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1991年5月29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解释如下:
一、本项所称“健康证书”系指卫生部制定的(见附件)下列三种健康证书的任意一种:
1.《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2.《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合格者,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书;或者按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有关健康状况的全部资料,由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可,并签发健康证书。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过去的有关解释,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均按本解释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式样
附件:
┌──────────────┐
│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
│ │
│ 健 康 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姓 名______┌────┐│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性 别______│ 照 ││ ├────┼────┼───┬──┤
│ │ ││ │1. │ │1. │2. │
│出生年月______│ 片 ││ ├────┼────┤ │ │
│ │ ││ │2. │ │ │ │
│工 种______└────┘│ ├────┼────┼───┼──┤
│ │ │3. │ │3. │4.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4. │ │ │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参加服务行业工作,特颁发此证。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
│ │ │作单位;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
│ │ │明作废和申请补发; │
│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
│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 ┌────┬────┬──────┐
│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 │ ├────┼────┼───┬──┤
│ │ │1. │ │1. │2. │
│ 健 康 证 │ ├────┼────┤ │ │
│ │ │2. │ │ │ │
│ │ ├────┼────┼───┼──┤
│ │ │3. │ │3. │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 │ │4. │ │ │ │
└────────────────┘ └────┴────┴───┴──┘
第1页 第3页
┌────────────────┐ ┌────────────────┐
│姓 名______┌────┐│ │ │
│ │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性 别______│ 照 ││ │ │
│ │ ││ │参加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特颁发│
│出生年月______│ ││ │ │
│ │ 片 ││ │此证。 │
│工 种______│ ││ │ │
│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 │
└────────────────┘ └────────────────┘
第2页 第4页
┌──────────────────────┐
│ 注意事项 │
│ │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作单位; │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明作废和申请│
│补发;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国境卫生检疫│
│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编号:AE
№ 0397850
国际旅行
健康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FOR
INTERNATIONAL TRAVEL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封面)
注意事项
1.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2.出入国境或在居留地应随时携带,以备检查。
3.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NOTE
1.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only if completed with the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physician and the offcial stamp of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2. The owner must always keep this certificate with himself against
inspection of departing from or arriving in a country or at his place of
residing.
3. Any amendment of this certificate, or erasure, ormisuse by other
person, may render it invalid.
(封底)
┌────────────────────────────┬─────┐
│姓 名 │ 照 │
│Name │ │
├────────────────────────────┤ │
│性 别 男/女 │ │
│Sex Male/Female │ 片 │
├────────────────────────────┤ │
│出生日期 │ │
│Date of birth │ Photo │
├────────────────────────────┴─────┤
│国 籍 │
│Nationality │
├────────────────────────────┬─────┤
│身 高 厘米 │ 备 注 │
│Height cm │ Remarks │
├────────────────────────────┤ │
│体 重 公斤 │ │
│Weight kg │ │
├────────────────────────────┤ │
│血 型 │ │
│Blood type │ │
│ │ │
│ │ │
│ │ │
│ │ │
└────────────────────────────┴─────┘
(第一页)
┌──────────────────────────────────┐
│ │
│ 出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Departure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二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
│ 心电图 │ │
│ ECG │ │
├────────┼─────────────────────────┤
│ 胸部X线检查 │ │
│ X-ray exam. │ │
│ of chest │ │
├────────┼─────────────────────────┤
│ 化验室检查 │ │
│ Laboratory │ │
│ exam. │ │
├────────┼─────────────────────────┤
│ 签证日期 │ 使用期一年 │
│ Date │ Expected period one year │
├────────┴─────────────────────────┤
│ │
│ │
│ │
│ │
│ 医生签字 检疫机关盖章 │
│Signature of physician Official stamp │
└──────────────────────────────────┘
(第三页)
┌──────────────────────────────────┐
│ │
│ 入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Entry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四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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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3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二十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赣州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安置随军家属的领导机关。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民政部门是协调机关。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指令性岗位安置为主,货币化安置为辅的办法进行安置;对非重点安置对象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驻赣州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重点安置对象:
(一) 团(含团级)以上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
(二)其他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家属。
第七条 对重点安置对象由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有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对非重点安置对象,由随军部队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负担,待业补助金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置的随军家属不予补助。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八条 市、县(市、区)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是:驻市、县(市、区)的部队随军家属,分别由部队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冠以赣州名头的驻市部队和96162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市政府负责安置。
第九条 驻赣州部队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分别报市、县(市、区)双拥办,由市、县(市、区)双拥办汇总后,将重点安置对象报当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以政府文件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将非重点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报当地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双拥办,由各级双拥办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条 接到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安置计划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上岗的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留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按对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后,因所在单位关、停、并、转,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推荐再就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安置就业而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工人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属于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按党委组织部门的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