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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16:33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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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州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机制、体制、法制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州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州应急委的具体职责是:组织起草和修订州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州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州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力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制定全州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州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上级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州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州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州长、州公安局长、兴义军分区司令员、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州应急委主任领导州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

  第六条 州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作为州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州应急管理及州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七条 州应急委成员及其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州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州应急委适时成立州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州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负责人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州应急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州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除州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外,视议题内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州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讨论其他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州应急委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州应急委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州应急委副主任签发。州应急办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应急办接报后,要迅速按程序呈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情况紧急时,要迅速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呈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

  第十六条 州应急办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批示、指示传达到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明确办理及反馈时限,督促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信息上报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应急响应(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较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州人民政府或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重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应急响应职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现场动态信息,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州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文书,按程序呈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经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责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较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警)时,按上述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Ⅰ、Ⅱ或Ⅲ级应急响应(预警)建议,按程序报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州单位等有关救援力量向救援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州级指挥机构要按照州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级应急委主任授权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由协助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被紧急征用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剂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州委宣传部(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负责统筹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灾情和应对工作新闻报道。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家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全州应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与专项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必要时,参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公文审批和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应急委公文审批,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涉及应急管理的各类公文,由州应急办统一承办,并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

  第三十条 州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州应急委组织起草修订,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州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评审,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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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5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由省政府主办,省台办、省外经贸厅、徐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南京等12个省辖市共同协办的“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台洽会”),定于2005年6月中旬在徐州举行。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区域共同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苏台经贸合作的方式和途径,不断提升苏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层次。
  二、活动时间、地点
  主要活动于2005年6月11日-12日举行,主会场设在徐州市人民舞台。
  三、主要内容
  (一)开幕式
  1.时间:6月11日15:00-16:30
  2.地点:徐州市人民舞台
  3.议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
  (1)国台办领导致贺词(10分钟)
  (2)徐州市委主要领导致欢迎词(5分钟)
  (3)省政府领导主旨演讲(15分钟)
  (4)省外经贸厅厅长作关于苏北投资贸易合作商机推介(10分钟)
  (5)苏北五市市长作投资环境介绍(25分钟)
  (6)两位台商代表发言(10分钟)
  (7)重点项目签约仪式(15分钟)
  (二)省政府欢迎宴会
  1.时间:6月11日18:00-19:30
  2.地点:徐州开元迎宾馆
  (三)徐州风情文艺晚会
  1.时间:6月11日20:00-21:15
  2.地点:徐州市人民舞台
  (四)苏北五市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会
  1.时间:6月12日9:00-11:30
  2.地点:苏北五市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会均在徐州市举办
  3.内容:苏北五市分别举行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和签约活动;苏南五市携带合作项目、组织本地台商分别参加挂钩合作市的活动;苏中各市认真准备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活动。
  (五)台商苏北参观考察活动
  1.参观考察徐州市
  (1)时间:省内台商于6月10日18:00前到徐州市报到,6月11日9:00-11:30参观考察;台湾工业总会参加“台洽会”的代表于6月12日上午参加项目洽谈后参观考察。
  (2)内容:重点考察徐州机械、化工、建材、食品四大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农副产品资源加工等企业;参观汉墓、汉兵马俑、汉画像石等楚汉文化景点及云龙山自然风光。
  2.参观考察苏北其他城市
  6月12日下午起组织台商分组参观考察苏北各市,重点考察开发区、现有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省人民政府
  支持单位:国台办
  承办单位:省台办、省外经贸厅、徐州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南京等其他12个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筹备小组
  组 长:张卫国 副省长
  副组长:周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 尧 省台办主任
      张 雷 省外经贸厅厅长
      李福全 徐州市市长
      樊金龙 淮安市市长
      赵 鹏 盐城市市长
      刘永忠 连云港市市长
      张新实 宿迁市市长
      靳道强 南京市副市长
      贡培兴 无锡市副市长
      张力航 常州市副市长
      周伟强 苏州市副市长
      宋 飞 南通市副市长
      王荣平 扬州市副市长
      陈建设 镇江市副市长
      陶幸蓉 泰州市副市长
  (三)筹备小组办公室
  主 任:周光明(兼)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徐一平 省台办副主任
      赵 进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李文顺 徐州市副市长
  五、分工安排
  省政府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组织、协调、支持并检查督促承办、协办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统一协调“台洽会”期间的对外宣传、客商邀请及重要来宾的接待等项工作。省台办主要负责台商的邀请和组织衔接,协助苏北各市做好台商参观考察活动的安排;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项目推介、洽谈和签约活动的协调工作;徐州市政府负责做好洽谈会各项活动的保障工作;苏北五市负责各自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会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台商在各市参观考察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各承办、协办单位要根据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类别 名称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基础保障类 制度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作到有章可循,内容是否具体,程序是否清楚 1 县(区、市)政府制定了实施低保制度的办法、细则或规程(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2 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3 有家庭收入核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4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5 分类施保方面的政策规定(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6 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7 有低保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8 有低保工作方面的开拓创新举措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9 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
10 有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
11 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12 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
13 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资金保障 主要考察低保资金安排情况 14 本级财政有低保资金投入
15 资金拨付及时
16 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领导重视 主要考察当地政府对低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17 将低保工作纳入县(区、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8 建立低保方面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并定期召开会议
组织管理类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19 低保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0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法规政策
21 及时组织街道、乡镇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政务公开 主要考察低保政策宣传情况 22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网络、电台等媒体及时公布低保政策和低保工作情况
23 免费提供低保政策宣传材料
24 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上访事宜
信息化建设 主要考察低保信息化建设情况 25 有符合要求的低保专用软件
26 有人员负责信息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
27 低保数据完整,能够通过网络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档案管理 主要考察低保档案的管理情况 28 有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9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30 低保档案存放集中、安全
操作规范类 低保标准 主要考察低保标准制定及调整情况 31 低保标准的制定科学合理
32 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3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低保审批 主要考察低保审批的办理情况 34 低保申请审批材料样式统一
35 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上报低保申请材料
36 对上报的低保申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城市不少于三分之一,农村不少于十分之一
37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批手续
38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及时予以书面告知
39 对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社区或村委会予以公示
资金发放 主要考察低保金发放情况 40 城市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
41 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应保尽保 主要考察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42 未出现因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43 未出现经查实的错保、漏保现象
动态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情况 44 对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家庭每一年至少核查一次
45 一年内低保对象的动态率(累计全年进出低保总人次除全年月平均低保对象数)城市不低于10%,农村不低于5%
46 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的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分类施保 主要考察分类施保政策实施情况 47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规范的分类标准
48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按规定增发低保金
49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专门记录
统计报表 主要考察低保统计工作是否规范 50 低保台帐记录完整
51 统计报表规范,上报及时,数据准确
52 低保业务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一致
监督检查类 规范监督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5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54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55 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无违规违纪现象

附件2: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街道、乡镇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将低保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办公场所
4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
5 有可用于低保工作的计算机,且具备数据传输条件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6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政策法规
7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受理 主要考察低保申请受理情况 8 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9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0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1 通过社区或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对群众有异议的再次核实并予以说明
12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核手续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3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4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5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16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17 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政策 18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9 未发现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3: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社区、村委会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1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责低保协管人员
2 有明确的低保办理场所
3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
4 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5 低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低保政策
6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初审 主要考察接受委托初步审核低保申请的情况 7 接受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转达低保申请
8 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各种申请表格及材料
9 及时组织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
10 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
11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2 及时组织民主评议,记录规范
1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4 及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拟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名单
15 低保初步审核时限符合有关规定
16 低保初步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7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8 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有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19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20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21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是否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22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