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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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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光焯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
  (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
  (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包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免征;
  (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减征、免征契税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革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减免凭证。
  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凭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方面的其他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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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办发(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
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
级以上单位):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8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的有关规定,我国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为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2001年起,各地要将未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列入学生军训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训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前按要求开展学生军训。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今后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学生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三、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要继续健全已设立的国防教育(包括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军队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总参谋部动员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群工局具体负责,对外称“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有关业务部门,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对外分别称“××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队各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军区司令部动员部和省军区司令部。
编配派遣军官的省军区和军队院校分别成立学生军训教研室,主要担负本区域内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学生军训教研室接受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军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军队派遣军官总额为893人,编制单列,不计入军队总定额。派遣军官编制由总参谋部下达,人员由省军区和部分军队院校派出。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好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省军区的派遣军官,一般由省军区教导大队管理。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调配、管理等相关制度,由总政治部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战士帮助训练,由学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提出计划,经审核后,报军区批准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等相关设施,逐步使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为学生军训工作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工作所需枪支、弹药由各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由各省军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发生事故。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要不断完善军训与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2001年6月26日
法的效率与西部大开发

孟 波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00)


[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效率问题,它是我国在现代立法、守法、执法过程中值得思考的方面。在这之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正义的关系,合理运用经济学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促进法制效率的实现。进而,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过程中,运用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去调节与控制西部开发中的资源、人才和资金等关键性因素合理有序的运作,并最终使这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得以顺利的实施和实现!
[关键词] 效率 西部大开发 交易成本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坚定的指出“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①在我国进行了尽二十四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也证明:只有科学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才能有效的保证发展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大船乘风远航!因此,根据我国改革实践的经验制定并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才是当务之急,而在制定并完善过程中合理的运用经济学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去指导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使之更有效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有力服务于西部大开发这场关系当今中国的发展乃至关系到全民族复兴与繁荣的伟大事业中去!
一、效率概念的阐释
效率(又称效益)作为一个舶来品是在最近二十余年才逐步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重视与关注的话题。效率在英文中的单词是“efficiency”,其在朗文词典中的释义为“做的又快又省又好”。在现代法理学论著中把它定义为“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②同样,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问题分析的“帕累托效率论”是讲: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从而达到对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因此,从法学与经济学对效率的界定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独有而稀缺的资源,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配置使之实现预期的社会目的最大化是当今立法、守法、执法中所应思考的主要问题。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指出法律的社会目的在于“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③这就要求我们无论是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都要遵循其内在的经济规律,按照“经济理性”的要求去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成


本与效率问题,从而使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合理有效的配置,进而最充分的保证我国人民在当前阶段的政治、经济权益,并为西部大开发的可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
二、运用经济学分析效率问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应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境地,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指挥,各种资源逐步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移,并最终达到一种价值最优化的状态。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与监管者应该合理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来使竞争中的盲目性、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等资源浪费现象减少到最低化。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武器之一便是法律,这就要求法律的建设在正确的调控其它资源的同时法律自身先要作到效率第一与价值最大化。
首先,我们对实体法中的民商法用经济学的观点加以分析。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无关。④波斯纳对这里的交易成本定义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而实施法律行为所支付的成本。⑤从而可见,最大限度的节约交易成本是经济立法的效率所在和根本动因。交易成本在经济立法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经济立法本身的成本和守法、执法的成本;二、经济立法改变市场资源配置所节省的成本。这两种成本之间是一种呈反比的关系,我们加大对第一种成本的投入相应的会使第二种成本的投入减小;相反,我们强调第二种成本的增加相应的便会节约第一种成本的投入,而按经济学最大边际效用的原理就需要我们在经济立法中找到两种成本的最大边际效用交叉点,从而指导我们的经济法制建设工作。一方面,一部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就要达到它给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只有这样经济立法才是最高效率的法律,否则,当守法的成本大于违法的成本时,人们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而这样法律作为秩序、公正和公平的代表的形象就荡然无存了。另一方面,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达到最优化。例如,经济学中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和保护产权最有利于对有限的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所以对产权的清晰界定是经济立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民法中关于“物权”的法定定义至今没有确定,从而使经济交易中的当事人在物权的所有权、抵押权和担保权上无从着手,这就使的大量的司法纠纷集中于此。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31号《法院情况反映》1991年1-9月法院合同纠纷案件下降0.16%,借款合同案件下降44.44%而同期全国的三角债却高达2800亿元这说明了法律所能优化人们的经济行为所导致的费用远远大于市场资源自我调节的费用,所以人们放弃法律而自觉的节省有限的经济成本,以至使经济立法因不经济而被束之高阁。总而言之,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会自觉不自觉的运用经济学中博弈论的观点去分析交易成本,“对于能使交易成本达到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予以遵守”,⑥反之,则予以抛弃。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立法的效率问题上沿着边际成本曲线,在市场主体的总体收益与可承受损失的原则下,追求经济立法的社会目的有效的实现。就如恩格斯所说得法的起源那样“在很早的时候就产生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⑦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最高标准。
其次,我们对程序法中的民事、刑事诉讼法用经济学的观点加以分析。我国在诉讼法上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波斯纳认为“正义的第一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⑧可见,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是“鱼与熊掌”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的配置这一稀缺资源,使之最有效的利用便是对正义的最大的追求!在诉讼法中交易成本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经济成本,即在诉讼前、中、后中的经济资源的投入;二、社会成本,即法律后果所要为社会所认同所付出的成本。我们这里主要分析诉讼中的经济成本。它又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诉讼的预期成本和诉讼的成本。一部公正而高效的诉讼法应该使两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预期成本与现实成本的差额达到最大化,从而最终实现“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法律价值取向。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合理的移植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审判程序精髓的同时确定采用两审终审制,并在第一审程序中分离出简易程序的审理,从而更加贴近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它更能迅速及时的惩罚犯罪,扶植良好的社会风气,降低诉讼成本费用,达到使当事人的预期诉讼效益提高的目的,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用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方面,最终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健康、有序、快速、稳定的发展。总而言之,对诉讼法中的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的研究要求我们尽量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多种诉讼资源去公正、合法、快速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不合法行为,从而到达诉讼当事人预期效果和法律社会目的的实现。同时,更要求我们正确的调整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真正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法律体系。
最后,综上所述,高效有序的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是诉讼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和实体保障,而高效公正的诉讼法律体系的健全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前提和程序保障。两者从健全与完善的时间上来讲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因此,这就明确要求我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既不能重实体而轻程序,也不能重程序而轻实体,而要在法制建设


上同样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最终把我国的以法治国的精神切实的贯彻执行下去。

三、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制与效率问题
西部大开发作为我党在新世纪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反映最广大中国人民意愿的真实体现,是动员社会各个地区各个方面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伟大决策,它更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生动反映。在这场空前伟大的社会变革中,我们只有以法律作为根本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才能切实的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可持续性发展,才能真正体现党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重视性与严肃性。因此,我们呼吁在西部大开发问题上可适用“适度超前立法”的原则,制定适合于西部大开发的切实有效的法律。对这部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分析。
第一,对资源的立法。西部地区蕴涵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和人文资源。如何合理高效的运用这些资源使之可持续性的服务于西部的经济发展是西部大开发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其中我们一定要借鉴在东部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破坏性、无序性、浪费性、灭绝性的开发使用问题,坚决不能再走“先发展,再治理”的老路子,而应是从开发的最初就注意开发与保护并举、利用与治理并存,在有效的配置资源的基础上为长期、合理、高效的发展节约远期成本,从而在一段甚至更长时间内达到价值最大化。
第二,对人才的立法。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西部之所以落后的关键性问题是人才的不合理流动,而“一江春水向东流”正是这种不合理流动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要从立法上来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体制,利用经济功能调控人才的分布与流量。同时,应当摒弃那种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人才政策,为人才的各得其所、各显其能、各进其才提供良好的个人职业生涯环境。对于西部人才体制来说,只要能以合理的代价换来较大化的社会利益,那怕是以最大的个人利益换来对整个企业乃至社会最佳的边际效用也是一种高效良好的人才机制!
第三,对资金的立法。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企业必然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保证国家资金在西部大开发中用到最有效益的项目中去,保证资金的正常运作,要改变过去受之于鱼救济式扶贫,而要开展受之于渔开发式扶贫!同时,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切实贯彻“三讲”“三个代表”的精神,遏止腐败滋生的温床,为西部大开发创造一片晴朗的天空!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和实践中,正确处理效率在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切实注重“成本”这一经济术语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中的合理调节作用。


正确运用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边际效用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分析方法去观察和思考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效率问题。进而,在法律实践中自觉遵守经济规律和要求,更好的制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更好的适应于我国现阶段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更好的服务
于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致谢:本论文的到法律系硕士生导师李功国教授的审阅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孟 波 男 山东德州人 (1978- ), 现为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参考书目:
①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 第224页
②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43页
③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 第71页
④ R.H.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第14--15页
⑤⑧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391页
⑥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318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 第538--5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