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办科[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等高新技术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借鉴国内外软件开发应用经验,拟在建设领域开展应用软件测评工作。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范围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建设及社区建设等。具体的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适应快速发展数字社区的建设需要,探索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经验,经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首先开展数字社区应用系统的测评工作。(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要求见附件二)。
2004年度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拟从2004年7月开始,2005年2月底结束。测评证书将在2005年3月28-29日召开的“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上颁发。请申请参加应用系统测评的单位,填写好报名表(附件三)于2004年8月30日前返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联系人:
1、建设部科技司 林湧
电话:010-68394535 68393914
传真:010-68394530
E-mail:linyong
mail.cin.gov.cn
2、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赵昕
电话:010-88082215
传真:010-8808221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5
E-mail:zhaoxin
mail.cin.gov.cn
附件: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2.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要点
3.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报名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促进建设领域软件的产业化,提高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水平,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软硬件是指在本领域中使用的软硬件技术与产品(以下简称软件)。本办法所称测评,是指对上述软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领导。其职责如下:
1、审定、批准并发布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文件、政策、测评标准;
2、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结果;
4、对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信息办)是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
2、负责测评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4、审核测评结果,提交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测评证书;
5、建立并保管测评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测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评专家委)受部信息办的委托,负责软件测评的技术工作。测评专家委分为测评总体专家组和专业测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业务管理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制订各专业领域软件测评大纲、实施细则;
2、提出软件测试的种类、项目、环境技术、测试数据要求;
3、测评总体专家组对专业测评专家组进行指导;
4、专业测评专家组根据软件的测试报告与相关文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由总体专家组审定。
第六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为:
1、建立相关软件测试环境;
2、制定测试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测试工作;
3、提出测试报告(含缺陷报告)。
第七条 部信息办根据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软件测评的种类、时间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申请测评的单位可根据测评通知,填写测评报名表。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受理测评的内容;
2、测评大纲与日程安排;
3、其他与测评有关的事项;
对于不予受理的软件,说明原因并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被通知受理的软件测评申请单位自主向指定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提出测试申请。
第十条 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 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www.ude.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
2、将测评证书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软件测试、评审结论的客观、公正,测试、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以对国家和科学负责的精神从事测试与评审工作,严肃、认真执行测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2、保守测评工作秘密,严禁透露与测评有关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的测评工作必须独立完成,严禁与其他人员交换通报应独立完成的测评结果。
3、严禁测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被测软件申报人联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害被测软件所有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委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公正性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从事测评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为了满足我国智能建筑与数字社区(以下简称“数字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提高数字社区技术与产品水平,推动数字社区技术标准化发展,规范“数字社区”领域开发建设模式,提出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一、测评的基本要求
1、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产品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3、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应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
4、软件应有可扩展性和互换性,为软件的增容或改装留有余地。
二、测评的主要范围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包括数字社区控制管理集成平台系统、安防系统、专业控制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和社区“一卡通”综合应用系统等。
(一)控制管理集成平台
控制管理集成平台是以社区为控制管理的基本单位,实现各项智能功能的实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平台。包括:控制管理网络、中央控制室以及相应硬件设备、软件及辅助设备和设施构成。
1、控制管理网络技术平台
2、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子系统
3、系统供电/备电子系统
4、系统防雷与接地子系统
5、综合布线子系统
6、地理信息系统
(二)安防系统
1、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2、视频监控子系统
3、周界防范报警子系统
4、(在线/离线)电子巡更子系统
5、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子系统
6、家居安防子系统
7、消防子系统
(三)控制管理应用系统
1、家居智能化子系统
2、停车场管理子系统
3、能耗远传计量与管理子系统
4、设备监控子系统
5、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
6、电子屏幕信息发布子系统
7、灯饰控制子系统
8、其它智能控制子系统
(四)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
1、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
2、信息服务子系统
3、社区电子商务子系统
(五)社区“一卡通”综合管理系统
三、测评的依据
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规范》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试大纲
3、其他相关标准文件
四、测评方式
1、软件产品专业测试
2、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但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所以利息的诉讼时效从工程欠款数额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源泉通信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0年6月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1、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源泉通信公司工程款597044.79元,利息24359元(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完毕。后源泉通信公司以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未支付2007年5月21日至 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126254.23元为由诉讼来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当事人主张利息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源泉通信公司在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明确要求的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是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其仍未向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主张2007年5月21日以后所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从2007年5月17日至源泉通信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期间。且该请求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源泉通信公司要求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2007年5月21日至 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26254.23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源泉公司在2010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此,源泉通信公司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21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824号
三、基本案情
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源泉通信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立即向源泉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429.87元;2、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向源泉通信公司支付相当于已定案确认的工程款余额936329.35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共计36095.5元;3、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返还源泉通信公司质保金20000元;4、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0年6月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1、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源泉通信公司工程款597044.79元,利息24359元(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完毕。后源泉通信公司以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未支付2007年5月21日至 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126254.23元为由诉讼来院。
另查明,源泉通信公司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时仅变更了被告名称,未对诉讼请求中支付利息数额及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进行变更。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源泉通信公司在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明确要求的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是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其仍未向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主张2007年5月21日以后所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从2007年5月17日至源泉通信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期间。且该请求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源泉通信公司要求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2007年5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26254.23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故源泉通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源泉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源泉通信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中确定的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本金597044.79元及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的利息24359元已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源泉通信公司对2007年5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否支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源泉公司在2010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此,源泉通信公司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6254.23元。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