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5:11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教工委[2006]12号


各区教育局,市属大中专院校,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武汉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全面、正确、主动、及时地介绍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新政策、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各区教育局、市属高校负责本区(校)的新闻宣传工作。市、区、校要定期研究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工作措施,组织工作实施。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局级领导担任,各区教育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领导担任,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发言人由校长担任。其职责是统一组织、协调、策划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和声像资料、向网站发布新闻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新闻通气会制度。市教育局原则上每月第二周举行,可据工作情况临时调整。区教育局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围绕重大政策和事项、阶段性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动态活动等方面展开。
新闻通气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其工作程序为:
(一)由新闻发言人根据领导和部门要求拟定新闻通气会主题,并报请批准;
(二)拟订参加新闻通气会的领导同志、参会单位及新闻单位名单,经审批后发出邀请函和通知;
(三)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领导讲话稿及新闻通稿,有关稿件由责任部门草拟,新闻发言人把关并报领导审批。
(四)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各单位和部门需提前一周向新闻发言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备案。有关单位及部门应认真准备新闻材料,并提前3天送新闻发言人。
第五条 接受媒体采访程序:
(一)由新闻发言人会同有关媒体拟定采访提纲,并报请批准,中央媒体采访须报经市委教育工委宣传部批准;
(二)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背景材料;
(三)对于突发重大问题采访,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责任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与媒体沟通。
第六条 市、区教育新闻宣传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主动策划,充分挖掘和利用新闻资源。各单位、各处(科)室要树立主动宣传意识,就本单位和本处(科)室的典型经验、改革举措、重大活动等方面内容提供鲜活的素材和线索,由宣传部门负责向媒体推介。对舆论监督的报道,各有关单位和各处(科)室要积极配合查实,不得相互推诿,共同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完善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年初,市、区要形成《教育新闻宣传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任务,要不定期的进行工作检查。年终,对各区新闻宣传报道进行考核,对完成新闻宣传工作目标任务、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未完成新闻宣传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擅自对外发布新闻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管理使用教育新闻宣传经费。要核拨专门教育新闻宣传经费,保证日常新闻宣传、专版(栏)宣传、奖励经费等。要管理和使用好教育新闻宣传经费,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提出的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山西五鹿山等2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健全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22处)

山西省
  五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
  额尔古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努鲁儿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凤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苏省
  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鹰嘴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雪宝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永德大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子午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7号

2003-04-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3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信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 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 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 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6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8 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市
20 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21 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2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23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
24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5 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6 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