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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7:53:39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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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附: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4/05/content_2107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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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页岩气产业,根据《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页岩气产业政策》,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0月22日



页岩气产业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

第二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综合利用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第三条 通过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与环境保护、储运、销售和利用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页岩气开发布局。

第四条 加快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通过规范产业准入和监管,确保页岩气勘探开发健康发展。

第五条 加强页岩气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立足实际,结合国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体系,促进页岩气发展。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井场集约化建设和无水、少水储层改造及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体系。

第二章 产业监管

第七条 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开采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页岩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页岩气开发生产过程监管。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必须符合现行页岩气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无专门针对页岩气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参照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与国外拥有先进页岩气技术的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页岩气示范区。示范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示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鼓励页岩气生产企业多家联合进行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在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优先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工厂化作业模式,完善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推动页岩气低成本规模开发,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加快示范区用地审批,支持示范区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示范区页岩气勘探开发一体化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有序开发。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用国际成熟的高新、适用技术提高页岩气勘探成功率、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包括页岩气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井钻完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增产改造技术、微地震监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自主化,加快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轻量化、车载化、易移运、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页岩气装备体系,促进油气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页岩气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和其他研发平台的建设,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理论与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页岩气专业教学、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页岩气资源有序开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 市场与运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第二十一条 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制定公平交易规则,鼓励供、运、需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运输和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对页岩气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准入。

第六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设,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等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坚持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钻井、压裂等作业过程和地面工程建设要减少占地面积、及时恢复植被、节约利用水资源,落实各类废弃物处置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做到循环利用。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开采过程逸散气体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钻井、压裂、气体集输处理等作业过程必须采取各项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防止页岩气开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页岩气开发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效率、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水平等多方面,优化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时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页岩气。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 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对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页岩气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实行审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国家将收回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地方财政根据情况对页岩气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地方财政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43号《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划分问题
1、市级固定税收和区县固定税收
市级固定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区县固定税收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市与区县共享的税收
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部分扣除全市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后的85%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3、分级管理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和海洋有偿使用收入、基金收入(以上各项收入简称为非税收入,下同),仍实行分级管理。
将城镇集体服务事业费调整为区县固定收入。
二、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问题
凡缴纳(包括清缴、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按财政体制改革后的规定办理入库,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市级金库,属于区县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区县级金库,属于市与区县级共享收入的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金库。
三、关于下放财权管理问题
从2000年开始,市政府下放区县政府部分事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下放一定的财权,各区县要加强对下放资金的管理。
1、要做好下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不能挪用和平衡当年的预算;也不得用于弥补区县以前年度的预算缺口。要保证下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2、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下放教育、农业、卫生等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增长和社会保障经费的安排。
3、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4、对下放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要按照新的预算收支口径编制财政预算。
1、预算编制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积极稳妥,要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可试编部门预算并逐步建立专项支出的项目库。
4、要合理确定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保证教育、农业、卫生、科技、宣传文化等支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长。
5、每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统一下发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样。各区县将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区县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审核汇总。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备案。
五、关于涉外税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收入入库问题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的涉外税收,入市级金库,每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市财政以资金调度的形式及时将资金划拨给各区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的收入仍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六、关于资金的调度问题
1、涉外税收:每月市财政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将属于区县收入的部分及时拨付给区县。
2、市追加区县的专项资金:每月初按追加区县专项资金的实际数额拨付。
3、体制返还资金:每月初按时间进度拨付。
4、体制上解资金:各区县于每月底按核定的上解资金数额,将资金划入市级金库。
七、关于收入退库问题
1、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各项税收收入政策性的退库,统一由市财政局办理,区县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各项退税。具体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其他营业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财政在各区县金库预留退库专用章(样式附后)。各区县办理各项退税手续时,必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填“收入退还书”,交所在区县支库办理退税。支库返还的“收入退还书
”一式两份,市与区县财政各一份。对共享收入的退库,市与区县财政根据“收入退还书”票面金额的50%登记各自的“收入退库帐”。
2、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退税。现行审核程序不变。根据审核批准后的退库申请,由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按退税全额填开一份“收入退还书”,“退款金库”栏分区县填写各区县支库,并加盖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交各区县财政局转区县支库办理退库手续。返还退库
机关的两联“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随日报上划市金库,由市金库转交市财政局。
3、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非税收入的退库,仍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市财政局在市分库预留印鉴,办理市级非税收入的退库;各区县财政局在各区县支库预留印鉴,办理区县级非税收入的退库。
4、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的退税,仍维持原办法。
八、关于税收缴款书填写和税收票证用章问题
1、财政体制改革后,除非税收入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分级收入外,财政体制中明确的固定税种和共享税种,在填写《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可以不填。
2、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使用。除非税收入仍区别使用分级征收专用章外,其他税种不再划分级次。税务局将统一刻制新的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在此之前,仍维持原办法。
九、关于各区县支库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问题
1、各支库对税务部门盖有六角形、长方形和椭圆形明显戳记的缴款书,应分别按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办理入库手续。
2、各支库对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三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中央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三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中央级、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3、各支库对市级、区县级两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市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两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4、东城支库将市国税局、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征收的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5、开发区支库、西客站支库将中央级、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6、从2000年1月1日起关闭西城支库“二分局”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外”两个市级库。
十、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1993〕2660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