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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8:05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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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企业减负专项行动。现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单设减轻企业负担机构的,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牵头;未设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积极开展减负专项行动。请将本地区开展减负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8205294)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2012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决定组织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依靠各级企业减负工作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优化成长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把企业减负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企业减负工作内容,畅通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推动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摊派,凝聚合力,整合资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减负专题调研和现场交流活动

  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查研究,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地减负工作机构以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企业负担现状调研活动,针对当前企业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现场考察和调阅各种资料等形式,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调研报告报国务院领导参阅,并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完善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在工信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直通车专栏,广泛收集企业反映的负担问题,提供减负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力量对反映问题进行梳理,供有关部门参考,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形成专报供领导参阅。

  组织企业减负经验交流,做好部门和地方在推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经验总结,组织召开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减负机构、受惠中小企业、部分行业协会社团参加的现场交流会,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现场考察学习相关中小企业和地方减负机构,提高企业减负机构和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

  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常务会议精神,推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快财税支持、缓解融资难等方面的惠企政策出台。

  共同组织有关重大活动,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治理活动,进一步倡导减少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罚款行为,加大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力度,整治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侵占企业人财物等行为。

  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各种渠道反映的较为集中的不合理负担问题,特别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的负担,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加快推动问题解决。

  (三)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主题,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系列宣传活动

  开展惠企政策梳理,组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成册并印发,组织专题发放和宣传活动。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邀请媒体针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采访宣传,通过内部渠道向上反映;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企业减负工作;印发政策宣传海报,宣传重要政策和典型问题;组织领导、专家等不同层面的专题采访,开展新发布政策解读,举办专题研讨会或论坛,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参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广泛发动媒体,加强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国内主要媒体以及中国工业报、经济和信息化刊物等主要行业媒体的联系,通过专刊等形式不定期报道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宣传减轻企业负担经验和做法,曝光典型问题和案件。

  (四)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

  建立企业负担监测分析制度,依托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建立中小企业负担监测点,跟踪监测分析企业负担状况,加快研究建立企业负担指数评价体系,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向发布地方、行业企业负担情况测评结果。

  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形成送审稿,协调并督促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程。

  完善企业负担监督机制,广泛发动新闻媒体、协会和社团、企业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企业减负,加快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企业减负监督机制,推动形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三、活动安排

  4-5月 召开全国减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启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合行动。组织惠企政策梳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开辟企业负担反映专栏。

  6月 集中组织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活动。

  7-10月 就企业反映突出的负担问题,协调推动减轻企业负担部际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专题解决。

  8月 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现场经验交流活动。发布惠企政策汇编。

  10月 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

  12月 专项行动总结表彰。

  上述进度安排根据进展可做适当调整,重点行动安排见附件。各地企业减负工作机构根据本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组织开展本地区各项行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印发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企业减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同志担任组长,部内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小企业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等相关司局和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查主要任务落实情况等。运行监测协调局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咨询专家组,聘请税收、财政、金融、法律、监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各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机构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专项行动任务分工,领导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作配合。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宽,难度大,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单位,将充分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调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发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专家学者等积极参与,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加快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的程序、机构和规则。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工作协调会议,按地区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推进会,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对出现的问题不回避,及时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对行动开展好、效果突出的,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建立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利用《工业和信息化动态信息》,不定期编发专项行动专刊,交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将确定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重点活动安排

活动内容
时 间
参加单位

中小企业负担调研
4-5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负担反映和咨询服务专栏启动
5月
运行局、办公厅等

惠企政策梳理和发布
4-8月
运行局、企业司、财务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
6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现场交流会
8月
运行局、企业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
10月
运行局、企业司、驻部纪检组、财务司、办公厅、政法司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专项行动总结
12月
运行局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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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问题的批复

1977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发〔1977〕9号关于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凡是被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刑罚的罪犯,自然都具有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即通常所谓有反革命分子帽子),不需要再在判决书上注明。至于这些罪犯刑满释放以后,是否取消和如何取消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公安部有规定,可请你省劳改局请示公安部解决。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劳改局于1977年5月12日就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的问题,请示我院。对这个问题,以往总的是按照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执行的,但是有的地方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他们认为判刑时判决书上写明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的,才算有帽子,判决书上没有写明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就是没有帽子。由于认识不一致,而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例如:当劳改单位建议对有些劳改表现好的刑满就业或释放犯摘掉反革命分子帽子时,有的公安机关则以原判决书上未写戴有反革命分子帽子为由,不予办理;有的刑满释放犯以判决书上未载明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为根据,不承认他有反革命分子帽子,原判人民法院对其上访也答复判刑时未给戴帽子。经查,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处分的分子、刑满释放的分子和解除管制的分子,在对他们实行宽大处理以后,或者在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以后,应当取消他们的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在取消他们的反革命分子身份的时候,应当经过有关的人民群众讨论通过和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宣布今后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并且依照他们的工作或职业,可以相应地称为工人、职员、店员、社员、教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据我们理解,这就说明凡判刑的反革命罪犯都具有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即帽子。再就对敌斗争的实际来看,对于有些罪行不足判刑的反革命罪犯,给予了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交群众监督改造的处理,而判了刑的反革命罪犯比起前者来说,罪行严重,且给予了判刑处理,理所当然更应是有反革命分子帽子。所以,我们认为,凡按反革命罪给予刑事处分的罪犯,都具有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即帽子。
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1977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8〕299号




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

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与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条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30分;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40分;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第八条综合考评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九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发放《XX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的方式,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3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6分)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6分)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4分)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10分)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以及系统功能的先进性和升级换代能力。(4分)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从每个代理银行代理的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0个作为问卷调查对象,代理预算单位数少于100个的全部选取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一级预算单位,并发放问卷调查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调查问卷。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做好问卷调查工作,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于当年12月25日前集中送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依据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的考评。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履行协议考评扣分按年度,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1—2分。

(二)未能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1—2分。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2—3分。

(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2—3分。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1—2分。

(六)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4分。

(七)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扣1—2分。

(八)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九条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2分。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05—1分。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准确传递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05—2分。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05—2分。

(五)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六)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的,扣2—4分。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十条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考评,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1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将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在代理财政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扣1—2分。

(二)未能及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效率低,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3分。

(三)未经代理财政业务知识岗前培训上岗,不能熟练操作业务影响工作的,扣05—1分。

(四)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1—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分别或联合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行、承办行进行现场业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的综合考评,满分20分。

第二十三条现场业务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银行的内控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业务流程操作情况等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事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三章已明确考核事项的,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其它事项,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现场业务检查前确定检查重点,进场检查前三天通知被查银行,被查银行应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银行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或有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情况,则此项考评视为零分。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评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为10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代理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由签订代理协议的市(省)级分行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六章 综合考评结果的计算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分—80分(含80分)为良,80分—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考核方式。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支付凭证办理支付业务,因为资金错划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年度内连续出现相关单位投诉5次以上(含5次),并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核实确属代理银行责任的;

(三)检查中发现资金风险存在严重隐患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80分为基准分,综合考评得分为80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最高上浮1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最低下浮20%。

第三十三条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了解评价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等工作提供参考,是市财政局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