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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15:28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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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2〕153号


辽宁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2〕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宁夏灵武白芨滩和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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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30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咸宁市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加快城区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征地办事效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及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100米范围内、需要征用的土地。
  第三条 凡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包干(简称统征包干),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被征地单位只能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土地储备开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签订征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审批程序和规定,本着依法、高效、公开、有偿、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区土地统征包干工作。
  第四条 统征包干工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国家和省、市大、中型重点项目的统征包干工作,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共同承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工作量大小,委托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统征包干工作。
  第五条 统征包干程序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征用土地的,都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拟出需要使用土地的时间、面积及用途。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土地中心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规划意见,市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用地功能与规划技术指标,提供给市土地中心。经营性商住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规划技术指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三)如用地者拟出的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吻合,土地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者签订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征方式、工作任务、征地费用、支付办法、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市土地中心按照征地包干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事宜、测算补偿标准、签订征地协议并予以公告。征地协议签订后,属市政府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为用地者提供批复文件;属省级以上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组织上报审批。
  第六条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征用土地级次和土地类别划分为:
  1、土地级次:
  一级地:沿河大道、淦河大道、文笔路、咸宝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地:沿河大道、淦河大道、文笔路、咸宝路道路红线外两侧100-200米范围内的土地;浮山大道、贺泉公路、鱼水巷路、车站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三级地: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100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二级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类别:
  一类地:菜地。
  二类地:水田、旱地、精养鱼池。
  三类地:园地、一般鱼池、有林地。
  四类地:除一、二、三类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参照其他市县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确定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计算原则与每亩补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计算原则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耕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非耕地按5倍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和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按附着物现值及该耕地当年产值的5%计算。
  (二)每亩补偿费用标准
  一级地段:一类地3.0-4.0万元;二类地2.5-3.5万元;三类地2.0-3.0万元;四类地1.5-2.5万元。
  二级地段:一类地2.5-3.5万元;二类地2.0-3.0万元;三类地1.5-2.5万元;四类地1.0-2.0万元。
  三级地段:一类地2.0-3.0万元;二类地1.5-2.5万元;三类地1.0-2.0万元;四类地0.5-1.5万元。
  第九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咸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市土地中心负责办理统征土地的统一整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土地供应方式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要依照《供地目录》确定供地方式,凡划拨供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凡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在招投标前向市土地中心缴纳征地地价的20%预约保证金,并在中标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单位凭确认书,到规划、计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中标者,土地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统征土地的计划管理,按照“求大于供”的原则,分别编制产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区建设用地统征包干管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需要征用城区土地的,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由市土地中心统征包干,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私自与村组签订协议无效,规划、计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违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以暴力或以其它方式阻挠、妨碍土地中心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湖北省建设用地统征包干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1年6月29日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6号,1989年12月31日发布)。

2.《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号,1990年12月31日发布)。

3.《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1990年12月31日发布)。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41号,1995年1月23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