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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4:57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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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浙政令〔2012〕3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为了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精神,现就涉及舟山市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以依法交办、委托等方式,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增强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制订目录,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具体承办单位和下放方式,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本决定施行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舟山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工作职能。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舟山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考核,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其他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交办、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六、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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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2月)


最近,吉林省、福建省、重庆市、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分别选举了王珉(吉林省代表团)、陈秀榕(福建省代表团,女)、沈长富(重庆市代表团)、宋秀岩(青海省代表团,女)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山西省、辽宁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补选了张宝顺(山西省代表团)、刘强(辽宁省代表团)、刘志强(辽宁省代表团)、张竞强(辽宁省代表团)、陈铁新(辽宁省代表团)、赵化明(辽宁省代表团)、孙谦(江西省代表团)、裴秀堂(山东省代表团)、徐光春(河南省代表团)、江必新(湖南省代表团)、黄丽满(广东省代表团,女)、杨传堂(西藏自治区代表团)、向巴平措(西藏自治区代表团,藏族)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王珉、陈秀榕、沈长富、宋秀岩、张宝顺、刘强、刘志强、张竞强、陈铁新、赵化明、孙谦、裴秀堂、徐光春、江必新、黄丽满、杨传堂、向巴平措的代表资格有效。
  山西省、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了张诚(山西省代表团)、王大平(辽宁省代表团)、刘铭(辽宁省代表团)、赵明鹏(辽宁省代表团)、姚辉(辽宁省代表团)、程亚军(辽宁省代表团)提出的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诚、王大平、刘铭、赵明鹏、姚辉、程亚军的代表资格终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张凯(广东省代表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凯的代表资格终止。
  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史玉孝(解放军代表团)去世,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8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