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行政区域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海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是指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毗邻海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域生态环境和擅自占用海域。
第五条 海域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需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领取海域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海域。
第六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地、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省、市地、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海域的自然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海域使用规划,要与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明确划分开发利用海域、治理保护海域、特别利用海域和保留海域。
第九条 海域使用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 需要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海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对批准使用海域的,颁发海域使用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使用海域3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围海300亩以上、填海100亩以上)的,须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围海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填海100亩以下)的,须经市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使用海域1000亩以下(围海100亩以下)的,须经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对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申请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使用者。
跨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意见书。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二)有利于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有利于保护海域自然景观;
(四)有利于发挥海域整体功能;
(五)符合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海域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改变海域使用证规定用途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海域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换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海域,原使用者应当服从。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使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海域使用证。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证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凡按本规定获准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海域开发、保护和管理。
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批准使用海域之日起满1年未开发利用、或未按海域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使用海域、或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半年未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强行占用海域或擅自围海、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6日
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4〕48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口的通知》转发你们。该通知中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商品一律凭外经贸部批发的"许可证"
受理报验,凡是没有"许可证"的不得接受报验,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
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我国已于1993年1月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销售、进出口方面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统一归口管理。
二、严格控制附表一所列的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有关单位在对外洽谈出口附表一所列化工产品及其专用设备、技术以前须报化工部审批。
三、凡附表(指附表一、二,下同)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合同需经化工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四、化工部商外经贸部后所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的企业)才能从事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五、指定的企业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时,需向化工部提交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工原料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凭化工部批文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其他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内化工生产、科研需进口附表所列化学品,必须由指定的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有关部、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报化工部审批。外经贸部凭化工部批文发给“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口证”放行。
化工部、外经贸部依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一: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
附表二:化学武器的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附表一: 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社号
(1)胺吸膦:硫代 (1)Amiton:O,O-Diethyl S-[2-
磷酸二乙基- (diethylamino) ethyl] phosphor-
S-2- othiolate
二乙氨基乙酯 and corresponding alkylated or
及相应烷基化 protonated salts
盐或质子化盐 (78-53-5)
(2)PFIB: (2)PFIB:1,1,3,3,3 - Pentafluoro
1,1,3, -2-(triflouorlmethyl)-1-propene
3,3,-
五氟-2-
三氟四基-1
-丙烯 (382-21-8)
(3)BZ:二苯 (3)BZ:3-Ouinuclidinyl benzilate
乙醇酸-3-
奎宁环酯 (6581-06-2)
(4)含有一个磷 (4)Chemicals, containing a phosph-
原子并有一 orus atom to which is bonded one
个甲基、乙 methyl, ethyl or propyl (normal or
基或(正或 iso) group but not further carbon
异)丙基原 atoms
子团与该磷 Exemtion: Fonofos: o-Ethyl S-phenyl
原子 结合的 ethylphosphono thiolothionate
化学品,不
包括含更多
碳原子的情形
例外:地虫磷:
二硫代乙基膦
酸-S-
苯基乙酯 (944-22-9)
(5)二烷(甲、乙、 (5)N, N - Dialkyl (Me, Et, n-pr
正丙或异丙) or i - Pr) phosphoramidic dihalides
氨基膦酰二卤
(6)二烷(甲、乙、 (6)Dialkyl (Me, Et, n- Pr or i - Pr)
正丙或异丙) 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
氨基膦 酸二 Pr) - phosphoramidates
烷(甲、乙、
正丙或异丙)
酯
(7)三氯化砷 (7)Arsenic trichloride (7784-34-1)
(8)2,2-二苯 (8)2,2-Diphenyl -2- hydroxyacetic acid
基-2-羟基
乙酸 (76-93-7)
(9)奎宁环-3-醇 (9)Quinuclidine-3-o1 (1619-34-7)
(10)二烷(甲、乙、 (10)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正丙或异丙) -Pr) aminoethyl -2-chlorides and
氨基乙基-2氯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及相应质子
化盐
(11)二烷(甲、乙、 (11)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正丙或异丙)氨 i-Pr) aminoethane-2- ols and corresp-
基乙-2-醇及 onding protonated salts
相应质子化盐 Exemptions: N,N - Dimethrlaminoethanol
例外:二甲氨基 and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108-01-0)
乙醇及相应质子 N, N-Diethylaminoethanol and
化盐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100-37-8)
二乙氨基乙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12)烷基(甲、乙、 (12)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正丙或异丙)氨 -Pr)aminoethane-2-thiols and cor-
基乙-2-硫醇 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及相应质子化盐
(13)硫二甘醇:二( (13)Thiodiglycol: Bis (2- hydroxyeth-
2-羟乙基) yl) sulfide
硫醚 (111-48-8)
(14)频哪基醇:3, (14)pinacolyl alcohol: 3,3 - Dimeth-
3-二甲基丁 ylbutane-2-o1
-2-醇 (464-07-3)
附表二: 化学武器的原料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社号
(1)光气:碳酰二氯 (1)Phosgene: Carbonyl dichloride (75-44-5)
(2)氯化氰 (2)Cyanogen chloride (506-77-4)
(3)氰化氢 (3)Hydrogen cyanide (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 (4)Chloropicrin: Trichloroni-
基甲烷 tromethane (76-06-2)
(5)磷酰氯 (5)Phosphorus oxychloride (10025-87-3)
(6)三氯化磷 (6)Phosphorus trichloride (7719-12-2)
(7)五氯化磷 (7)Phosphorrus pentachloride (10026-13-8)
(8)亚磷酸三甲酯 (8)Trimethyl phosphite (121-45-9)
(9)亚磷酸三乙酯 (9)Triethyl Phosphite (122-52-1)
(10)亚磷酸二甲酯 (10)Dimethyl phosphite (868-85-9)
(11)亚磷酸二乙酯 (11)Diethyl phosphite (762-04-9)
(12)一氯化硫 (12)Sulfur monochloride (10025-67-9)
(13)二氯化硫 (13)Sulfur dichloride (10545-99-0)
(14)亚硫酰氯 (14)Thionyl chloride (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 (15)Ethyldiethanolamine (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 (16)Methyldiethanolamine (105-59-9)
(17)三乙醇胺 (17)Triethanolamine (10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