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5:59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一些高级法院请示,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应当在生效后立即送达作出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同一官方检疫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检疫证书中所列产品名称必须同申报产品名称相符。

二、 原则上每个申报产品提交一份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如官方检疫证书中列明多个产品,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说明文件,指出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并且这些产品应同时申报。

三、 官方检疫证书如证明申报的产品中含有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单(II类)”中的成份,应由第三方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翻译,译文无需公证。

四、 因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未定而延期申报,并导致检验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相符,其报告可继续使用,但应在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确定后的3个月内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供官方检疫证书,但因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未定,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但须在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确定后的3个月内补充官方检疫证书。

六、 官方检疫证书文件原文如为中英文对照,不需再对中文译文公证。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52号


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在京主持召开了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确保这些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会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主持,公安部治安局和消防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四条输油(气)管道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治安、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和四条管道运营公司的负责人及专家共120人出席研讨会。会议听取了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的汇报,并分组听取了关于西气东输管道、陕京输气管道、涩宁兰输气管道和兰成渝输油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汇报。

  与会代表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急预案框架结构比较科学、合理,内容比较全面、细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如下:

  一、四条输油气管道是关系到安全生产和群众生活安全稳定的重要工程,建议应急预案经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沿线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便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速度。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作为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工作与当地政府对接的窗口,组织、协调相应的救援工作。

  三、应当强化事故报告的快速和准确。发生A类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部门,同时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

  四、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以地方为主的企地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和企业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企业应为地方政府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支持政府决策,形成合力,有效进行事故抢险。

  五、应增加天然气理化特性、天然气的危害表现形式、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有关内容,使有关方面对天然气及其事故的危害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六、加大管道沿线的安全宣传力度,加强对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在事故状态下自救、疏散、报警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与地方政府进行联合演练,使有关方面了解和重视应急预案。

  七、建议企业针对管道事故特点,配备专业齐全的抢险设备和人员防护装备。

  八、应针对自然条件恶劣和易发生人为破坏的重点防范地段,分别编制具体、细致、可实施性强的应急预案,为事故处理争取时间,提供指导。

  九、进一步扩大专家选择范围,将主要依赖企业内部扩大至地方相关领域,为更加全面、合理地进行决策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十、预案应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和其他有关研究、鉴定、验收成果,并参考国外先进技术,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半径及危害范围做出科学、量化的预测,为事故状态时危险区域隔离、人员疏散等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