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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57:07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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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科协工作的几点意见,按照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和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关于加强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中国科协党组领导同意,现将《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供地方科协参考,以形成各级科协共同配合、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请牵头单位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切实负起责任;参与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

                       组织人事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科协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点

  2009年中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书记处关于科协工作的几点意见,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按照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全委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集成系统资源、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长效机制、务求工作实效,提高基层科协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工作落到实处,为基层组织发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一、以加强县级科协为着力点,推动街道、乡镇科协组织建设

  1.大力开展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工作。建立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制度,将县级科协主席培训工作纳入中国科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会同省、市分级负责培训。中国科协机关和各省、市每年举办县级科协主席培训班。向省、市科协提供培训资源包,指导省、市科协加大对县级科协主席的培训力度,通过分级培训,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国2800名县级科协主席的轮训。(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科普部、农技中心

  2.结合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中国科协机关协同地方科协优化县级科协政策环境,改善县级科协特别是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科协组织的工作条件。
在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等工作的测评指标中,补充完善与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各类科普组织建设相关的测评指标。通过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西部科普工程、加强基层“站栏员”建设、配发科普大篷车等工作,提高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推动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等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牵头部门:科普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组人部、农技中心

  3.研究加强县级科协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适时提出加强县级科协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科协系统的评比表彰,向县级科协、科协基层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倾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调宣部、科普部、科普所、农技中心

  二、继续推进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扩大企业科协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企业科协工作的若干意见》,调查了解《企业科协组织通则》的执行情况。研究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科协组织的设置形式、活动方式等问题。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单位:计财部、咨询中心

  5.加强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科协组织,力争用3年时间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数占高新区数量的比例由目前的24%扩大到60%。适时召开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
在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协组织的同时,与经济主管部门联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积极推进科协组织建设。(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计财部

  参与单位:组人部、咨询中心

  6.做好企业科协秘书长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科协秘书长专兼职队伍。

  牵头部门:计财部

  参与单位:组人部、咨询中心

  三、着力推动高校科协组织建设

  7.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大学集中的城市为重点,多种方式推进高校科协组织发展。及时总结高校科协组织建设和活动特点,适时召开高校科协工作经验交流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协实行会员制,特别是发展学生会员,  巩固和扩大组织基础。(重点工作)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调宣部、发展研究中心

  8.开展高校科协理论研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理清高校科协职能定位,提出推动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目标模式、功能作用、具体举措等,研究制定加强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的意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引导高校科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切实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牵头部门:调宣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组人部、发展研究中心

  四、加强基础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9.开展中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状况专题研究。调查了解不同类型科协基层组织建设和开展活动的状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和解决问题,改进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加大分类指导的力度。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咨询中心、农技中心、科普所、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有关省区市科协

  10.建立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省、地、县三级科协组织信息的采集。开发企业、高校、街道、乡镇科协等基层组织信息系统和采集软件。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咨询中心、农技中心

  五、联合协作,切实保障基层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11.充分发挥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中国科协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肩负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有利于科协事业发展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建设专委会的作用,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专题调研,加强顶层设计,以点带面,抓好典型,研究制定推动县级科协和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的意见,加大指导力度。

  牵头部门:组人部

  12.建立基层组织建设沟通协调机制。为整合资源,加强沟通,以活动促组织,以组织保活动,推动科协基层组织健康发展,中国科协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联系会制度。由组人部牵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系会,交流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总结经验,研究确定进一步推动基层组织建设的举措。

  牵头部门:组人部

  参与部门和单位:计财部、调宣部、科普部、发展研究中心、科普所、农技中心、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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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对外贸易中心,各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近年来,随着各类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以下简称“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不断增加,参展外贸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此类事件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我外贸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主办单位和参与组团、组馆机构的不断变
化,也使商标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整顿外贸经营秩序,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参与机构、参展企业等各方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的商标管理职责,根据我
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文件,现就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的商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严禁参展企业未经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严禁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否则,一
经查出所用商标属侵权商标,将追究有关参展企业的责任。属联营或以代理销售名义使用他人摊位参展的企业造成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由参展企业和摊位所有人共同承担。
二、各参展企业应接受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进出口商会的商标核查,服从上述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为核查提供方便,按要求如实反映与所涉及的商标有关的签约、供货、库存、出运等方面情况;同时,商标所有人应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其它参展企
业未经许可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应及时上报各有关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
三、各主办单位应指派熟悉商标法规、规章的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商标管理工作。开幕前,各主办单位须向参展企业明确商标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标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主办单位可在筹展
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样品的商标使用情况预先进行普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对于检查和经他人举报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各主办单位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协助商标所有人予以制止,并将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主办
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纠纷有关的展销、洽谈活动。
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各主办单位须将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如实报部(贸管司)。
五、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团单位要加强对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检查、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团参展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行为,认真支持、配合主办单位的有关商标工作,维护参展企业的商标权益。在大型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派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参加,指导参
展企业依法使用商标,杜绝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
六、各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根据我部《关于进出口商会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原函字第272号)的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它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
使用协调、检查工作。
七、各主办单位对于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有权没收其侵权物品,并要求其就侵权商品来源、成交、库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企业,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参加此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扣减该企业下一届参展摊位等处罚;

组团单位对于本团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可依据权限予以处罚。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可报我部,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于我外贸企业在参加由外国机构组织的境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属于我外贸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由组团单位带回国内解决,不得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我外贸企业与国外企业间发生的商标纠纷,组团单位应在各有关驻外经商机构的领导下,尽快予
以解决,尽量缩小对外影响,并及时将情况报部(贸管司)。
九、各参展企业有义务对主办单位及组团单位等的商标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或推卸商标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的主办单位或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可随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保持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维护外贸企业合法权益,是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外贸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9月1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定
中府[2004]1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岗位余缺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和岗位余缺实际,在每年12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工计划,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用工计划执行情况。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企业的用人需求进行汇总,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全市年度招用工计划,促进社会劳动力供求总量平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市招聘流动人员,须持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通过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市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有组织地招聘。
 第七条 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制度。
 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统一采用省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版本。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为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了解招用流动人员单位的用工需求和用工条件,确保招聘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流动人员须签订委托书。
 用工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接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
 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本人应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
 第十条 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流动人员的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女性);
 (四)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力总量和结构分类调控制度。市人民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下,制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具体调控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政策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情况统计、分析;
 (三)核发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负责证(卡)查验;
 (四)审核招工简章、核发招用流动人员介绍信函;
 (五)办理用工及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手续;
 (六)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签证,依法实施劳动监察;
 (七)实行劳动年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外出就业由其原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就业登记卡和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就业管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对其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属驻我市的用人单位和市直属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流动人员以及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与批准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三)流动人员承包种养业和提供其他劳务的,由就业或暂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申领就业证所需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调配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流动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招用的流动人员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流动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就业证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就业证转换就业岗位;
 (二)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违纪、违章的流动人员可依照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和用工手续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或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布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简章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为其招用的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