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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43:04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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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完善了国家行政法律
责任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贯彻施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全面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有计划地
组织本系统的干部职工进行学习,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要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新闻单位要把《行政处罚法》列入宣传报导计划,采取生动活泼和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相对集中和富有声势的宣传活动。各级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广大公民也要学法、
知法、守法,提高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行政处罚法》作为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积极行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
二、抓紧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公布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该法不符合的,应当于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这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在制订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尽快有计划、分
步骤组织实施。对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按立法程序办理。清理、修订工作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修订工作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和程序,必须认真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要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其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人员,原则上要于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清理完毕。要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
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对违反规定仍然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试点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
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涉及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设定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超过
上述限额的,应当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以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加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
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保证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合法、有序;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完善行政监督手段,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滥施处罚的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积极行使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推动这部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地实施。



19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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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法规、制度,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
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
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
第六条 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拥有母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母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子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子公司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及资产统计等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核定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列为奖惩、选聘子公司经营者的重要内容,并与其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
(四)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对外投资计划,批准子公司依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需要进行的重大对外投资,批准子公司的资本经营形式,包括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并作为该子公司的股东单位,或发包方、出租方;
(五)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子公司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监缴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八)决定和批准子公司的借贷规模及对外经济担保事宜。
第九条 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产权,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

三、产权登记
第十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的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办理
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母公司统一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向母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补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母公司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和《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5〕27号)的规定,对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确认其评估价值。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由母公司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批准、确认。
第十六条 除母公司授权外,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所委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须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

五、资产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母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5〕13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母公司。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由母公司按规定程序统一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条 按照《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696号)的规定,母公司内部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子公司对其全部国有资产向母公司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资产经营者,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内部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比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78号)的规定,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每个考核期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子公司先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母公司;母公司对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商子公司后正式核定下达。具体考核办法及法律责任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以落实子公司的经营责任,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实现指标核定过程、考核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考核,以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骨干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方面的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队伍。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要强化对子公司产权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以保证产权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经常组织检查、评
比,对工作成绩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工作成绩差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要追究子公司经营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母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子公司开发、推广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电算化,帮助解决运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加快电算化、信息化进程,力争将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实现计算机日常操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和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1997年9月8日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的公告(2001年8号)

海关总署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的公告(2001年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公告[2001]8号)


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出口收汇联网核销工作的需要,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适用于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
二、为规范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在境内企业间的结转,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适用于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从一企业结转到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加工贸易设备结转仍使用监管方式代码0456)。
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根据报关企业所持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减免税证明,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减免税证明编号或为空,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结转货物的要求填报。
三、进出口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填报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新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