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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文山州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09:56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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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文山州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7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文山州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文山州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文山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及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州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州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各县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州政府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年末20天内书面报州经委审定。
第十条 年末考核由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不能参加当年节能项目的申报,不能参加当年有关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坚决实施项目限批,采取警告、整改、限电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八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州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文山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3



文山州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文山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州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州经委。州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经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州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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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请示》
(豫劳社养老〔2002〕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
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
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春 风 化 雨 润 蓓 蕾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纪实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事关社会稳定、祖国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的干警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治交融”为基本工作模式,不断创新机制,扎实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自2010年至今近三年以年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人,审查起诉46人,无一错案发生,准确率100%。

■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增强民众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

为了提高检察干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维权意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部门、公诉部门干警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奠定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工作中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时,检察官们首先重视抓好宣传工作,检察官们走上街头,向群众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散发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学校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一块重地,为增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委派分管检察长、法制副校长到县城中学、乡镇学校向在校师生上法制课,结合法律法规,以生动的现实案例进行宣讲,使广大师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意识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

■ 充分履行职能作用,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专案专办,慎重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为了凸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专门配备了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三名女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女性特有的亲和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办案中,她们坚持每案必提审,从而详细了解侦查过程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有无隐情等特殊情况,杜绝“冤、假、错、差”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有无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法情况的审查,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4月,会东县中学高三学生黄某(案发时16岁),因在社会无良人员的带领下,两次参与盗窃摩托车,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犯罪提起公诉,承办该案审查的检察官接手案件后,以女性特有的爱心来审查此案,承办人认为,高考临近,如果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判了刑,那对他将会产生终身的负面影响。为此,该女检察官不怕多事与辛苦,主动多次与黄某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同学联系,数次提审黄某,与其进行交心沟通。通过了解,黄某在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均属良好,黄某也对自己的一时糊涂行为感到悔恨不已。针对黄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在一旁望风,属从犯,且情节轻微的情形,承办人提出了酌定不起诉的意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年黄某考取外地一所大学,踏上了一条充满了希望的正确的人生道路。

● 宽严相济,认真贯彻轻缓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十分注重逮捕必要性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能修复社会关系的,双方达成和解的,经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及时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0年9月,梁某(案发时14岁)在与他人在水库旁游泳玩耍时,与一放牛少女(13岁)相遇,二人便在一起玩耍、打闹,后来二人追逐到树林中,梁某将少女压倒在地,这时,少女的哥哥赶到,正好看见。事后,女方亲属控告梁某对该少女实施强奸。案发后,县公安局向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梁某。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指认梁某实施了强奸,但没有精斑等痕迹物证鉴定结论,且梁某的辩解也与其不一致,事实较为不清,证据之间有一定矛盾。重要的是梁某系刚满14岁的未成年学生,如作逮捕,将毁其一生。经了解,在公安机关提捕前,当地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嫌疑人方只愿意赔偿对方8000元,受害人方不同意,未能达成和解。对此,案件承办人向双方亲属讲明利害,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提供双方的沟通平台,最后,嫌疑人的父亲同意赔偿受害方16800元,得到了受害人一方的认可与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鉴于本案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其监护人能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我们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 关爱未成年人前途命运,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

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认真审查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关爱未成年人前途命运。

2012年5月的一个夜晚,会东县某中学学生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唐某、缪某某等人将一刚认识的一个女学生带到旅社住宿时,几人在打闹的过程中,刘某某在其余三人的帮助下将该女学生强奸。此案在会东县公安局提起公诉后,因几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公诉科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女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针对犯罪嫌疑人方亲属对受害人方作出了4万多元的赔偿,取得受害人一方的谅解的情况下,本着对未成年人前途命运的关怀,办案检察官反复多次与法院法官沟通,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建议法院对四人作缓刑判决,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人意见,对四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决。同时,办案检察官为了避免这些失足少年出来后被同学议论、歧视,不利于身心的成长,还多次与教育部门联系,提出了改变四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教育环境的想法,得到了教育部门的认同。检察官又与孩子的父母沟通,嘱咐他们适当改变教育方式和加强监管教育,孩子的父母在表示感激的同时,也表示了要改变过去的一些不合理的教育方式和加强对孩子的管束,目前,该四名少年已回到户籍所在地,重返了校园,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

■ 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干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务求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结”,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012年06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在他人家中,趁无人之际,对正在照顾幼儿的杨某某(13岁)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进行猥亵并实施奸淫。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逮捕晏某某。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审查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本案无精斑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称凉山州公安局正在进行鉴定的过程当中。而嫌疑人辩解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且在抚摸杨某某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时,杨某某是自愿的,没有反抗;二是被害人杨某某是在1岁多时被现在的养父母捡拾收养的,户籍显示其年龄又在14岁左右,其出生时间可能有误差超过14岁。这样的话就可能会导致不能认定晏某某的猥亵儿童罪。如先草率批捕犯罪嫌疑人晏某某,今后的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如果不能确定与其有关,强奸罪也不能认定,最终导致错捕。鉴于此,案件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联系,引导其侦查取证,要求他们尽快找到被害人的亲生父母,查明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方能证明犯罪,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两天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找到了被害人的亲生父母,证实了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满14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后来,凉山州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得出后,果然不能证明现场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晏某某有关。2012年9月,本案已由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于近日开庭审理,等待该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立足本职,全程介入,积极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不论是批捕还是公诉部门,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首先牢固树立“帮教”意识,讯问过程中注重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尽量使用亲情式、拉家常式的语言,努力营造一种和缓的氛围,体现办案人员的司法温情关怀,有针对性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启其心智,唤醒其良知,再通过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讲解,促使其真正知法、懂法,最终真心认罪服法。公诉部门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时机,全面剖析导致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原因,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性进行深刻地反思;指出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教育职责和义务,让他们今后在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敦促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配合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治、挽救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又一阵地。

目前,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正在积极筹建未成年人法律阅览室,并打算定期或不定期向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学习简明读本和法律法规单行本,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水平。

● 少年挥刀对至亲,监检教育总关情。

2012年6月15日凌晨,会东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案,某中学15岁高一在校学生孟某某在家中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和年仅11岁的妹妹砍死,将其奶奶砍伤,全县上下议论纷纷、众说纷纭。

案发后,孟某某于1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驻所检察室的高度重视,监所科的女检察官们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本着“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宗旨,把其作为重点帮教对象,除对孟某某进行入所告知外,还将其提出监室进行专门教育疏导,特别针对他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述。在批评孟某某所犯错误的同时,鼓励他认真反省、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办案,好好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积极面对以后的生活,争做有用的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所犯下的错误,以慰其母和妹妹“在天之灵”。在监所科人员的悉心教育和帮助下,孟某某当即表示,愿意好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教育和改造,争做有用的人。

● 2012年5月4日,为帮教在押未成年人,五四青年节当天,在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邀请下,共青团会东县委员会、县公安局的领导与会东县人民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公诉科、监所科的青年检察干警来到会东县看守所,与在押的失足青少年一同度过节日,并召开了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为失足青少年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要求大家回归社会后戒除不良习惯,积极面对生活。共青团会东县委员会团干部为失足青少年们详细介绍了共青团的帮教举措,为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座谈会后,检察官们向失足青少年们赠送了法律书籍和生活用品,勉励大家要知法、守法、珍惜生活,还与在押青少年们进行了一对一的帮教,详细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和在监所里的生活、学习情况,勉励他们真心悔过,在错误中成长,努力为他们缓解心理压力,帮助他们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六名在押未成年犯会后纷纷表示,绝不辜负检察干警厚望,要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