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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5:33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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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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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做好教育系统内“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决执行中央规定,并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与规范预算外教育资金的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布置、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根据任务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各阶段性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积极会同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上所有高校、中专和城镇中、小学校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对所收取的学、杂费等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条件尚不具备,一时还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教育事业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规范本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行纪律。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要按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做到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教育收费收入属教育经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将学校上缴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学杂费等教育收费资金按时足额拨还各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也不得用收费资金抵顶财政预算拨款。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

教学〔2002〕14号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教育交流的重要渠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近年来,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数逐年增长,对招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现将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积极负责或参与做好招生各环节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管理,制订、完善港澳台招生工作办法和程序。各招生单位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含各级领导,招办干部,导师及命题、制卷人员)应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了解港澳台政策,熟悉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关于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费标准,为体现一视同仁、同胞之谊的精神,参照内地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请各招生单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好对港澳台的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校特色,以使港澳台人士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情况,利于他们选择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目录和宣传材料应及时寄往指定的报考点。

  四、各招生单位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可与各报考点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报我部,以保持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对港澳台招生政策的统一性。

  五、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均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转交。各招生单位要在2003年3月15日前将试题寄往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各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报考点。

  六、各招生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命题质量,制卷要规范,字迹要工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其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略)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略)
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样式(略)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12285
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报考费为500港元。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费。
  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迅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按所报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六)填报志愿

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报考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下列学校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均为笔试。笔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分)、管理(满分值为1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初试合格者,复试与否及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广州市: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北京: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澳门:由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安排。
  时间:2003年4月26日至27日。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
  时间:2003年6月5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录取学校函寄考生本人。获教育部奖学金的通知书也由录取学校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录取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