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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6:42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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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以下简称内部)发生违反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 对内部治安防范存在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按期进行整改。确属不能按期整改的,应在限期终止前向下达机关申请延期。

第二章 治安处罚
第四条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罚款额为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加重处罚不超过二百元)。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财务部门存放的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
(二)金库不符合安全规定;
(三)财务部门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房间未安装报警装置或门窗不符合安全规定;
(四)未在保险柜存放国家和集体的现金、有价证券;
(五)保险柜锁后未乱号或未按规定保管保险柜钥匙;
(六)因特殊原因滞留过夜的大宗现金未设二人以上专职看护;
(七)未按安全管理规定提取、送交现金;
(八)其它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枪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柜)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未按规定设置专人看护或看护人员擅自脱离岗位;
(三)在枪库、弹药库内会客或留宿他人;
(四)未按规定佩带、使用枪支;
(五)不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发还登记手续;
(六)其它违反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对进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库房的人员、车辆未执行检查、进货、领取、复核制度;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库房未执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四)未按安全管理规定经营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及其它贵重物品;
(五)其它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文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等场所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存放或展出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未安装报警装置;
(三)不严格执行文物收购、登记、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它违反文物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凭证、票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丢失或被他人骗取支票、提(发)货单据、货物出门证及其它凭证;
(二)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致使单位财物被骗;
(三)其它违反凭证、票证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选用守卫人员、更夫,值班值宿、守卫人员和更夫违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7〕57号文件《关于近来连续发生因值班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案件的通报》中“八不准”的规定;
(二)巡逻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巡逻检查;
(三)单位内部在群众性集会、娱乐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四)单位招待所、单身宿舍管理不善,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或进行犯罪;
(五)不设值班值宿人员、守卫人员、更夫或没有领导干部带班;
(六)其它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有关人员失职,以至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违反规定拒不承认或嫁祸他人;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出于领导指使、纵容、强迫的,对领导加重处罚。

第三章 处罚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处罚,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罚款合并不超过二百元。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能够深刻检讨,认真整改的,可免予处罚。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罚款应在裁决后当场交纳,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六条 罚款必须使用统一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罚款一律由个人负担,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但须经市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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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级医药卫生事业
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跟上卫生改革工作的步伐,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部级。国家一、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部级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五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内容及评分方法见附件一。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卫生部直属单位报卫生部批准,地方医药卫生部门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
构批准,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申报单位在按照《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
况调查表》(见附件五)。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向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档案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评定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部属单位以部档案行政管理的部门为主,会同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地方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
定。
第十条 考核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
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相应部门批准。
部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部审核批准。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部级评审员组成。
第十三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部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参加。
第十四条 部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医药卫生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升级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反映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卫生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
部级评审员由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卫生部审核后聘任。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卫生部负责印制“部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部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尚未进行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工作的,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
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卫生部将会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对升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
位的部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团级以下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 核 说 明
------|------|-------------|---|--------------
一、档案工|(一)单位档|1、建立与单位工作相适 | 2 |查成立机构文件。未成立综
作管理体制|案工作已实 |应的综合档案管理机 | |合管理机构的不得分。
20分 |现集中统一 |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档 | |
|管理 |案业务工作。 | |
| 7分 |-------------|---|--------------
| |2、单位各种门类、载体 | 3 |现场查档案。未实行集中统
| |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 | |一管理的不得分,专门档案
| |管理。 | |有一种没集中统一管理扣
| | | |0.5分,人事档案、病案档
| | | |案不做要求。
| |-------------|---|--------------
| |3、档案管理机构发挥了 | 2 |查有关文件和活动记录。网
| |监督、指导作用,并在 | |络包括单位分管领导、部门
| |单位内建立了档案管理 | |分管领导、专兼职档案人
| |网络。 | |员。没开展监督指导工作的
| | | |扣1分,网络不健全扣
| | | |0.5-1分。

|------|-------------|---|--------------
|(二)列入 |1、档案工作明确由一名 | 2 |查文件及办公会议记录,未
|领导议事日 |单位领导分管,并能切 | |落实领导分管扣1分,不能
|程 |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 | |解决实际问题扣1分。
| 4分 |的实际问题。 | |
| |-------------|---|--------------
| |2、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 | 2 |查办公会议记录和领导目标责
| |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 | |任制内容,列入办公会议程和
| |制,对档案工作有要 | |列入目标责任制得1分,有要
| |求、有检查、有总结。 | |求、检查、总结得1分。
|------|-------------|---|--------------
|(三)档案 |1、档案专职人员的配备 | 6 |查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聘书
|干部队伍建 |适应工作的需要。专职 | |及培训证书。有一项达不到
|设 |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 | |要求扣2分。
| 9分 |识水平的人员占档案管 | |
| |理人员总数的30%以 | |
| |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 | |
| |的人员占20%以上,受 | |
| |过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 | |
| |达到70%以上。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2、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 | 3 |查有关规定及实际待遇情
| |及福利上享受与科技管 | |况,未开展职称评定的扣
| |理人员同等待遇 | |1.5分,未享受同等待遇的
| | | |扣1.5分。
------|------|-------------|---|--------------
二、列入 |(一)列入 |1、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单位各项 |单位发展规 |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 | |列入并有实际措施的得分,只
管理 |划和计划 |科技管理。 | |列入未实施的扣1分。
20分 | 8分 |-------------|---|--------------
| |2、在单位中开展档案工 | 4 |查账目和实际情况。经费得
| |作所需经费能得到基本 | |不到保障扣2分。
| |保证。 | |
| |-------------|---|--------------
| |3、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文件,未列入管理制度扣
| |各有关管理制度中。 | |2分。
|------|-------------|---|--------------
|(二)文件 |1、文件材料的形成、积 | 2 |查有关部门、文件及岗位责
|材料的形成 |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已列 | |任制,没有列入不得分,列
|归档列入单 |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 | |入而没有考核记录的扣1
|位有关制度 |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 |分。
| 3分 |制,纳入有关工作程 | |
| |序,并作为考核干部工 | |

| |作实绩的内容之一 | |
| |-------------|---|--------------
| |2、文件形成单位已实行 | 1 |查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未
| |预立卷制度。 | |实行的不得分。
|------|-------------|---|--------------
|(三)对归 |1、对各科室以单位名义 | 2 |查指导工作记录及工作实
|档文件的完 |行文、办文情况要底数 | |绩,并提问题,底数不清扣
|整、准确、 |清楚,并要指导、检查 | |1分,未能指导检查立卷工
|系统有切实 |各科室年度立卷质量。 | |作扣1分。
|可行的控制 |-------------|---|--------------
|措施 |2、档案部门能将重要工 | 3 |查有关会议记录、设备开箱
| 9分 |作会议和科研课题、设 | |记录等,执行效果不好扣1
| |计项目以及产品、评 | |分。
| |审、鉴定会、工程峻工 | |
| |验收、设备开箱等工作 | |
| |中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 |
| |及时验收归档,并已形 | |
| |成制度执行效果好。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工作与科研等各 | 4 |查有关文件及记录,做到
| |项活动实行“四同步”管 | |“四同步”得满分,每缺少一
| |理,即:下达计划任务 | |项扣1分。
| |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 | |
| |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 | |
| |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 | |
| |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 | |
| |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 | |
| |完整、准确、系统情 | |
| |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 | |
| |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 | |
| |员提职考核,档案部门 | |
| |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 | |
| |的证明材料。 | |

------|------|-------------|---|--------------
三、档案 |(一)规章 |1、建立了档案人员岗位 | 1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不得分,
工作业务 |制度健全, |责任制,执行有效。 | |执行不好扣0.5分。
建设 |制定了单位 |-------------|---|--------------
40分 |档案管理细 |2、制定了六种以上文件 | 3 |查文件,每缺一种扣0.5分
|则 |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 | |
| 6分 |期限表(文书、医疗、 | |
| |科研、教学、财会、出 | |
| |版物、设备基建等) | |
| |-------------|---|--------------
| |3、建立了档案的接收、 | 2 |查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每
| |整理、修改补充、保 | |缺少一种管理办法扣0.5
| |管、借阅、统计、保 | |分。
| |密、鉴定销毁、库房管 | |
| |理制度。 | |
|------|-------------|---|--------------
|(二)档案 |1、完成以科技档案为主 | 3 |查档案,各门类和载体的档
|完整、准 |体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 | |案每缺少一种扣0.5分,归
|确、系统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任 | |档率不足95%扣0.5分。
| 13分 |务。1986年以来各类档 | |
| |案的归档率达95% | |
| |-------------|---|--------------
| |2、重大科研课题、设计 | 2 |抽查升级前3年的永久、长
| |项目、重要基建项目及 | |期档案,按归档范围及项目
| |高、精、尖设备档案, | |实际情况计算完整率,达不
| |归档完整率达95%。 | |到要求扣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部门配合行政管 | 3 |查有关规定并抽查案卷,签
| |理、科研课题、工程项 | |字手续和归档审查意见不全
| |目等工作的负责人对文 | |占30%的扣1分。
| |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 |
| |查。永久、长期保存的 | |
| |科技档案中,有科室负 | |
| |责人填写并经主管领导 | |
| |审查签字的文字材料归 | |
| |档审查意见。 | |
| |-------------|---|--------------
| |4、馆(室)藏档案结构 | 5 |按单位工作职责、业务范围
| |合理、内容丰富,能较 | |及年度计划总结等逐项检
| |全面、系统地反映本单 | |查,属于职责范围并已开展
| |位科研业务和管理活动 | |工作而档案中无记录的逐项
| |历史面貌。 | |扣分。

|------|-------------|---|--------------
|(三)案卷 |1、各类档案管理符合有 | 4 |按照“要求”计算合格率,不
|质量达到国 |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 |符合标准扣3分。
|家标准 |其中科技档案案卷质量 | |
| 6分 |达到国家标准《科技档 | |
| |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 | |
| |求》。1989年以来各类档| |
| |案案卷合格率达95%。 | |
|------|-------------|---|--------------
| |2、有科学的分类编号方 | 2 |查方案,未建立方案扣2
| |案。 | |分,方案制定不科学、不准
| | | |确扣1分。
|------|-------------|---|--------------
|(四)档案 |1、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档 | 4 |实地检查,无专用库房扣2
|的保管条件 |案专用库房、办公室和 | |分,无阅览室和办公室各扣
|符合国家要 |阅览室。 | |1分。
|求 |-------------|---|--------------
| 8分 |2、有较规范的档案装具 | 2 |实地检查,装具不足、不规
| |和必要的设备。 | |范扣1分。
| |-------------|---|--------------
| |3、档案的安全、技术保 | 2 |实地检查,不坚持温湿度控
| |护和库房管理基本符合 | |制扣0.5分,无安全防护制
| |国家要求。 | |度扣0.5分,无六防设备的
| | | |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五)采用 |1、档案管理现代化与单 | 2 |查单位现代化规划及工作实
|现代化科学 |位其他管理现代化同步 | |绩,没有同步发展扣1分,
|管理手段管 |发展,并已列入整体规 | |没有列入计划扣1分。
|理档案 |划。 | |
| 7分 |-------------|---|--------------
| |2、初步实行全面质量管 | 2 |查有关材料和工作实绩。未
| |理、目标管理或其他现 | |实行的扣1分。
| |代化管理方法。 | |
| |-------------|---|--------------
| |3、配备了复印设备,开 | 3 |实地检查,无复印设备扣1
| |始试用计算机管理档 | |分,无计算机扣1分,没开
| |案。 | |计算机管理扣1分。

------|------|-------------|---|--------------
四、档案 |(一)档案 |1、档案部门已成为本单 | 2 |听汇报,查借阅记录,有差
信息开发 |部门已成为 |位的档案资料信息中 | |距者酌情扣1分。
利用 |本单位的档 |心。 | |
20分 |案信息中心 |-------------|---|--------------
| 4分 |2、积极开展了档案咨询 | 1 |查工作实绩,工作开展好的
| |服务工作。 | |得满分,有差距者扣分。
| |-------------|---|--------------
| |3、积极开展了档案法的 | 1 |查有关材料及工作实绩,宣
| |宣传工作。 | |传工作开展不够的酌情扣
| | | |分。
|------|-------------|---|--------------
|(二)档案 |1、档案信息提供利用基 | 2 |查借阅记录,利用部门达到
|利用工作 |本满足本单位工作需 | |机构中70%得满分,不足扣
| 8分 |要。 | |1.5分。
| |-------------|---|--------------
| |2、编制了三种以上查找 | 3 |查检索工具,每缺少一种扣
| |途径的检索工具。 | |1分。
| |-------------|---|--------------
| |3、档案人员做到热情、 | 1 |征求意见,进行问答,用户
| |主动,及时提供档案信 | |反映不好扣0.5分。
| |息。 | |
| |-------------|---|--------------
| |4、有利用效果登记、利 | 2 |实地检查,没有记录各扣
| |用人次及卷数记录,对 | |0.5分,对典型事例等进行
| |典型事例和反馈信息进 | |收集加1分。
| |行收集。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三)档 |1、制定了开发档案信 | 2 |没有开发信息计划和安
|案信息开 |息工作计划和安排。 | |排扣2分。
|发工作 |-------------|---|--------------
| 8分 |2、有三种以上编研成 | 6 |实地检查,编研成果每
| |果材料,有一种以上 | |缺少一种扣2分,增加
| |二次信息加工成果。 | |一种加1分,得到用户
| | | |好评增加0.5分,未开展
| | | |工作不得分。
----------------------------------------------
注:1、升级单位自检时按此标准评分,正式考评时由考评组进行评分。
2、达到标准的项记满分,未达到标准的项,根据不完善程度由考评组讨论酌
情扣分,直到扣完某项的分值。记分时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3、总分达到85分为合格,其中第三项“档案工作业务建设”不能低于38分,其
余三项须达到该项满分的80%以上。
4、考核评分表。

考核评分表
-----------------------------------
| 考核 | 考核 | 考核 | 得、扣分说明 | 实际 |
| 范围 | 项目 | 内容 | | 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及备案材料目录和要求
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材料目录
1、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考核评分表、考评组的考评工作纪要;
4、考评结论;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备案材料目录
1、审批部门的批件;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填报要求:
1、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提交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应按附件三的要求填写;
2、升级登记表中考核评定栏应有评审组负责人和相应级别评审员签名;
3、考评工作记录必须写清考评的检查内容、方法和结论;
4、考评结论应从升级标准考核范围四个方面提出考评意见和结果;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档案人员情况,保管档案、资料情况,保管、管理条件和档案编研、利用情况等。
6、为避免备案材料重报,一律由批准部门上报,批准件上要注明委托、代评部门及证书编号。
附件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说明单位规模、级别,主要业务工作内容,机构设置情况,科技队伍情况,重要成果及获奖情况,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情况,档案人员素质、档案管理及库藏情况,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及编研情况。
2、档案管理升级自检评述
单位对照升级标准自检合格后,做自我评价和有关说明。主要说明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组织领导,自检工作安排,自检情况,提出对本单位档案管理申报等级是否达标的自我评价,有关问题说明等。自检评述一定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现象。
3、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简称三率)的检查情况。
三率计算一定要一丝不苟,自检时要根据库存情况逐一计算,不以抽查代替。归档率主要查1986年以来的情况。完整率要根据考核内容查历年档案完整情况,案卷合格率主要查1989年以来的情况。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整改方案。
4、档案开发利用典型实例材料
说明档案信息开发情况及成果,举例说明利用档案后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
5、数据对比表
初次升级单位将自检合格后的档案基本统计数据与1985年底情况作对比,再次升级单位与初次升级时情况作对比。
附件四: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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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级 别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档案机构 | | |
| | 电 话 |
名 称 | | |
------|-------|------|-------
档案机构 | | |
| | 技术职务 |
负责人 | | |
-----------------------------
______年_______月已获得___________
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自|

检|

意|

见|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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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查|

意|
| 审查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考|

核|

评|

定| 考评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意|

见|
--|--------------------------

审|

核|

意|
| 审核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 审批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附件五: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年度_____单位类别_______隶属机关_______
〔表1〕
-----------------------------------
|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 1 | 单位职工总人数 | 人 | |
|---|--------------------|----|---|
| 2 | 科技人员数 | 人 | |
|---|--------------------|----|---|
| 3 | 完成课题数 | 项 | |
|---|--------------------|----|---|
| 4 | 科技成果数 | 项 | |
|---|--------------------|----|---|
| 5 | 获奖项目数 | 项 | |
|---|--------------------|----|---|
| 6 | 医药卫生科研、事业经费 |万元/年| |
|---|--------------------|----|---|
| 7 | 档案工作经费 |万元/年| |
|---|--------------------|----|---|
| 8 | 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
|---|--------------------|----|---|
| 9 | 其中:男职工 | 人 | |
|---|--------------------|----|---|
|10 | 50岁以下人员 | 人 | |
|---|--------------------|----|---|
|11 |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2 | 大专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3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4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5 | 受过档案专业培训人员 | 人 | |
|---|--------------------|----|---|
|16 | 档案管理兼职人员总数 | 人 | |
|---|--------------------|----|---|
|17 | 档案室(馆)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
|---|--------------------|----|---|
|18 | 其中:库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 |
|---|--------------------|----|---|
|19 | 主要设备:去湿机 | 台 | |
|---|--------------------|----|---|
|20 | 空调机 | 台 | |
|---|--------------------|----|---|
|21 | 晒图机 | 台 | |
|---|--------------------|----|---|
|22 | 复印机 |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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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23 | 电子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 台 | |
|---|--------------------|----|---|
|24 | 缩微摄影机 |台(套)| |
|---|--------------------|----|---|
|25 | 档案总数量 | 卷 | |
|---|--------------------|----|---|
|26 | 其中:科研档案 a | 卷 | |
|---|--------------------|----|---|
|27 | 教学档案 b | 卷 | |
|---|--------------------|----|---|
|28 | 产品档案 c | 卷 | |
|---|--------------------|----|---|
|29 | 设备仪器档案 d | 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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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电力部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1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
第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
(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六)、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七)、组织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九)、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十)、负责指挥全电网的经济运行;
(十一)、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十三)、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六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当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员,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当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条例》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程、规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等,不得与《条例》以及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等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不得与《条例》相抵触。
第八条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
第九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十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指调度局(所)长(主任)、总工程师,调度处(科、组)长,下同)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任何人均不得阻挠值班人员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然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度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
第十一条 除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人所作出的不违反《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等的指示以及调度机构内有关专业部门按规定所提的要求,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传达程序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外,其它任何人直接对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视为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按其所纳入的调度管辖范围,服从有直接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的调度。在电网出现《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紧急情况时,接到更高一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也必须执行,并且必须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发布指令的调度机构和直接管辖的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
第十三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发电有功、无功功率或者电压曲线,机、炉开、停方式等)和规定的电压变化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开、停机、炉,调整功率和电压。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者不执行调度指令。
变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依据规定或者调度指令调整(或者操作)电压(无功或者电压调节设备)。
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按审批或者许可权限统一安排好发、供电设备的检修进度。
各发、供电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统一安排的设备检修进度组织设备检修。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能自行改变检修进度。
第十五条 属于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获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或者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者自行命令操作。但如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下令的,或者对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有威胁的除外。遇有危及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第十六条 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三章 调度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电网和企业的年度发电、供电计划。
各地区年度发电预期计划,由各跨省电网、省电网管理部门负责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
各跨省电网的年度用电计划由各跨省电网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省电网管理部门编制,报送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其他省级电网的年度用电计划由该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下达,报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现行体制下,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指电业管理局,省级电网管理部门是指省电力工业局,国家计划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 调度机构应当按年、月、日编制并下达发电调度计划。
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必须纳入发电调度计划的范围。
月度发电调度计划,须在年度发电预期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月度水情、燃料供应、核燃料的燃耗、供热机组供热等情况和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日发电调度计划在月发电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期内水情、燃料供应情况和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等因素后,编制出日发电(有功、无功功率或者电压)曲线,下达各发电厂执行。
第十九条 调度机构应当参与(或者负责)编制下达月度供电(电力、电量)计划。
实行省电网间联络运行控制的电网的调度机构,应当按跨省电网管理部门编制下达的计划,并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按年、月、日编制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调度计划。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下达的用电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分或者扣减(含不得留有缺口)。调度机构发现超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时,应当立即报告计划下达部门,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超分者限期纠正;对于拒不纠正者,计划下达部门应当通知有关调度机构不执行超分计划。

调度机构对因超计划分配电力或者电量而引起的超过跨省电网、省电网管理部门下达的用电计划用电的地区要实施限电,产生的后果,由分配电力或者电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需调整其他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事先征得下达该调度计划的调度机构的同意。调整之后,必须将调整的原因及数量等填入调度值班日志。
第二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以及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合理运用水库蓄水,保证其正常运用,不允许发生水库长期处于降低出力区运行的情况。
多年调节水库在蓄至正常蓄水位后,供水期末水位一般应当控制在年消落水位附近。遭遇连续枯水年时,需降至死水位运行,必须按规定报批。年调节水库一般在每年汛末应当蓄至正常蓄水位。多年调节水库和年调节水库的最低运行水位,均不允许低于死水位,不得破坏水库的调节能力。调节性能差的水库一般也不能低于死水位运行。
第二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以及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发电设备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当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检修备用容量。电网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低值适用于大电网,高值适用于小电网;
2、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3、检修备用容量:一般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一般宜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留足备用容量运行时,应当经电网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不能在短期内解决,需要调整年、月度发电、供电计划指标时,可以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并与上述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采取有效措施:
1、大、中型水电厂(站)水库实际来水与编制发电计划依据的来水预计相差较大;
2、火电厂的燃料库存低于规定的火电厂最低燃料库存量“警戒线”;
3、其他需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超过调度机构下达的供电调度计划指标使用电力、电量。调度机构对超计划使用电力或者电量的地区实施限电,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计划使用电力或者电量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起,如果三十天内没有批复,即可按电网管理部门上报的序位表执行),由有关电网调度机构执行,并抄送该电网管理部门的上一级电网管理部门。
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负荷总量,应当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可以在电网发生事故或者用电地区(单位)超计划用电时,分别按照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发布拉闸限电指令,受令单位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事故限电序位表内所列负荷(或者线路),应当包括自动限电负荷和人工限电负荷两部分,自动限电负荷包括装有低频减负荷装置与连锁切负荷装置等自动限电装置的负荷,装有低频减负荷装置和连锁切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的线路的负荷,其限电序位可以按轮次排列,同轮次的线路(或者负荷)在序位表中不分先后。
限电序位表应当每年修订一次(或者视电网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新的限电序位表生效后,原有的限电序位表自行作废。
事故限电与超计划用电限电二个限电序位表批准后,批准部门应当通告有关用户。
事故限电与超计划用电限电二个限电序位表中所列用电负荷,不得擅自转移。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列入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超用电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五分钟内自行限电;届时未自行限至计划值者,调度值班人员可以对其发布限电指令,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对其供电。

第四章 并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均必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电网并网运行,互联电网中必须确定一个最高电网调度机构,按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其他调度机构的层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九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与所并入的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按国家有关法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只有签订了并网协议才能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
协商一致必须以服从统一调度为前提,以《条例》为依据,以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规范等。
第三十条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必须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投产设备已通过试运行和启动验收(必须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
(三)、已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
(四)、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规定,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五)、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电网运行所需的安全措施已落实;
(六)、远动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七)、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安装齐备并经验收合格;
(八)、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一条 满足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申请并网运行,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经济内容:
(1)电量购、销办法;
(2)电价和结算办法;
(3)计量和考核办法;
(4)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5)意外灾害的处理办法;
(6)纠纷处理办法;
(7)并网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条款。
(二)、调度内容:
(1)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条款;
(2)按统一的规程、规章、规定施行调度和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条款;
(3)有关运行方式的条款;
(4)按规定履行调峰、调频、调压的义务条款;
(5)设备检修的条款;
(6)布置和实施电网安全稳定措施的条款;
(7)编制和执行发电、送(受)电调度计划条款,该计划原则上应当能满足发电厂完成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电厂自身原因除外);
(8)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条款;
(9)违约责任和奖惩条款;
(10)纠纷处理等条款。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即有人事管辖权的同级单位,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如果其所在单位不予处分,与其所在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单位可以直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须按行政管理权限作出,调度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控告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中所列的有关措施,调度机构是唯一的行使职权的单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可以向调度机构提出要求或者建议,不可以超越或者代替调度机构行使该职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调度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减供电计划的,有关供电部门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模范遵守《条例》。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由电网调度机构或者电网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负责举报和提出追诉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制订的小电网管理办法,可以由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予协调,其内容不得违反《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