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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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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荆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荆政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区非农业户口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审核、报批。

  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统计、审计、监察、规划、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是城区非农业户口中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根据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财政承受能力,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自2007年1月1日起纳入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经过申报、公示、核准的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七条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八条对核准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1、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2、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收入家庭核定成员人数。

  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按年度监测公布。

  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的家庭,其租金计算公式为: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使用面积。

  实物配租的对象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没有分配廉租住房之前,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对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其户口簿上登记家庭成员已有住房或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对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所列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程序

  第十三条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一般由该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由该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低保证》;

  (二) 租赁住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和收入证明;

  (四)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呈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合格的,由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证》、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发《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取得《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要实物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购建情况轮候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适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对取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根据居住需求自行选择合适住房,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据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30日内,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情况在《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荆门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分年度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对保障对象被核查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仅限于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之前);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取消保障资格后三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城区由市级财政负责,区级财政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人员、办公经费和乡镇保障对象的资金筹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根据保障范围、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购建廉租住房规模、廉租住房维修等情况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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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

(二○○一年十月九日)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
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
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程度不同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最近国务院党组决定把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作为
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减少行政审批。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
查,切实加强监督和落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需要审批的项目应规定清楚,公
开透明,不需要审批的坚决不去审批。逐步建立、完善价格和市场机制,而不是
单靠行政手段去解决。根据国务院上述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
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
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
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
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
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
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
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
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2001年,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突出抓好国务
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落实。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也要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
批。鉴于目前有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
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并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
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
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
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
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
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
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国务院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
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
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
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
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
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
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
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对
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依据上述原
则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其中,各部
门根据国务院以往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的行政审批,该取消的也要取消;需
要保留的,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各部门内设机构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一律取
消;个别确需保留的,要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
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规定,报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国务院总理办公
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
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
理和处理的,要认真回顾和分析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针
对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
切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如存在该清理的未作清理、应取消的没
有取消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正在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
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尽快作出部署,抓紧组织实
施。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
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务必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
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监察、
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地区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
院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
放给地方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
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
又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减和调整
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
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
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
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
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
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2001年底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
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马占山 张海波


  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殊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
  1.狭义的电子商务  
  狭义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基于数据(可以是文本、声音、图象)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是 Internet )进行的商业交易。  
  2.广义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涉及内部网(Intanet 和 Intrnet)等领域,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
在了解了什么是电子商务后,那么作为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方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子商务是一场革命,它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03年中国网络拍卖研究报告》和《2003年中国网上购物研究报告》分别显示:“2002年中国网络拍卖市场有9.4亿的规模,2003年有19.2亿元的规模,预计2004年中国网络拍卖市场将有33.7亿元的规模;2003年中国网上购物人数达到3134万人,2004年将达到4283万人,估计到2006年国内网上购物人数将达到6962万人” [①]。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景是美好的。但与电子商务发展相伴随的,是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呈快速增长势头。如:“消费者张某在一家自称是某国际商贸公司的网站上订了一台名牌摄像机,汇了5万元货款后却迟迟不见货,经消协调查后发现,这个所谓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 [②]。又如“一消费者在易趣网的一个店铺买了一台标称是52倍速的光驱,拿到货才发现只有24倍速。经协商,商家同意退货,但要求退货后再退款。买家将光驱寄出后,商家便再也没有了音讯,使这名消费者落了个钱货两空” [③]。“据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调查显示:70%的消费者担心网上购物被骗” [④]。“美国的一家调查公司也对200个电子商务站点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其中至少有77家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⑤]。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日渐突出,对此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这一新领域不断发展的“瓶颈”。如何在电子商务下有效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亟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形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笔者对各种侵权形式进行了以下的分类:
  (一)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也是电子商务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有:
  1、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往往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以至于黑客侵入系统,修改帐户,划走消费者资金。甚至一些服务商和银行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密码进行越权操作,盗用消费者资金。
  2、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往往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通讯方式、个人消费习惯和偏好,甚至包括信用卡号及密码。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在程序设计上都设定了如果不输入这些信息,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交易。但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消费者在向经营者提供这些信息时就等于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了对方。经营者在获得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后,就有义务和责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泄密。但实际中,经营者往往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商业活动。更有甚者,一些无法继续经营的网站就是靠出卖客户信息来维系网站生存,从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3、商品内容即电子商务客体对消费者的侵害。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使任何人只要进行注册就可以进行浏览和交易,从而使针对特殊人群的商品信息也为一般消费者所获得。特别体现在色情、暴力等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4、垃圾邮件对消费者的骚扰。电子邮件已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种成本低廉的促销方式。通过这种方式,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邮箱发送大量的广告邮件,由于邮箱容量是有限的,这些垃圾邮件塞满了消费者的邮箱,使消费者正常的邮件接收难以进行,就是删除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更可恶的是许多垃圾邮件带有病毒,直接破坏消费者的计算机系统,甚至会导致重要资料的破坏和丢失,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1、虚假信息。许多经营者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以次充好、虚报价格、虚假服务承诺、漫无边际的夸大产品用途等。
  2、商品信息不全。许多经营者在网上商店展示商品时,有意或无意的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比较常见的遗漏信息有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3、虚假广告。网络广告由于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传输速度快,所受管制约束少等优势,日益受到商家的青睐,成为推介、宣传的必用工具。网络广告也成为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大多根据广告中所描述的文字和图像等内容进行判断做出决定,许多的经营者就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4、网络欺诈和非法传销。电子商务为交易提供信息沟通的同时,也为一些经营者发布欺诈性的服务信息和欺诈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和渠道。如有的网站暗中利用软件技术“劫持”消费者强行接入价格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使消费者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付出高昂的国际话费。有的则是利用保健商品、就业机会为诱饵建立金字塔式的销售方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三)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1、商品质量、数量、价格与订购时要求不符。在电子商务下,消费者面对的是网络中商品的图像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而不是商品实物,这就使消费者在网络上实施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订购的商品一致。从而带来了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的侵权现象。
  2、售后服务难以保证。由于电子商务事实上将经营者虚拟化,经营者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常常难以兑现。而且由于很多售后服务是由生产商提供的,经营者与生产商之间的纠纷往往导致消费者难以享受售后服务。
  3、强制要求接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如果发现实际商品与订购的商品不一致或者不满意要求退换货时,经营者往往会采用各种方法予以拒绝,甚至对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根本就不作反应。但由于地域的原因,消费者要实现这种退换货的权利往往会花费很高的成本,致使许多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消费者对这种权力的放弃,反过来又助长了更多的经营者从事欺诈行为。
  4、物流配送缓慢。电子商务最终都要经过物流配送环节,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物流配送系统建设相对滞后,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时间难以兑现,常常要经过较长的等待期。
  (四)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
  1、强制要求接受有关条款。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往往要签订电子协议,许多经营者就设定一些强制性的条款,消费者即使不同意也必须接受,否则,交易不能进行。比如,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意网站制定的格式协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不合法声明,如“......与本网站无关”、“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网站”等等,使消费者与网站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除了同意之外,似乎也别无他法。
  2、强制链接、浏览。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这本来是为消费者提供的方便之举,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却将这种友好链接设定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进入其他相关网站浏览。更可恶的是,个别网站还强行修改消费者的浏览器设置,将其网站设为主页,使消费者每次上网必须先浏览其产品。
  3、强制接受付款方式。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但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网上支付或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通过银行汇款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如果商家收到款不发货,消费者更是投诉无门,因为你根本就不知道把钱汇给了谁。
  (五)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1、找不到侵权方。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4、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无视这个国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交易活动中,有时一笔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可能受到立法差异、管辖权限等方面的阻碍,而这种跨国纠纷的解决是要花费很高成本的,这就使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面临着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在我看来,所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中,尽快建立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应属重中之重。只有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及时纳入到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之中,并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要想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
  由于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及安全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应迫切解决并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要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易趣网2002年与公安、金融有关部门携手制定了实名认证系统,保证了每个进入社区交易会员的身份真实。在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调控上,要统一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调控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负责对商家进行调查、验证和鉴别,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开头,不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退货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设专章规定了“认证机构”,明确了其权力和义务。该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电子支付的制度标准。要制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应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3、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可先行修改现有的《消法》,在《消法》中增设“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专章,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令人可喜的是,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透露,今年我国的一些如《电子签章条例》等电子商务法规有望出台,而且会同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网上交易将有法可依。
  4、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对电子货币、电子交易服务商应采取何种程序和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又如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对哪些是网络隐私作出界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其交易手段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隐蔽性,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监管网络,用高科技设施装备执法力量,以便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制止电子商务中的违法活动。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需要全国工商系统打破地域管辖权限,与公安、技监、税务、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统一协调,共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