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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3:40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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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财办会[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主板上市公司: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内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各相关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二、具体实施

  (一)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特殊情况:一是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二是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一)至(三)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在上述规定时间范围内,鼓励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财政部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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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1994年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委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要求,加强棉花调拨运输管理,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保证了棉花市场大局稳
定,有力地支持了纺织工业生产和军需民用。1995年度的棉花生产有了恢复性增长,供求形势出现缓和,但也存在棉花调销进度缓慢,库存和资金压力很大,少数地区出现了计划外购销棉花的现象。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棉花计划管理,维护棉花购销秩序,切实加
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供销合作社要正确分析把握棉花购销形势及其变化,保障政令畅通,加强执法监督,督促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认真、坚决地执行国务院确定的棉花不放开价格、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的政策。
二、棉花调拨供应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为棉花调拨供应计划的执行单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棉花调拨计划和供应价格。纺织企业不得到产地采购、套购棉花,供销合作社也不得计划外到销区推销棉花或到产区套购棉花。产区供销
合作社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抬价或降价销售棉花,也不得赊销棉花。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继续对调拨出省的棉花实行“准运证”管理。如有必要,应积极向政府汇报,取得省政府同意后,在主要道路设立临时棉花检查站。对非棉花经营部门经营的棉花,或棉
花经营单位计划外收购、销售的棉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查扣,对查扣的棉花,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予以必要的处罚。没收的棉花,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交当地棉花经营单位收购。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单位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收购没收的棉花,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部分办案经费。
以上通知,请即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6年2月27日

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医药工业发展、强化科研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科学技术计划管理的归口部门。医药科研计划项目分国家、部门(局)、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基层研究单位四个层次。科研计划管理要实行分级管理、发挥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的范围是指对行业发展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
1.创新药物研究。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
3.高新技术在医药领域的应用研究。
4.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研究。
5.推动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所作的软科学研究的有关课题。
6.医药基础理论研究。
第四条 科研计划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科研计划的编制、综合平衡、审批、经费分配、组织计划实施与协调、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及鉴定验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国家级项目另按有关规定管理。
新药基金项目按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六条 各级医药科研项目必须符合医药行业中长期规划发展纲要及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和年度科研项目指南要求。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工业性试验项目,国家新产品开发项目。立项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医药管理局级项目:应体现行业水平、为国内首次研究且无重复者。面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凡列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项目的系统外单位的项目,在现经费渠道未改变前,原则上仍通过所在系统渠道申请资助。
3.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项目:各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七条 项目应具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对该课题有关的国内外情况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其必要性、可行性、预测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力求选题的准确性。
第八条 项目应已有一定基础,应经过探索性试验确认其可行,可望取得预期成果者。申请单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级项目按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制订的办法执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划项目的编制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项目两年编制一次,即单数年准备、双数年编制、立项。个别项目可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一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每单数年1月底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并结合医药行业总体发展需要提出若干指令性项目。项目指南和指令性项目,同时下发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直属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项目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或相当机构审查、筛选、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一式八份于同年6月底报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第十三条 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依据项目指南、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对上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审查、择优推荐。项目于同年8月31日前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推荐项目需报项目申请书及论证材料各一式五份。下达的指令性项目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后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负责汇总申报的项目,按项目专业性质,分别征求局有关司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综合平衡、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列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并即通知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签订有偿技术合同书(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凡国家计委、科委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均就纳入有关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科研计划。未纳入国家医药管理局年度计划的项目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自定选入地方局项目或基层单位科研计划。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下达年度科研计划应抄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按“专项管理、分级负责、签订合同”的办法进行管理。并分别按各级制订的管理办法实施。
1.各级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对各项研究课题应实行专项管理。从课题申请报告、评议或论证材料、合同文本、课题半年度、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总结、经费结算、全套技术鉴定资料、有关文件都要专项立档。
2.科研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级项目: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并对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负责,地方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协助检查、督促。
国家医药管理局级项目: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对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
省(区、市)级项目: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管理。
企事业单位项目:由各单位管理。
国家级项目、局级项目的甲方为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承担单位为乙方,承担单位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丙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一般实行有偿合同制。合同期限国家级项目一般不超过五年、局级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按课题性质分类偿还。
A类:基础性研究课题、实行无偿补助性资助。
B类:开发周期长,有显著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偿还补助经费的30—60%。
C类:开发周期短、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项目,偿还补助经费的100%。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拨款,经费在征求各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意见后,直接下达承担单位。经费属补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必须修改计划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申述理由报原审批单位和合同的委托单位(甲方),经同意后,才能改变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合同的检查汇报制度,每半年必须把课题执行情况写成书面总结,经领导审阅单位签章后,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级项目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局科研计划项目,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科研试制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汇报表》(见附件三)。分别于7月20日,1月20日一式二份报局科技教育司及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或技术鉴定。具体按《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应还的款额。凡按时偿还的,甲方拨出还款额的10%给丙方(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作为科技开发经费。凡推迟还款的,每推迟一年甲方加收应还款额的10%,并暂停乙方新列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科研第一线,了解项目与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协助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