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05:50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会保险机构存档。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刷卡记账。

  第十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三日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发〔2005〕5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利用自筹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工作。
(二)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建议,以及运用投资、财政、信贷、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资政策;编报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的布局;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提出全市政府性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建设性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工业发展年度计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的储备建议;组织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市场体系建立;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制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口扶贫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及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制定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问题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十二)拟订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与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
协助协调委机关各科室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档案、信访、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二)综合科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和预测工作,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组织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情况,提出调控的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建设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以及全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建议;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计划编制及市统筹、自筹及财政专项资金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资金;负责审查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综合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咨询业。
衔接交通运输项目布局,审核交通运输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交通运输专项建设投资计划;审核能源建设重大项目。
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四)国外资金利用科
研究利用外资与向境外投资的战略和政策,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吸收外商投资和向境外投资计划,拟定除工商领域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直接利用外资和向境外投资项目工作;组织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项目;监测和分析全市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政策、措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政府出资项目的设计、设备、施工招投标和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竣工验收;承办市“3461”行动计划暨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农村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乡镇企业发展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家级大型优质农产品商品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及良种产业化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小城镇、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专项发展规划及重要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农业、水利和农村重点经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科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工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工业发展年度计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申报和项目管理;管理归口的“三项费”和技改资金。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编制全市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和实施高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
研究提出全市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及产学研联合;指导和协调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工作;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八)财政金融科
研究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联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监管等机构,并协调其与地方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编报地方企业债券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报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参与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衔接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市信用建设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分析和研究全市社会信用发展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和对策;负责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经贸流通科(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全市内外贸发展政策,组织或参与编制内外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衔接和编制重要商品的流转计划和储备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编制。
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规划与建设工作;研究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和组织制定第三产业与其他产业发展计划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及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承办市第三产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地区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和协调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参与编制全市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负责工业小区和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重要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工作。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友好城市(区)缔结的联络、组织工作,做好跨地区和友好城市(区)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区域经济合作,负责国内经济合作和对口扶贫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全市教育、人口、就业、劳动、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指导性计划;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
(十二)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十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或参与综合性政策文件的起草;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涉及本委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人事宣传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委机关组织宣传工作;协助机关党组织做好有关党建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37名,保留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一应用的会计核算系统。
第三条 《核算系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高效。
二、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二章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优化和升级以会计司的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应符合会计基本制度。业务发生变化时,应首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再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应用软件程序。
第五条 《核算系统》软件应具备数据处理准确、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性能;具备防弊、故障处理和数据恢复功能。
第六条 《核算系统》软件开发、优化和升级,必须经过验收、认定或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核算系统》软件交用户使用时,开发人员应提供系统安装手册和用户操作手册等文档资料。
第八条 《核算系统》软件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正式使用必须经省级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核算系统》由总行负责统一修改、优化和升级,各级分、支行不得修改其源程序。
第十条 《核算系统》的运行维护。
一、总行负责程序故障维护,省级分行负责组织所辖进行日常操作问题的维护。
二、系统运行维护可采取远程通讯维护或现场维护等方式。
三、进行系统运行维护时,不得更改各项账务数据,并必须对维护过程进行记录。
四、利用远程通讯功能进行系统维护时,必须经本行会计主管批准。维护后,应及时将联机的电话线拆除,并立即修改用户口令。
第十一条 《核算系统》软件(含资料)应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扩散。源程序由总行负责保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应用《核算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资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十三条 根据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
接柜岗:负责受理和审核客户提交的各种会计业务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填写会计分录,并受理日常查询。
记账岗: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和办理账务查询。
复核岗:负责复核录入的账务数据,办理账务查询。
联行岗:负责处理日间联行业务,打印联行报单、电报稿和联行信封;编押、核押;进行联行对账处理和联行卡片维护工作等。
综合岗:负责进行日终、月终和年终处理;并负责整理传票,与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后,装订传票;编制和打印各类账表。
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核算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并管理开销账户、维护科目、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错账冲正、数据恢复等重要事项,审查重要自制凭证的编制。
事后监督岗:负责对每天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有条件的行可设置系统维护岗,该岗负责《核算系统》的安装及硬件和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各岗位分工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为原则,岗位设置和职责可交叉或合并。
二、记账与复核必须交叉,每笔业务不得一人兼办,严禁“一手清”。
三、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日常账务处理。
四、系统维护员不得进行业务操作。
五、会计主管授权下级处理业务,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五条 级别管理。《核算系统》按照岗位职责和处理权限设置不同的操作员级别。各级操作员除有会计主管正式授权外,不得越级操作。
第十六条 代号及密码管理。
一、每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一个代号。
二、会计部门必须设置用户登录密码口令,对科技人员的软件维护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操作人员的密码必须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使用时注意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四、操作人员的代号和密码应由本人密封、盖章,交会计主管入保险柜保管。代号和密码更换或停用后,会计主管应在操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原有代号、密码销毁。若操作人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代号和密码时,需会计主管和另外两名操作人员共同开启该人的代号和密码,
并进行登记,该操作员的代号和密码只能被使用一次,用后必须由会计主管删除停用。
第十七条 日志文件管理。对每天上机操作的人员和操作内容进行实时记录;对账户管理、错账冲正、调整积数、调整利率、补记账务、联行卡片管理以及恢复数据等重要操作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事后监督。可采取再审查方式,或用凭证与流水账逐笔勾对等方法,对前一日已作账务处理的全部凭证、账表、卡片、日志文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主管或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数据库的管理。除总行运行支持中心进行维护工作外,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

第四章 操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