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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9:21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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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7〕170号

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含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的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
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为参保人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
第四条 本市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全市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参保人属在职人员的,以其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
(二)参保人属退休人员的,以其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
缴纳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以下规定划入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一)参保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按其月缴费工资的1%划入;
(二)参保人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按其月缴费工资的1.5%划入;
(三)参保人属退休人员的,按其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划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扣除划入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实行社会统筹,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财政专户。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规定补助参保人:
(一)按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共同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参保人个人自付部分的5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二)按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共同负担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参保人个人自付部分的5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市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 驻汕单位人员和本市驻外单位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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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招标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四)办公室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
  2、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3、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5、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专业的交易活动计划,指导、监督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办公室在收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办公室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十一)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专业交易中心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内容按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公告。重大交易项目需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十二)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四)对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1、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3、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4、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5、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6、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五)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办公室。
  (十六)对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3、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4、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七)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的任务,进一步推进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拓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自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的要求以来,教育部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2001年11月,我部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明确了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确定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2003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到61个,基本覆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许多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分别确定了一批省级和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各地认真贯彻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采取积极措施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目前,各实验区初步建立了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区教育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社区教育培训网络初步形成;创建了一大批学习型家庭、学习型企业等学习型组织;各类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社区居民参与学习的比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为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建设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社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生产力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整体素质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要求,促进了社区的稳定与发展,拓宽了教育服务社会的渠道和内容,有力地推动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发展社区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距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增强搞好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全国社区教育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要逐步建立起适应社区建设和居民学习需求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和教育培训模式,促进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贯穿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要通过社区教育,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使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要紧密围绕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与社区建设的各方面工作沟通和衔接,组织和实施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形成合力和有机整体;要加强社区各类教育文化资源的统筹,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社区现有教育资源,推动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加强社区学校和学习型组织的建设;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服务,努力满足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需求;要实行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并把发展社区教育作为创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3.推进我国社区教育工作的目标是:

  进一步扩大社区教育实验范围。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扩展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市级实验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发展水平的省市级的社区教育实验区和普遍开展社区教育的城市;创建一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为学习型城市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在经济教育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社区教育延伸到农村地区并取得初步经验。中部和西部地区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

  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对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教育资源基本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面向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具备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在中西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教育资源60%以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50%以上,初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一定的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较为完备的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对社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初步形成面向社区居民终身学习的资源平台。

  三、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开展教育培训,是社区教育的基本工作。要始终重点抓好量大面广、受到社区居民普遍欢迎的各类短期培训活动,努力满足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弱势人群提高生存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区社会生活培训等各类人群的学习需求,积极抓好社区内的婴幼儿教育、青少年学生的校外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德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中心工作和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需求,确定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建设工作,拓展和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创新培训形式,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率,力争每年提高五个百分点以上,逐步实现有学习能力和学习要求的社区居民“人人皆学”的目标。

  2.进一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

  要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作为现阶段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根据社区内不同类型组织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学习型组织基本要求和标准,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街道、学习型居委会、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积极开展评估促进工作,使学习型组织占社区内各类组织的比例逐年提高,2007年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3.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各类教育资源,形成社区教育培训网络。

  要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各类教育资源,横向联合,纵向沟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使现有教育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体育设施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要依托社区内普通中小学和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面向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使其成为开展社区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在整合、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基础上,形成以区(县)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为龙头,以街道(乡镇)社区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居委会(村)社区教育教学点等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播放教学光盘、收视卫星电视教育节目、计算机网络教学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有条件的街道(乡镇)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构筑起社区居民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平台。 

  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社区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推动本地区社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2.加强社区教育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教育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专职人员主要在现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统筹安排解决,街道要有专人分管社区教育工作。兼职人员要根据社区教育的实际需要确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内教师、专家、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积极性,建立表彰激励机制,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重要力量。

  要努力解决社区教育师资的待遇问题,在职务、职称、工资和进修等方面应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一视同仁。要制定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规范,开发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课程,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中心,把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保障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

  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应努力按照社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经济发达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社区内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职工工资总额1.5%-2.5%用于职工培训的规定,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对学习者个人回报率较高的培训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4.开展对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和咨询工作。

  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我部将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批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行检查评估,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给予肯定和表彰。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对地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定期检查、评估和表彰奖励制度。要广泛吸收社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成立社区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实验区社区教育实验指导工作。

  5.加强社区教育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发展社区教育的经验和做法,营造有利于社区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社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开展社区教育的有益经验和成功的做法,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理论。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