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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7:22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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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六十二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62处)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   1839年    广东省东莞县
2   2  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     1853至1864年  江苏省南京市
3   3  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      1900年    天津市
4   4  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旧址     1922年    江西省安源市
5   5  八七会议会址          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6   6  西安事变旧址          1936年    陕西省西安市
7   7  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       1938年    山西省五台县
8   8  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       1948年    河北省平山县
9   9  北京宋庆龄故居         1963年    北京市北河沿
10  10  宋庆龄墓            1981年    上海市万国公墓


(二)石窟寺(共5处)

   11  1  巩县石窟      北魏至宋       河南省巩县
   12  2  须弥山石窟     北朝至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
   13  3  乐山大佛      唐          四川省乐山市
   14  4  柏孜克里克千佛洞  唐至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县
   15  5  飞来峰造象     五代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三)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28处)

   16  1  修定寺塔      唐          河南省安阳县
   17  2  玉泉寺及铁塔    宋          湖北省当阳县
   18  3  万部华严经塔    辽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9  4  华林寺大殿     宋          福建省福州市
   20  5  开元寺       宋至清        福建省泉州市
   21  6  灵岩寺       唐至清        山东省长清县
   22  7  玄妙观三清殿    宋          江苏省苏州市
   23  8  岩山寺       金          山西省繁峙县
   24  9  北岳庙       元          河北省曲阳县
   25 10  紫霄宫       明          湖北省均县
   26 11  显通寺       明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27 12  哲蚌寺       明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8 13  色拉寺       明          西藏直治区拉萨市
   29 14  皇史城       明          北京市
   30 15  悬空寺       明          山西省浑源县
   31 16  天一阁       明至清        浙江省宁波市
   32 17  古观象台      明至清        北京市
   33 18  经略台真武阁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34 19  瞿昙寺       明          青海省乐都县
   35 20  北京市城东南角楼  明          北京市
   36 21  都江堰       秦至清        四川省灌县
   37 22  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明          山东省蓬莱县
   38 23  太和宫金殿     清          云南省昆明市
   39 24  豫园        明至清        上海市
   40 25  恭王府及花园    清          北京市
   41 26  程阳永济桥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
   43 28  拉卜楞寺      清          甘肃省夏河县

(四)石刻及其他(共2处)
   44  1  常德铁幢      宋          湖南省常德市
   45  2  地藏寺经幢     大理(公元937    云南省昆明市 
                   --1094年)                       

(五)古遗址(共10处)

   46  1  元谋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云南省元谋县
   47  2  蓝田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蓝田县
   48  3  大汶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泰安县
   49  4  河姆渡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江省余姚县
   50  5  周原遗址      西周         陕西省扶风县、歧山县
   51  6  铜录山古铜矿遗址  周至汉        湖北省大冶县
   52  7  丸都山故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吉林省集安县
                  --公元668年)
   53  8  湖田古瓷窑址    五代至明       江西省景德镇
   54  9  金上京会宁府遗址  金          黑龙江省阿城县
   55 10 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  明        安徽省凤阳县

(六)古墓葬(共7处)

   56  1  司马迁墓和祠    西汉至宋       陕西省韩城县
   57  2  杨粲墓       宋          贵州省遵义市
   58  3  宋陵        北宋         河南省巩县
   59  4  李时珍墓      明          湖北省蕲春县
   60  5  郑成功墓      清          福建省南安县
   61  6  清昭陵       清          辽宁省沈阳市
   62  7  成吉思汗陵     1954年迁建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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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京科软发[2002]697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是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是针对科技计划项目中软科学项目的专项管理办法,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原则框架下制定的。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和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以推动实施首都经济发展战略,解决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等。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软科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软科学处。软科学处负责编制全委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各专业处室根据本处室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软科学研究,负责本处室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各处室确立软科学研究项目,需将相关材料提交软科学处备案,由软科学处进行总体协调,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提高我委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 为保证软科学研究计划能适应首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及各级各类决策和管理部门的需要,由软科学处负责组织成立北京市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智囊机构,指导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人选采取由有关部门推荐和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直接选聘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每届委员的聘期、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并报主管主任批准。
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关心软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职业道德。
3、长期从事软科学研究,是软科学界的资深专家,对软科学研究的有关领域熟悉,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造诣和威望,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能胜任和履行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立项管理
第八条 立项原则
1、紧紧围绕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软科学研究。对那些关系全局或有重大影响的紧迫的软科学项目,以及市长关注的软科学项目,要在人力、财力上予以重点保证,实现重点突破。
2、紧紧围绕科委的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目前科委的中心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园区建设、二四八工程实施以及科技奥运等。
3、和处室联手开展软科学研究,对专业处室主管的科技领域,凡涉及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软科学处将与专业处室联手,共同开展软科学研究,为处室提供软科学服务。
4、前瞻性软科学研究。从实际出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对涉及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超前性研究。针对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规律及前沿科技领域发展状况,结合北京市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定位,组织相应的软科学研究。
5、凡课题研究成果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用,或课题成果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课题,其承担单位在次年申请课题时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立项程序
1、编制《年度软科学项目征集指南》。每年七月编制并在科教信息网上发布《年度软科学项目征集指南》,同时有选择地发送有关领导、专家、决策管理部门和软科学研究机构等,请他们提出项目选择建议,填写《软科学研究项目自由申报书》。《自由申报书》主要包括建议研究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建议承担单位和经费需求等。
2、收集和汇总《软科学研究项目自由申报书》。
3、召开软科学研究专家研讨会,结合汇总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自由申报书》,确定当年软科学研究领域和选题,编制《软科学研究项目清单(讨论稿)》。
4、将《软科学研究项目清单(讨论稿)》提交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评审从如下几方面展开:
(1)选题针对性;
(2)研究内容和方法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3)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人员的综合水平、研究基础等;
(4)申请经费的合理性;
(5)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适度性;
(6)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
5、评审工作完成后,填写《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表》,向有关领导征询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最后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清单(确定稿)》,报主管领导批准。
6、软科学处根据《软科学研究项目清单(确定稿)》及有关信息编制《北京市科委某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将包括软科学处及专业处室所确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承担单位,项目起止日期和项目经费等项内容。软科学计划编制完成,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全委各处室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确定后,由软科学处下达给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推荐、遴选和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均实行任务委托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任务建议书和任务委托书。逾期不填者,视为撤销,软科学管理部门可另选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委托书填写完后,软科学处将按照任务委托书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软科学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填报《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软科学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也应根据任务委托书规定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下达后,为适应实际需要,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有权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行修改和调整。对已经签定项目委托书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委托书约定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者,应向软科学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报告。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如需终止研究,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下达中止项目研究通知书。
第十五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消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消手续,剩余资金,悉数收回。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事软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成果和效益的必要条件。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用,必须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和市科委条件财务处的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则罚的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在《软科学研究项目建议书》经费栏,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和有关任务指标,密切结合本单位科研、管理和装备等实际工作条件,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应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开支,并自始至终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科委条件财务处的指导下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决定项目经费时,应参照当年财政软科学研究经费预算和参考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项目经费预算,全面综合、平衡,决定各项目经费额数,并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任务委托书签定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名、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并采取分期拨款的办法。原则上,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先拨付70-80%;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先拨付50-60%。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几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签定任务和经费合同,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件财务处的相关规定,经常组织专门检查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及逾期未完成合同的,可停止拨款,并追赶回已拨出的部分余款。对违犯财会制度和浪费资金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罚款处理,或通报批评,或追究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罚款上缴给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消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汇至软科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

六、全委软科学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五条 编制软科学计划。每年3-6月份,由软科学处负责编制全委统一的软科学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内容包括:全委各个处室安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承担单位、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完成期限、成果形式等。软科学研究计划经委领导批准后,发至各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和通报制。为加强全委软科学研究信息资料管理和使用,在全委实行软科学备案制和告知制。每年6月份之前,各专业处室将本处软科学研究项目资料送软科学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本处当年所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任务建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前一年所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报告、评审结果等。软科学处将备案资料整理保存,以备查询。软科学处在适当时机、通过适当方式,向各处室通报全委软科学研究情况,以便协调全委软科学研究工作。

七、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的结题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奖励办公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另一种是软科学研究的验收。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比照任务委托书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如认为任务委托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均已完成,即可为课题组出具课题结题证明。
第二十八条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凡凭借软科学研究成果而印出或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需在研究成果封面标明:"北京市科委软科学计划项目"或"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宝贵的财富和资源,软科学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推进软科学硬化,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
第三十条 具备下述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优先予以应用:
1、成果在理论上、方法上、技术上是科学、先进、成熟、可靠的;
2、成果对推动首都经济和城市建设,以及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和改善各级各类决策和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成果具有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成果符合当前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各级决策和管理部门的迫切需要,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第三十一条 成果应用的方式。
1、各处要定期把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通过科委渠道上报,刊载于市长参阅、昨日市情、北京调研、顾问简报等内部刊物上,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软科学处负责编发"软科学研究报告",刊登好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观点,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运营产生参考和借鉴作用;
3、通过科教信息网,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使软科学研究成果在较大的范围内为人所知,并获得应用;
4、在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期刊、广播、电视等)上开辟专栏,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扩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
5、出版相关的软科学专著,使软科学成果在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以及提高人们的科学意识上发挥作用。
6、抓好咨询业协会的工作,使一些软科学研究成果通过咨询、中介的方式得到应用。

八、软科学文件归档
第三十二条 软科学项目文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归档。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文件和成果归档整理。
1、归档软科学项目文件内容:《任务建议书》、《任务委托书》、《经费决算书》、《中期情况报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2、归档成果内容:研究总报告、研究分报告、研究报告摘要、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查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模型和数据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软科学项目文件和研究成果整理后,送科委档案室归档,其中软科学研究成果需送软科学处一份。
第三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北京市科委下达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需到软科学处进行成果登记。登记内容录入北京市软科学计划项目成果库,并在北京科教信息网上发布。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科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近年来,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纠纷已成为一个法律热点问题,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造成不少困惑。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制相对比较缺乏,如行政不作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规定都十分有限,本文拟从因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相关主体和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没有统一的定论,法理学对于不作为是以行为和法定义务为标准定义的,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做出一定动作,直接或间接对客体产生作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不做出一定动作,不对客体产生作用。[1]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则以此为基础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比较典型的意见主要有三种,即法定义务标准、实质不为标准、行为标准、可能性标准。

  (一)法定义务标准

  法定义务标准以是否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但违反该义务而未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2]

  (二)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分为实质不为和程序不为。实质不为标准,即以是否积极做出一定动作为一定行为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动作,程序上虽“为”,但实质内容上“不为”,则仍构成行政不作为。程序不为标准,即以是否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状态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程序上表现出消极、不作为状态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反之,如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作为状态,而不论实质内容上是否“作为”,都构成行政作为。[3]本文较赞同后一种说法,如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主体拒绝或不予受理行为其实是对相对人申请的否定性处理,实为行政作为。

  (三)可能性标准

  可能性标准以是否具备作为的可能性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或能力,而表现出不作为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性标准具有模糊性,较易成为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托辞。除了不可抗力,行政追在具有法定义务下不能将能力风险转嫁的行政相对人,且不可抗力也只是免责因素,不影响行政不作为的定性。

  结合前两种定义,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但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违法行为。其内涵包括四点:第一,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行政主体须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第三,迟延履行,即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对于期限的具体规定,有法定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没有法定期限的则须综合考虑事件难易程度、客观条件、惯例、有无法定阻却性事由等确定合理期限。第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二、行政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责任必要性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中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因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请求国家赔偿仍然存在一定难度和法律依据。但是从国际情形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来看,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理应明确纳入国家法律规定之中。

  1、国际发展趋势之必然要求。所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的例子,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第1346条规定,政府雇员在职务或工作范围内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属于国家赔偿范畴。[4]在英国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属于实质越权的一种,公民对于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5]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显然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顺应这一趋势是我国法制改革的必经之路。

  2、全面落实宪法原则之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41条定,公民享有因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均无明确规定,这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和漏洞。增加行政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规范成为全面落实宪法原则的内在要求。

  3、规范政府权力之必然要求。有权必有责,权力、义务和责任应当基本平衡。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各类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这样既对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不力,同时增长了权力被滥用的几率,助长了权力腐败的滋生,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权力制约机制,合理规范政府权力就应该对违法的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进行全面规范。

  4、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之必然要求。一般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因行政主体不作为所受的损害在没有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制下,相对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的确立对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条件是负有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此种法定义务首先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其次这种义务是在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所产生的义务;再者它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此种法定义务的产生条件则既包括应当事人申请而产生,也包括行政主体依职权而产生。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授权或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条件是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如上所述,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行政主体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

  3、后果条件是须给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且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一,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对于间接损失而言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一定会发生的损失。第二,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的行为和权益必须是合法的,非法行为和权益不受保障,更无法得到赔偿。第三,损害对象必须是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对于不确定的公众所产生的损害,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人认为,凡行政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则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不作为知识损害扩大的外部条件,则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6]那么,此种因果关系究竟是指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实践中既不好裁量和认定,也无法对各种具体的复杂情形的案例作出全面、合理的归纳。本文认为,只要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并客观上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就推定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认定其价值在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

  4、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意志无意识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行为”[7] ,因而意外事件即非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而引起损害后果的事件也能成为免责事由。此外,紧急避险、相对人承诺以及相对人已完全获得直接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也可能得以免除。

  三、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纪律处罚

  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需要行政赔偿。如对于尚未造成相对人损害后果的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政不作为,在尚有履行必要性及可能性的前提下,一般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此种情况仍有必要对具体负责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