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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0:33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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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6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血源质量,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的社会义务。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三条 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应当参加义务献血。在本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公民应当参加居住地的义务献血。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献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民义务献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适龄、健康公民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确保献血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民献血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和动员,推动公民献血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献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同时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采血必须在市(地)以上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国家采血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采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血液质量检测,保证血液质量。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用非法手段组织他人卖血。

第三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十三条 参加义务献血的公民,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以上献血办公室登记,经采血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义务献血的健康检查标准,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雇佣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


  第十五条 公民义务献血的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公民自愿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参加两次义务献血计算。


  第十六条 公民义务献血后,由采血机构按规定发给营养费,并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
  对自愿不领取营养费和其他报酬的,由采血机构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七条 公民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各种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照发。


  第十八条 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公民义务献血证》或者《公民无偿献血证》优待用血。
  优待用血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凡55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以及因健康原因不能献血的公民,一般医疗用血时,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诊断证明用血。


  第二十条 符合献血条件未义务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应当持医疗单位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到就医所在地的县以上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单位应当先给予用血,然后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必须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医疗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
  (三)在医疗急救用血时公民主动义务或者无偿献血的;
  (四)单位按时完成义务献血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或者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雇佣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的,由采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献血费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血机构对采血管理不力,致使采血工作秩序混乱,影响血液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血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采血机构是指各级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驻本省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义务献血事宜,由当地献血办公室与驻军首长协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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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工业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工业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5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全国对外经贸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外贸出口商品的生产基地,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管理的整体优化,企业必须把加强现场管理作为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突破口来抓。为使现场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企业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生产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环境整洁
1.布局合理。厂、库区、作业区、生活区按网络化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物流沿着最佳路线运动,厂区内排除“三废”等设施符合环保规定。
2.通道畅通。厂区内各种道路及车间、仓库内通道安全畅通,符合规定。厂区、作业区通道严禁堆货、堆物、停车、搭建,并按实际情况对运输车辆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3.标志明显。厂区应设下列6种标志:
(1)厂区标志:厂房、货场、货棚、月台、码头、集装箱堆物等按编号设置醒目标志;
(2)库区标志:仓间按库区、楼层、朝阳编号,并有明显标志;
(3)物料标志:物料按生产要求定置摆放,作出明显标志;
(4)服务标志:厂区大门内设厂区平面布局示意图,通往业务部门、车间、仓库和生活设施地点,设路牌或告示牌,办公楼设分布图等;
(5)交通标志:厂区、作业区设置车辆单行道标志,铁路道口栏杆标志等;
(6)安全标志:厂区、作业区、工作区根据不同作业要求设置各类安全标志,如:严禁火种标志、交通限速标志、安全操作标志、消防检查标志等;
4.厂容整洁
(1)整个厂区整洁卫生,窗明地净,排水沟渠畅通,无烟蒂、痰迹、积尘、积水、蛛网、垃圾、杂物、杂草;
(2)卫生、绿化责任包干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定期清扫;
(3)厂区生产、工作现场保持文明整洁,门窗完好、壁洁地净、无乱贴、乱涂、乱挂、乱钉,各种资料、皿具设备无积灰;
(4)厕所卫生保持干净,无污物、污水、恶臭;
(5)班组更衣室有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室内和非规定地点不晾晒衣物;
(6)废弃物品固定堆放,及时清理,区域周围保持干净。
5.环境优美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做到花草、树木、盆景搭配有序,厂房、办公楼色调优雅美观。
(2)宣传广告设置合理,各种横幅、标语、图表、黑板、告示、报纸等固定在适当位置,保持长期性、完好性、适时性。
6.精神振奋。企业职工着装文明、仪表端正、礼貌服务、谦虚谨慎,体现企业新的风貌。
二、生产均衡
1.生产指挥统一。有健全的生产业务指挥系统,有方便生产、有利生产均衡的计划组织机构,使人、机、物等生产必备要素得到高度协调、统一。
2.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织的形式能适应生产需要,劳动成员的配备符合“优化组织”的原则,对劳动者的管理有一套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3.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都应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事有专职、落实到人,并在现场公布。有健全的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按规定实行了考核。
4.现场定额合理。凡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工种都应编制《定额手册》,对生产各道工序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各项定额齐全、配套、科学、合理,确保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车间、班组、个人,形成现场定额管理体系。
5.生产、工作流程科学。制定出科学的生产、工作流程程序图,认真做好产前一切准备,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工艺标准组织生产,一切生产、工作活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物流有序
1.定置管理
(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置管理的原则、对象、范围、内容及各类定置物的分类分色、标志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判定出标准,达到人、物、环境三者优化组合。
(2)根据定置管理标准,对各类定置物统筹规划,分别制作车间、仓库、部门等各类定置图。定置管理平面图应清晰、明潦、准确、整洁。对各类定置区域必须按规定划出定置线,设置定置牌,做到: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有牌,按区存放,按图定置,图物相吻。
(3)严格定置考核制度。企业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现场定置率达到标准要求。
2.文明生产
有健全的生产规程或标准,加强对各道生产环节的管理,生产准备充分,工艺流程恰当,机具使用合理,操作符合规范,做到文明生产、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3.严格把关
有严格的原、辅材料进出库验收、复核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环环扣紧,层层把关,交接严密,互不脱节。
4.帐货卡相符
(1)库存物资统一桩脚卡和桩脚袋,每垛有卡,悬挂的高度和平面符合规范,填制完整、及时、正确、做到总、分桩卡互相呼应,货垛标量和货位实际相符,按ABC分类法,对超期储存物资有信号标记,并定期反馈。
(2)帐卡齐全,簿记清洁,批注及时,数字正确。
(3)坚持“日抽查、月核对、季盘点、年清仓”的制度,保持“三相符”。
5.降低物耗
加强物料能源等管理,有合理的物料、能源损耗定额,实行专人管理、记录齐全、加强核算、降低消耗。
四、设备完好
1.安全操作。实行定人定机、持证操作制度,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者熟悉“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坚持文明生产,执行“三检”和交接班制度,集中精力,听从指挥,按照要求,完成任务。不违章操作,不发生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维修保养。操作者应做好每天的例行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状态。机修工掌握“三知四会”(知技术要求、知质量标准、知验收规范;会拆核、会组装、会调试、会鉴定),严格遵守设备的维修、检修规程,开展设备检查,定期保养,强制保养,根据需要适时维修,确保设备完好率≥35%。
3.计量管理。各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保证合格,正确使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五、纪律严明
1.劳动纪律严明。遵守厂纪厂规,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脱岗,不妨碍他人工作,执行请假制度。
2.操作纪律严明。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制订出企业的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逐步建立起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3.安全纪律严明。坚持安全第一、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齐全,各项安全工作做到思想、组织、制度、措施落实,特殊工种持证挂牌上岗。各个岗位遵章守纪,安全操作,生产现场坚持做到不准吸烟,可吸烟处做到“三不落地”;库区内不准无防火罩车辆行驶;班前、班上不准喝酒;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安全装备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擅自动用;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检修;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登高作业;不准指挥他人违章作业。
4.服务纪律严明。加强优质服务,加强廉政建设,自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六、信息准确
1.信息中心。制定“信息管理标准,建立以信息中心为枢纽的信息管理网络,负责企业的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处理归档及各种信息分流上报,并加快计算机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的运用,使信息管理方法先进,效果优化。
2.信息反馈。建立现场管理综合考察体系,加强对现场各种信息反馈、处理和控制,掌握生产效应,发现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3.基础工作。主要业务信息流程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示意图和相应的执行检查制度,各种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单证、报表、台帐、卡片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字迹工整、表面整洁、传递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健全现场管理的激励、监督、考核机制
坚持目标管理和现场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使每个职工都意识到,自己在现场上的工作是企业总目标的组成部分,工作是否有成绩,要从对实现总目标的作用来衡量,这不仅使企业总目标的实现有了可靠的群众基础,而且促使职工在现场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注重成果的激励机制。
开展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岗位纪律检查活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现场管理的监督作用,使岗检工作贯穿于现场管理的始终,监督和保证现场管理的顺利进行。
建立综合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体系,加强对现场管理工作的全面考核,并运用奖惩的杠杆作用,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现场管理逐步优化,促进企业管理整体优化目标逐步实现。
第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扬州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对口四川绵竹九龙镇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对口支援重建工作,根据全省对口支援绵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关于支持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协调小组扩大会议纪要,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灾后重建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安排、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等,用于支持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的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对口支援安排方案,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四川绵竹九龙镇的灾后重建工作。
二、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市级及各县(市、区)按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安排的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专项资金;
2、上级专项补助用于灾后重建的专项资金;
3、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
4、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定向捐建;
5、其他依法依规筹集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
三、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
1、为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市政府在市财政部门开设对口支援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核算。
2、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接受的救灾捐款及利息收入应及时集中上缴市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社会团体,并根据市政府灾后重建计划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分批缴入市财政专户。
3、市级及各县(市、区)应按规定计提比例和计提金额,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灾区重建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上缴不足部分通过省、市财政年终结算划缴。
4、上级补助的各类用于灾区重建的专项资金直接转入市财政专户。
四、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灾后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灾区的灾后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如道路、桥梁、涵洞、水电设施等;
2、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事业项目,如学校、医院、福利院等项目建设;
3、倒塌毁损民房的补贴;
4、灾后过渡安置房的建设;
5、农业、林业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6、环保地质灾害治理;
7、其他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纳入市政府对口支援重建计划的支出。
五、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的程序
1、指挥部应设立灾后重建资金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专帐,按建设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灾后重建资金的安排:由指挥部根据季度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年度重建计划和指挥部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及时将灾后重建资金拨付至指挥部开设的专户。
3、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资金拨付
(1)建设项目在保证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方案,从严控制支出,不得随意突破概(预)算。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预)算、开工报告等审批程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适当简化。
(2)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严格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3)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到按预算、按项目建设程序、按施工进度进行拨款,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实行项目资金拨付联签制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工程资金,由项目监理、现场代表(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字,并附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报表。指挥部有关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5)项目合同签订后,指挥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按规定项目、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和确认后,拨付不超过工程决算90%的建设资金。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拨付到位。
4、加强对倒塌毁损民房补助性资金的审核。原则上援建资金应在中央、四川省补贴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拨付,并之前先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
5、对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比价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仪器、设备供应商。
6、特殊工程的资金拨付,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或在合同中约定。
六、灾后重建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相关手续的审核和稽查,依法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的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及时组织竣工项目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
市审计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灾后重建资金进行效能监察。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