办理《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货物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必须向取得大型物件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代理人办理托运,并如实、准确地填写运单。
大型物件承运人受理托运,必须与批准经营的承运类别和级别相符。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按规定悬挂或装设标志。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应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承托双方按规定使用运单。
第二十四条 冷藏保温运输托运人应明确提出货物承运期间需保持的温度及到达期限。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鲜活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类别,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达托运人指定地点。
运送鲜活货物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应在车箱两边设立坚实护栏,车身两侧有统一的监督、服务电话标志。车型改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从事搬家运输的装卸工应着单位标志服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大宗砂石渣土运输,承托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承运车辆必须使用运单,并按规定装运、倾倒。
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应在规定的货运待租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持《微型货运出租服务证》上岗。
定点待租的微型货车必须统一编号、漆色、标志。
第二十九条 人力车运载货物不得超重、超宽、超高,并按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地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应持有非机动车营运牌证,统一着行业标志服。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贵阳市交通运输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市货运管理和服务。货源面向社会开放,对大宗货源,应发布信息,组织招、投标运输。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四章 货物运输辅助业
第三十三条 货运站综合服务、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运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车辆存放、清洗等货物运输辅助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地点、方式亮牌经营;
(二)制定并实行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 货运站综合服务和营业性货运停车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内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施,负责站、场内部设施维护、保养、更新;
(二)货运站应为货主、车主提供货运配载、代理、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存车、清洗等配套综合服务;
(三)接纳的进场经营户必须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四)按规定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场地租金等费用,按期缴纳税费。
第三十五条 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的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将受理的托运货物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的货运配载经营者。应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配装货物。为货主和车主提供车辆、货源信息的货运信息经营者,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货运信息。
第三十六条 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经营者应当按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按货物到达的先后顺序及时中转,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七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的搬运装卸,应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搬运装卸经营者不得强装强卸,不得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证件或标志的;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核定范围或区域经营的;
(二)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
(三)以伪造、涂改收费凭证或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
(四)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营运证件。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货物运输专用票据的;
(二)营业性货运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交通规费缴讫证或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三)营业性货运车辆不按期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货运站场擅自接纳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进站经营的;
(二)非本市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三)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未按规定在车厢两边设立护栏的;
(四)从事零担货物、大型物件、集装箱、冷藏保温等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五)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未凭证运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型货运出租车未按规定统一编号、漆色、标志的;
(二)人力车未按规定装载货物的;
(三)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未按规定地点停车待租的;
(四)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行业标志服营运的。
第四十三条 南明、云岩两城区的人力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上路营运的,予以查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07]4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统一“全国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以下简称“通信网”)新型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技术指标,提高产品性能,发挥通信网各项功能,我部组织制订了《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
通用技术规范(试 行)
(2007年4月)
目 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2 引用标准…………………………………………………………………………………….2
3 术 语……………………………………………………………………………………. ….3
4 标准试验条件………………………………………………………………………………4
5 技术要求…………………………………………………………………………………….5
5. 1 一般要求 ………………………………………………………………………………..5
5. 2 功能要求…………………………………………………………………………………7
5.3 电性能要求…………………………………………………………………………… …8
5. 4 对环境的要求…………………………………………………………………………10
5. 5 结构工艺的一般要求…………………………………………………………………11
5. 6 安全要求…………………………………………………………………………………11
5. 7 环境实验要求……………………………………………………………………………11
5. 8 可靠性要求 …………………………………………………………………………….12
6.信 令…………………………………………………………………………………………13
6. 1 DSC的编码………………………………………………………………………………13
6. 2 纠错与检错编码………………………………………………………………………….13
6. 3 DSC呼叫序列的组成……………………………………………………………………14
6. 4 调制方式………………………………………………………………………………….21
6. 5 通信信道………………………………………………………………………………….21
6. 6 工作过程………………………………………………………………………………….21
7.实验方法…………………………………………………………………………………….21
8.质量评估规则……………………………………………………………………………… 22
9.检验规则…………………………………………………………………………………. ..22
10.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22
附录1 信道划分………………………………………………………………………………..23
附录2 .DSC 编码表……………………………………………………………………………2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39.5MHz)的术语、功能、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及包装运输等。
2.引用标准
GB/T 15844.1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2192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
GB/T 12193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 测量方法
GB/T 15844.4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质量评定规则
GB/T 15842 移动通信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9410 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
SC/T 7002.2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高温
SC/T 7002.3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低温
SC/T 7002.5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恒定湿热
SC/T 7002.7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盐雾
SC/T 7002.8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正弦振动
SC/T 7002.9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碰撞
SC/T 7002.10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外壳防护
SC/T 7002.12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长霉
GB/T 14013 移动通信设备运输包装
GB/T2260-1995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3.术语
3.1基站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作为无人值守基站固定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基站电台。
3.2基地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作为通信站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基地台。
3.3 固定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供室内外用户固定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固定台。
3.4移动式无线电话机
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中 ,供用户在行进中或随意地点停留时使用的无线电话机,简称移动台。
3.5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
安装在渔业船舶(渔船、运输船、冷冻船、渔业执法船、渔业公务船等)上,并由船上电源供电和使用船上天线的移动式无线电话机,简称船台。
3.6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一种便于个人携带(手提或佩带),并由机内电源供电和使用本机自配天线的移动式无线电话机,简称便携台。
3.7单工无线电话机
一种发射和接收只能交替工作的无线电话机,此时发射和接收可以工作在同一频率,也可以分别工作在不同频率,简称单工台。
3.8双工无线电话机
一种发射和接收能同时工作的无线电话机,简称双工台。
3.9多信道值守
在接收状态,能同时监示遇险呼叫信道和工作信道,当遇险呼叫信道上有遇险呼叫信号时就自动接收遇险信息。
3.10只收信道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能正常接收,但不能进行发射的信道。
3.11不可控信道
操作者无法选择,而只有在话机根据信令要求自动选择的信道。
3.12特许授权用户信道
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部门授权的用户使用的信道。
3.13信令
控制各项功能的数字命令。
3.14 渔船识别码
用于区别每艘渔船而规定的每搜渔船特有的数字编码。
4.标准试验条件
4.1大气条件
4.1.1标准大气试验条件
标准大气试验条件按GB 12192 第3.3.1条。
4.1.2标准基准条件
标准大气基准条件按GB 12192 第3.3.2条。
4.1.3标准大气仲裁条件
标准大气仲裁条件按GB 12192 第3.3.3条。
4.2标准试验信号
4.2.1最大允许频偏
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为±5KHz。
4.2.2发射机标准试验信号
发射机标准试验信号按GB 12192第4.1.1~4.1.4条。
4.2.3接收机标准试验信号
接收机标准试验信号按GB 12193第4.2~4.6条。
4.3标准日工作循环条件
标准日工作循环按GB 12192第3.4条。
4.4基本电源的标准条件
基本电源的标准条件按GB 12192第3.2条。
4. 5标准设备端口负荷条件
4. 5. 1发射和接收其设备射频端口阻抗应为50Ω。
4. 5. 2配有连接天线端口的发射机的输出信号测量配置,按GB 12192第4.2条。
4. 5. 3配有连接天线端口的接收机与输入信号源的馈接,按GB 12193第4.1条。
4. 5. 4汇接多个射频输入信号源的匹配汇接网络,按GB 12193第4.7条。
4.6标准预加重和去加重条件
4.6.1发射预加重条件
发射预加重条件按GB 12192第4.1.6条,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发射预加重特性为每倍频程增加6dB(在300~3000Hz频带内)。
4.6.2接收去加重条件
接收去加重条件按GB 12193第4.12条,本标准规定25kHz信道间隔接收去加重特性为每倍频程减少6dB(在300~3000Hz频带内)。
4.7标准静噪条件
标准静噪条件按GB 12193 第4.11条。
4.8有效电池寿命
4.8.1本标准中所用的“有效电池寿命”和“终止电压”只适用于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它们是为某种电池组用于某种无线电话机时定义的,其数值可能与电池制造厂所定义的电池终止电压和电池寿命不相同。
4.8.2终止电压,是指无线电话机性能降低到下列规定值之一时的电池加载电压值:
a.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比额定值降低3dB;
b.接收机参考灵敏度比额定值恶化6dB;
c.载波频率容差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注:终止电压不得低于电池制造厂规定的电池终止电压值)
4.8.3有效电池寿命,是指无线电话机以新的或充足电的无线电话机产品标准中规定配用的电池组供电,按标准日工作循环进行工作,到达终止电压的工作时间。
(注:通常有效电池寿命的“一天”(即1d)是指按标准日工作循环工作的时间)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的载波频率应遵守国家有关频率配置的规定:
a.频率覆盖范围
话机的频率覆盖范围为27.5-39.5MHz,信道间隔为25KHz。
b.频率与信道号的对应关系
从27.5-39.5MHz按25kHz信道间隔划分为480个信道,信道号依次为1至480。(见附录一)
其中:221号信道(33.000MHz)为ASK调制信令信道;
223号信道(33.050MHz)为遇险求救话音通信信道;
225号信道(33.100MHz)为气象与海况只收信道;
231号信道(33.250MHz)为MSK调制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236号信道(33.375MHz)为MSK调制非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238号信道(33.425MHz)为MSK调制非紧急呼叫信令信道。
渔船用话机在221号信道至240号信道共20个信道,除了221号信道、223号信道、225号信道、231号信道、236号信道、238号信道外其余信道为用户不可控信道,225号信道为只收信道。
5.1.2调制方式
本话机话音通信采用模拟调频制式,信道间隔25KHz;信令通信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兼容原信令的300BPS的ASK调制方式,第二种为1200BPS的MSK调制方式;即应符合16K0F3E-300F2D(ASK)/1K2F2D(MSK)。
5.1.3无线电话机音频范围规定为300~3000Hz。
5.1.4无线电话机的供电方式和电源标称电压应遵守如下的规定:
a.船台必须具有外接标称24V直流电源供电接口,并标明负极接地;
b.基站电台、基地台和固定台应采用交流市电供电方式,但须另有采用标称值24V直流电源供电接口(负极接地);
c.便携台应采用机内电池供电方式,其电池类型和电源标称电压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d.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商定,可容许由其他方式或其他标称电压值进行供电,并具有相应外连接口。
5.1.5当供电电源处于最小工作电压或最大工作电压时,无线电话机的性能降低不能超过如下的规定极限:
a.发射机载波输出功率变化比实测值不超过3dB;
b.接收机参考灵敏度比实测值恶化不超过6dB;
c.载波频率容差不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d.接收音频输出失真不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5.1.6渔船识别码
渔业船用无线电话机必须指配渔船识别码,渔船识别码为11位数字,其中前6位为“渔业船舶证书”发证机关所在省、市、县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后5位为渔船代码。
a.渔船代码
渔船代码的第1位为渔船种类代码,后4位为船号。
b.渔船种类代码
“0”-渔业捕捞船;“1”-养殖生产船;“2”-渔业冷藏运输船;“3”-渔业供油船;“4”-渔业购销船;“5”-渔政船;“6”-渔监船;“7”-代定;“8”-代定;“9”-待定。
c.渔船船号
渔船船号为4位数字,若不足4位,高位以“0”补足。
5.1.7面板
a.船台面板上要有独立的遇险呼叫按键,遇险呼叫按键一律为红色与其他按键还要有明显的区别以易于辨认,并具有防止误触发遇险呼叫的措施。遇险呼叫完成后,面板上应有报警发送确认指示;
b.船台面板上应具有 “天气”按键,代表气象与海况预报专用信道;
c.应在面板或显示屏上标记或显示所操作的功能及状态;
d.在黑暗状态下提供供操作使用的照明。
5.1.8接口
船台应内置GPS模块具备船舶定位功能,并具有相应的GPS天线接口。
船台、固定台、基地台和基站电台的送受话器组和选呼器的配接插头座选择8芯,其芯脚的脚号分配为:1—地,2—发射音频,4—按发控制,5—接收音频,7—外供电源,其余空脚,由产品标准规定。允许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性能良好,功能多的新型插头座。
5.2功能要求
5.2.1全频段多信道
单机具有27.5MHz-39.5MHz的12MHz频带宽度,480个信道(含不可用特许信道)。
5.2.2多信道值守
船台具有4(多)个信令信道,在接收状态时,应在遇险呼救信道和其他信令信道之间循环扫描,以保证遇险呼救信号和其他呼叫的准确接收。
5.2.3遇险求救报警(遇险呼叫)
船台面板设遇险呼救键,渔船遇险时按动此键即可把本船的船舶识别码,遇险位置(与GPS相连)报告给岸台和周围船台,收到呼叫的岸台和周围船台应能显示出主叫船舶识别码,遇险船船位,同时发出声音报警。报、接警后的电台均自动转换到223号遇险现场通信信道联络。
5.2.4气象、海况紧急警报
当灾害性气象或海况发生时,岸台发出紧急警报。处在接收状态的话机即发出紧急报警声并自动转至225号信道上收听。
5.2.5接收气象与海况预报
船台面板上设置专用键,用于接收岸台在225号只收信道上发布的气象与海况预报。
5.2.6渔政专用信道
在渔政专用话机上设有渔政专用信道,并具有语音加密功能,供渔政业务使用。
5.2.7信道记忆、扫描和全信道扫描
可记忆15个常用信道,并对记忆信道进行逐个扫描接收。对全频段的信道可逐个扫描接收。
5.2.8全呼
是岸台对通信覆盖范围内船台进行的呼叫,用于各种紧急广播。船台收到呼叫后转到指定的信道上收听(船台不发射)。
5.2.9海呼
是岸台对通信范围內的在某一特定海域的船台进行呼叫,船台应答后自动转到指定信道上进行通话。用于紧急广播,遇险船只周围海域的救援船只调动等。
5.2.10群呼
是具有相同群呼码的船台间或岸-船台间的呼叫,呼叫后自动转到随机选取的空闲频道上进行通话。
5.2.11电话(有无线转接)呼叫
岸台发给船台的陆上公网有电话接入的呼叫和船台发给岸台要求接入陆地公网电话的呼叫。
5.2.12选呼
是船台间或岸-船台间的选择性呼叫,应答后自动转到随机选取的空闲频道上进行通话。
5.2.13船位呼叫
岸台对船台的船位要求呼叫,船台收到呼叫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回传船位信息。
5.2.14报警类型区别
当接收到遇险呼叫、海呼、气象与海况紧急报警、全呼、群呼、电话、选呼时所发出的报警声,声调要有明显区别。
5.2.15屏幕显示
显示屏应能显示:信道号、渔船识别码及经纬度,当接收到遇险呼叫、选呼、群呼信号时应能显示呼叫方的渔船代号、群呼码。当接收到陆(或指挥)台的全呼、海呼信号时应能显示呼救方的代码。
5.2.16保护功能
话机应具有过压、过流、电源极性反接、天线接口开路和短路时不使话机损坏的保护措施。
5.3电性能要求
5.3.1对电源的要求
额定电压为直流24V或直流12V,负极接地。在额定电压的 -10% ~ +30 % 范围内正常工作。
5.3.2天线
频带宽度:12MHz;
天线阻抗:50Ω;
天线驻波比:32 ~34MHz ≤2.0 ;频段宽度内其他频点 ≤2.5.
5.3.3船台性能应符合表1、表2规定的要求。
表1 发射机电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