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5:24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00一年八月四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股东应当不少于5人”;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
二、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合并为第(三)项,修改为:“职工股东协议书”。
第十条第(五)、(六)项改为第(四)、(五)项。
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占企业普通股的51%以上”。
四、第二十三条删去“租赁期结束,其资产即归企业所有”一句。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可根据股权和收益分配程序的不同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只设置一种股权时,只能设置普通股。企业设置优先股时,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获得股息,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时优先获清偿,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企业应在章程中对优先股的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时,每股转让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准,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款修改为:“法人股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向企业股东以外的法人转让。”
七、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企业收购职工股东股份的价格,企业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按企业每股净资产确定。”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收购的股份,应出售给企业职工或作为职工集体股。企业出售股份时,其每股出售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准,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九、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用于企业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8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职工以及其他出资者入股构成,股东按照企业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所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由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和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部或大部分职工自愿入股,实行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
(二)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三)保障出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企业职工应依法组织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新设立企业

第九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应当不少于5人;
(二)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特定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职工股东协议书;
(四)股东出资验资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四)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数及其享有的权益;
(五)优先股股利率;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职工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十一)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二)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四)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经核准设立的企业,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到税务机关和银行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立帐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改组的企业

第十三条 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改组为企业,应当征得企业出资者、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经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改组的原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改组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企业出资者同意改组的意见书;
(六)招股说明书;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原企业改组时,应当在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下,由原企业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清产核资组,清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原企业改组时,应当聘请具备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对产权界定有争议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界定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改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
第十八条 原企业改组时,原有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办法处理:
(一)转入改组后的企业,继续用作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奖金和工资;
(二)划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折成个人股份投入企业;
(三)转为职工集体股。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十九条 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第二十条 原企业占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由企业继续租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土地使用权向企业投资入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股份:
(一)职工个人股,指职工以个人财产或者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指原企业改组设立时认定为原企业职工共有财产折股或新设立时职工共同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全体职工所有,由企业职工共同选举的代表行使股权。
(三)法人股,指改组设立时原企业净资产折股或新设立的时法人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四)需要设立的其他股份。
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应占企业普通股的51%以上。
第二十二条 原企业改组时,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折成股份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股权持有:
1、国有股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企业法人持有;
2、集体股权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有资格行使集体资产出资者职能的企业法人持有;
3、属集体企业改组的原属联合经济组织和社区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继续由该经济组织持有其股权。
(二)由本企业职工一次性或者分期出资购买。
(三)用职工集体股的收益购买,转为职工集体股。
第二十三条 原企业改组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可以不折成股份,采取资产租赁形式,由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包括资产折旧费和使用费在内的租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股权和收益分配程序的不同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只设置一种股权时,只能设置普通股。企业设置优先股时,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获得股息,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时优先获清偿,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企业应在章程中对优先股的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在企业章程中规定职工认购股份的数量和认购股份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向所有出资人签发股权凭证,不发行股票。
企业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时,每股转让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准,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法人股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向企业股东以外的法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收购职工股东的股份:
(一)职工股东死亡的;
(二)职工股东退休、调离、辞职的;
(三)职工股东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的;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
企业收购职工股东股份的价格,企业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按企业每股净资产确定。
企业收购的股份,应出售给企业职工或作为职工集体股。企业出售股份时,其每股出售价格应以企业每股净资产为基准,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职工股东大会的职工股东过半数通过。
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一股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职工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职工股东大会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召集。
职工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10%以上的职工股东请求;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有权查阅职工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设立董事会,作为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五)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包括总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八)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提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三)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副总经理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研究决定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出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变动注册资本、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涉及法人股股东权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法人股股东的意见,并邀请法人股股东代表出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决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提交职工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经营者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对股权进行专门管理,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凭证,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变更,派发股息、红利等。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审查验证,并在职工股东大会开会前20日置备于企业,供全体股东查阅。
第四十三条 企业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五)按照企业章程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第四十四条 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企业职工股东大会可以按下列四种方式决定具体用途和使用比例:
(一)用于按劳分红,根据每个职工不同的工作表现、劳动强度等因素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职工或将分配的股利记入职工个人名下,由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人个股股本;
(二)用于企业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兴办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四)留作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
第四十五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四十六条 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七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企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企业合并前应召开债权人会议,签定清偿债务的决议。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不得合并。
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五十条 企业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企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企业分立前应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不得分立。
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照所达成的协义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企业因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五条 企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经职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七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均便开始深入分析各自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作为检察院“可以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司法警察也积极地开展学习、研讨,发现了一些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变化,也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但笔者觉得其中大多要么与实际工作脱节,要么有违立法初衷,所形成的观点过于草率。如何理性认识这些变化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笔者在此作一简要的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新规实施后司法警察工作变化到底有多大?
《人民检察》2012年4月(总第602期)上刊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全文未出现“司法警察”或“法警”字样,笔者最关心的强制措施执行权问题也未作任何修改,故此后笔者仅就条文进行了学习理解,等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2012年10月16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经两院、三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2013年2月6日,《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印发;2013年5月8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印发……随着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在2013年后到底有了哪些变化便逐步清晰起来。
1、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被普遍认为是司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标志,具体体现在司法警察工作中即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一章总则内容的修改:将“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改为“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将“严格执法”改为“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当然,这实际还体现在其他多个方面,如《看管工作细则》中超时限提醒、制止及报告刑讯逼供行为等。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虽然是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必须将过去以“案件成败”为标准的观念转变为“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办案安全”为立足点和出发点。
2、地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不被重视的历史由来已久,尴尬的地位让广大司法警察工作缺乏热情,待遇偏低和不规范用警的现象大量存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警察部门,更不要说曾经期盼的制定《司法警察法》了。纵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司法警察”一词共出现5次,其中在“回避”和“搜查”中各出现2次,“押解”中出现1次,与原《规则》一致未作改变,由此是否可以理解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除了回避就只是“可以”参与搜查和“应当”执行押解?笔者既不能否定也不敢肯定,因为相关法律条款虽然没有赋予司法警察更多的职权但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却默默无闻地从事着大量危险、繁琐的工作!
笔者发现,在《规则》中还出现了除司法警察外的另三种称谓: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办案人员,司法警察是否也包含在内呢?笔者也不敢妄加猜测!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警察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履职行为与法无据,各级检察院检警混用、广大司法警察职责不明或在编不在岗等现象一直未有根本改观自然不难理解。
3、职责。笔者注意到,在2012年新刑诉法尚未正式实施前,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变化的讨论非常多,其中包括证人保护、协助执行指定监视居住、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等等,但直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审议通过,笔者发现关于司法警察职责内容的变化仅仅是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检察人员的安全”和“协助执行监视居住”两项!如果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保护公诉人出庭已经成为常态,而“其他强制措施”当然也包括“监视居住”,如此甚至可以说关于职责的规定基本就没有变化!但因为“监视居住”在《规则》中未像拘留、逮捕一样注明“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笔者认为这勉强可以算作新增的一项职责吧。对于《条例》中与广大司法警察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规定,笔者谈谈个人的看法。
(1)《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具体职责和一项补充内容,绝大部分未作改动,包括曾多次提出的强制措施执行权由决定机关行使都未予变更,这说明就职责而言变化很小;
(2)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因“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延长的规定对司法警察履职的影响,笔者认为不会太明显。理由如下:第一,《规则》在修订时,高检院曾综合各地调研意见和各方面建议,也未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标准加以界定,如何操作尚未可知;第二,在实际工作中,传唤、拘传的运用是很少的,因为自侦案件立案后往往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其案情应该不会“特别重大、复杂”;
(3)对于强制措施的执行问题,不知道是因为历来如此还是对法律法规不了解,许多地方的司法警察仍冒着极大的风险在未通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自己执行拘留、逮捕!刑诉法中没有关于决定机关要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到了《规则》就增加了,但也未明确一定要由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同样,人民法院也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而且还有比检察机关多得多的司法警察,但其《关于适用的解释》中无论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还是逮捕均未提出要有法院司法警察去协助!对此笔者不得不再次呼吁:依法办案,保护自己!
(4)关于证人保护的问题已经明确不属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在此不作论述,但今后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就很值得思考了。首先,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一般说来其应该有自己的住所,那按照规定就应该在其住所执行,但这费时费力费人的“监视”还不如直接取保候审,故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此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小之又小;其次,如果嫌疑人满足“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情况又会如何呢?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指出:监视居住如果执行不好,亮点可能全打白条;高检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樊崇义:关于重大贿赂犯罪的规定,是为反腐败的斗争需要。但是指定居所,也存在风险大、成本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问题,必须慎重为之!全盘考虑、成熟设计;2013年6月28日,针对内蒙古富豪郑小平被佛山南海警方监视居住一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特举办《佛山指定监视居住模式与人权保障研讨会》……近来,笔者多方查找,希望能找到一些有关的案例,但至今未发现一起自侦案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例(相反倒发现了不少质疑和非议),不知是对新规尚未适应还是其不但费时费力费人还费钱?据高检院的数据,满足相关条件的自侦案件仅占所有贿赂案件的10%,即使一半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不到5%,仍然是个低概率事件,如果据此就认定今后司法警察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应该没有依据;最后,如果真的要协助执行怎么办?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为执行机关,但实际情况往往只能是检察机关独自完成,而在当前利用纪检部门 “两规”、“两指”的办案模式似乎是“双赢”,想在短时间内根本改变这种状况恐怕很难!当然未雨绸缪还是应该的,只是对于司法警察而言无非是看管的大量复制,参加过纪委“专案”的同志更是驾轻就熟,但对于检察院来讲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长计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并不大,如果一切都依法执行甚至会让广大司法警察更加从容应对挑战,迎来健康、科学、有序发展的新机遇!
二、如何认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众多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已经开始实施,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确实面临一些挑战,他们在地位不明、职责不清的情况下仍然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并在转变执法理念、适应强制措施时限延长等方面认真学习领会法律精神,积极与办案部门沟通,服从服务于检察办案,保障了安全。但这些挑战笔者认为并不是最大的,相反,如何贯彻依法履职精神、根本改变过去检警混用、职责不清的情况才是最大的挑战!当然,如果挑战成功,这也许就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迎来崭新开端的最好机遇!
不知广大司法警察是否注意到了《条例》的新变化?除对“职责”部分作微调外,《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这些规定才让笔者真正感受到了依法履职的内涵,也真正看到了将挑战转化为机遇的契机!
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时间和经费,提押(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需要配备警用装备和囚车,看管、协助执行强制措施需要4——6小时轮班,应配齐警力、添置睡具……笔者认为,司法警察面临的挑战仍然是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严重不足!我们并不是没有完善的制度,也不缺履职的法律依据,更有广大热爱检察事业的干警,但不被重视、不明职责的现象依然存在。提押时没有囚车,长时间看管没地方休息,津补贴难以落实等等现实问题成了制约司法警察发展的障碍,广大司法警察只有坚持不懈,才能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克服挑战,尽快完成华丽的转身,迎来发展的新机遇!
三、对今后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1、切实贯彻《条例》精神,自上而下严格要求。《条例》是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它不但进一步明确了法警职责,还指明了队伍今后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各级检察机关和警务部门所应做的就是依法行令,令行禁止。
2、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要求改进培训方式,切实提高个人及整体履职能力。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同时还留不住优秀人才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
3、进一步完善并统一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流程科学,执法规范。各级各地司法警察相关规定要么五花八门,要么照搬照抄,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科学的制度体系,加强队伍和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不能滞后。
4、多汇报,多宣讲,让领导和检察官也熟悉法警业务,真正做到科学用警,检警协作。要求司法警察熟悉检察业务,却没有多少检察官知道法警业务,这样怎么能杜绝检警混用?又怎么能避免检警矛盾?广大司法警察既要出色地完成各项履职任务,也要依据《条例》规定大胆地对违法违规用警行为说“不”!只有这样,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才能被体现,地位才能被尊重,发展才会是良性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单位:国务院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

谨以此规划

  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抗灾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各族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第三节 规划范围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节 重建分区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第二节 基础设施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第二节 监测预警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第二节 旅游业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第五节 扶贫开发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结 语

前  言

  2010年8月8日凌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救援人员不畏艰险、万众一心、科学应对,最大程度解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全面开展卫生防疫,迅速抢修受损基础设施,排除堰塞体险情,疏通白龙江河道,确保了灾区人心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取得了抢险救援阶段的重大胜利。
  当前,舟曲抗灾救灾工作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立足舟曲灾区实际,借鉴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在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建筑物受损鉴定及城乡布局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评估、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舟曲县地处甘肃南部,位于白龙江上游,全县国土面积3010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210个行政村,总人口14.3万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8820元和2241元。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主要涉及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主要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受灾面积约2.4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6470人。人员伤亡惨重,截至2010年10月11日,遇难1501人,失踪264人。受泥石流冲击的区域被夷为平地,城乡居民住房大量损毁,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陷于瘫痪,白龙江河道严重堵塞,堰塞湖致使大片城区长时间被水淹,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专栏1 灾害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面  积
(平方公里)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1.2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0.2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1.0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8f901_small.jpg
灾区主要特点:
  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构造属秦岭造山带西段,地势险峻,河谷深切,山体主要为变质岩,风化破碎严重,结构极不稳定,大量松散物质沉积于沟床。
  生态环境脆弱。森林砍伐殆尽,新营造的生态林尚未形成规模,植被稀薄。降雨主要集中在夏季,并多为暴雨。水土流失严重。
  多重灾害叠加。舟曲县是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之一,此次又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震、山洪、泥石流、堰塞湖等多种灾害复合叠加,损失严重。
  发展空间狭小。地处白龙江漫滩、泥石流冲积扇和地质断层地带,可利用土地资源稀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发展空间极其有限。
  地理位置偏僻。远离中心城市,交通不便,对外交通主要依靠省道313线,技术等级低、路况差,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保通难度大。
  经济基础薄弱。舟曲县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居甘肃末位,2009年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1.4%和43.5%,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
  少数民族聚居。舟曲县位于甘肃、四川交界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人口占34%,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具有民族团结和文化交流传统。
  施工组织困难。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缺乏,主要建筑材料需从外地调运,施工作业面狭窄,大规模施工组织协调难度大。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舟曲地处长江上游重要的水土保持和生态屏障区,是甘南藏区通往四川、陕西的重要通道,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关系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灾区各级政府有效组织领导,灾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社会各界积极支援,加上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根本保障。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有益借鉴。

第三节 规划范围

  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并考虑恢复重建的实际,以县城规划区为规划重点,规划范围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包括灾害极重区域、严重区域和一般区域)和就近安置及转移安置区域的各项恢复建设内容,以及周边重点自然灾害隐患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着力抓好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着力抓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灾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周密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抓紧做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尊重自然,科学布局。把科学选址作为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城乡布局、土地利用、人口分布、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城镇人口规模,合理避让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合理确定重建目标和建设时序,明确阶段性建设任务,居民住房重建要优先保障最紧迫、最基本需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重建要在恢复和完善功能的同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安全第一,保护生态。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灾害防范和避让要求,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系统重要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好恢复重建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统筹协调,强化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与白龙江流域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衔接,加强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衔接。充分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统筹国家支持和社会支援,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运输保障和施工保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节 重建目标

  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乡居民住房维修加固任务。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各项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居住安全。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影响居民安全的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预警预报体系,使灾区群众住上安全、适用、省地、节俭的放心房。
  设施完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市场服务体系功能得到全面恢复,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生活提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得到较大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显著加强,就业渠道不断拓宽,扶贫开发取得突破,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生态改善。植被覆盖率逐年提高,环境质量有效改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迈上新台阶。
  社会和谐。弘扬伟大的抗灾救灾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共建和谐美好新家园,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资源环境条件。舟曲县城规划区面积2.4平方公里,总人口4.67万人,综合考虑安全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泥石流通道及地震活动断层等因素,可利用面积约1.8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1.23平方公里)。城关镇、江盘乡可用耕地432公顷。白龙江穿城而过,水资源丰沛,但地域分布不均,调蓄能力低。工业企业少,主要环境污染物为生活污水。
  人口容量。县城目前人口超载严重,为转移部分人口新辟峰迭新区。峰迭新区距县城13公里,面积为1.5平方公里,其中可利用面积1.2平方公里。按人均建设用地80平方米计算,县城和峰迭新区人口容量为3.8万人,尚有0.8万人需转移安置。

第二节 重建分区

  按照科学规划、就近安置、适当转移、局部避让、积极设防的原则,并结合白龙江流域综合治理,将规划范围划分为原地重建区、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综合治理区,合理确定各区域的功能定位。
  原地重建区。主要包括县城规划区内适宜恢复重建的区域。加强灾害综合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其中城区以行政、商贸、居住等功能为主,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规划人口2.3万人。
  就近新建区。主要是峰迭新区。吸纳安置灾害影响区域部分人口,承接县城部分功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洪水和地质灾害,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该区域以公共服务和居住等功能为主。规划人口1.5万人。
  转移安置区。在兰州市秦王川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舟曲部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与当地统一进行规划。重点建设寄宿制高中,将舟曲县高中教育调整至秦王川,同时建设部分转移安置居民住房及配套设施。转移安置人口0.8万人,其中高中学生及教师约3500人,受灾群众1150户、约4500人。
  综合治理区。主要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内需要避让的区域、县城及峰迭新区周边需要重点进行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加强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实施避让搬迁,避让区与居民点之间设置安全缓冲带,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风险,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形成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专栏2 重建分区

区域类型
所在地
可利用面积
(平方公里)
规划人口
(万人)

原地重建区
城关镇、江盘乡 1.8
2.3

就近新建区
峰迭乡 1.2
1.5

转移安置区
兰州市秦王川 1.0
0.8

综合治理区
城关镇、江盘乡、峰迭乡 灾害隐患治理点及生态修复区域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统一规划设计。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相对集中、适当分散的原则,统筹城镇和农村、县城和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和兰州市秦王川的规划设计,形成安全、协调、集约的空间格局。
  整合利用资源。优化调整城镇功能,相对集中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基层社会管理设施,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
  统建分建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主要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建设。有能力、有意愿自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采用统规分建方式进行住房重建,政府加强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300公顷(包括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用地100公顷),同时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用地,安排临时用地36.5公顷。
  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安排恢复重建项目,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整治。做好灾毁耕地、林地、城乡建设用地、河道堤防用地的整理。对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过渡性安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尽可能整理复垦。与河道疏浚清障相结合,做好峰迭新区建设用地平整处理。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组织好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抓紧开展泥石流冲毁、水淹严重受损住房和避让搬迁居民住房建设,做好县城道路改造等市政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根据规划布局和群众意愿,统筹县城、峰迭新区和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的城镇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可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对自愿到其他县市落户的群众,对其购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对新建的居民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住房建设要推广应用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

专栏3 城镇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2665
213200
1221

避让搬迁
41
3280
-

合  计
2706
216480
1221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保安全。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建设,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对宅基地、承包地灭失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可与城镇居民住房统筹规划建设。做好避让搬迁区和重建中征地拆迁的农村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多样化、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设计式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 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1435 114800 654
避让搬迁 388 31040 -
合  计 1823 145840 654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教育。根据人口布局变动情况,合理调整教育资源布局,恢复重建初中、小学、幼儿园和电大工作站。在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及计划生育服务设施。补充配置因灾受损的医疗卫生设备,充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
  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恢复重建受损的公共文化广场、群众健身设施及村文化室。修复受损文物,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恢复重建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有线电视网络、监测台站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能力,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恢复重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烈士陵园等。
  社会管理。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建设,同级同类机构的用房和设施尽可能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
  人文关怀。实施心理康复工程,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心理康复中心,组织专业心理咨询人员,采取积极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关爱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关心残缺家庭重建工作。加大对严重受灾家庭的扶持力度。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专栏5 公共服务

  教育 恢复重建城关镇第一小学、第二小学、县幼儿园、电大工作站,峰迭新区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建设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 恢复重建县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盘乡卫生院,恢复重建受损村卫生室7个。在峰迭新区建设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
  计划生育 恢复重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城关镇、江盘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12个。
  文化体育 恢复重建县文化广场1处,恢复重建全民健身路径等群众健身设施;抢救维修不可移动文物8处。
  广播影视 恢复重建县广播电视中心1个,城区有线电视网络、无线广播网络、地面数字电视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 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维修加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烈士陵园等社会救助和福利设施。
  社会管理 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17个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含白龙江林管局舟曲林业局)。
  纪念设施 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第二节 基础设施

  水利。加强白龙江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恢复重建县城段左岸的堤防和护岸以及右岸防洪堤局部损毁段,进一步清除淤积物,疏通河道,基本恢复河道原行洪断面,提高县城段防洪标准。建设峰迭新区防洪工程。恢复重建乡村供水工程和农田灌溉设施。恢复重建损毁水文站,加强水文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6 水利

  防洪工程 建设白龙江县城段、峰迭至虎家崖段村镇防洪工程。建设乡村防洪堤60公里。继续实施白龙江河道清淤及整治、护滩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 恢复重建城关镇、江盘乡受损农村供水设施,解决0.6万人饮用水安全问题。
  农田水利 恢复重建农田灌溉设施15处,解决267公顷农田灌溉问题。
  水文设施 恢复重建县水文站,完善受损水文监测设施。

  交通。恢复重建省道313线和受损农村公路,以及受损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和养护管理设施。加强国道212线、省道210线保通工作,确保进入灾区的通道安全畅通,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结合恢复重建建设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场,提高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快速机动能力。

专栏7 交通

  干线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省道313线15公里;做好国道212线及省道210、313线580公里的保通工作。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
  农村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农村公路484公里。
  道路客运站场设施 统筹建设县汽车客运站、货运站。
  公路养管设施 恢复重建交通行政、路政管理和养护业务用房及养管设施。
  应急救援 新建救援直升机停机坪1个,配套通信、导航等设备。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ec03_small.jpg
能源。恢复重建损毁的输变电及配套设施,结合新区建设,适当增加变电站布点,完善配电网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和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修复、完善农村电网。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新建城区天然气供气站及入户管线工程。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积极推广户用沼气、太阳灶、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器、省柴节煤炉灶炕,继续实施以电代薪工程。

专栏8 能源

  电力 恢复重建受损的中低压配电网和生产调度、营业网点、乡村供电所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110千伏县城变电站及配套工程;改造农村地区低压线路;新建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配电网工程。 
  油气 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2座,新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座、县城压缩天然气子站及配套城市管网。
  农村能源 恢复重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760户、太阳灶1345台;新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150户,配置太阳灶1155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台、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2500台,更新改造省柴节煤炉灶炕750户。完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网点。

  通信和邮政。恢复重建基础传输网和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数据通信设施,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三网融合,提高通信服务水平和安全可靠性。建设应急固定通信站点,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邮政业务用房及邮政服务网点。

专栏9 通信邮政

  公众通信网 新建固定电话交换机8000线、移动通信基站148个、光缆611公里、电缆70公里、管道20公里;购置通信设备446套;重建通信业务用房。
  应急通信 新建VSAT固定通信站点2套,配备应急通信车1台。
  邮政 重建县邮政局业务用房,恢复邮政服务网点3处。

  市政设施。加快新水源、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完善供排水系统,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恢复建设县城道路、桥梁,增加城区主通道,调整优化路网结构。建设峰迭新区与县城之间的连接道路及公共交通站点,提高交通系统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堰塞体清淤废渣、建筑废弃物,做好峰迭新区场地回填。按照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套建设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

专栏10 市政设施

  供排水 新建水源地、配水厂及供水管网45公里,供水能力达到1.12万吨/日。建设排水管网31公里。
  垃圾处理 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1处及配套设施。
  污水处理 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日处理污水7000吨。
  道路桥梁 恢复和建设县城市政道路61公里,建设新区道路40公里(含峰迭新区至县城连接线13公里);恢复重建县城跨江桥梁2座,维修加固1座。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隐患排查。加强县城及周边居民点和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排查、勘查,采用多手段、多方法,查明地质结构及灾害类型、分布范围。进行原地重建区、峰迭新区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划定危险区域,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综合整治。坚持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山洪、泥石流、滑坡和不稳定斜坡体等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进行综合治理,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有效消除灾害威胁。统筹建设三眼峪、罗家峪等沟道山洪与泥石流防治工程,提高山洪、泥石流通道疏排能力,严禁各类建筑物挤占侵占山洪、泥石流通道。加强对南山、锁儿头、龙江新村等滑坡体的监测和治理。实施峰迭新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护工程。抓紧编制白龙江流域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并尽快启动实施。
  避让搬迁。对县城及周边处于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危险区和地震活动断层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要坚决避让搬迁。灾后重建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地震和各种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开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现有的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向灾区倾斜。

专栏11 灾害综合治理

  地质勘查 开展地质灾害遥感调查、工程地质勘查、地震活动断层探查。
  综合整治 县城及周边、峰迭等新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26处。建设三眼峪沟、罗家峪等6条沟道排洪通道。
  避让搬迁 对三眼峪沟泥石流、罗家峪沟泥石流、南山滑坡东侧不稳定斜坡体、龙江新村不稳定斜坡体等区域的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9602_small.jpg
第二节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加强地质、地震、气象、洪涝灾害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健全基层监测机构和队伍,科学设置暴雨、地质灾害监测站(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强预测预警装备配备,提高预测预警和临近预报水平。建立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强化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基础测绘,建立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库,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建设雨量站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预警平台。
  群测群防。完善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充分发挥乡村群测群防监测员、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动员乡村干部群众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巡查、观测,及时报告灾害征兆,形成专群结合的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体系。
  教育宣传。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种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社会公众对防灾减灾的参与程度,增强全民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专栏12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 建设灾害预警系统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雨量站、自动气象站、县级综合预警平台,健全县乡村预警体系。
  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在县城周边建设6个测绘基准点。
  基础测绘及数据库建设 完成县城及周边、就近新建区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 新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建设白龙江流域暴雨灾害监测网及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业务平台。
  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建设必要的监测设施,建设减灾教育基地,培训群防人员。
  应急能力建设 建设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植被恢复。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加大县城及周边荒山造林种草力度,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加快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增强林草地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作用。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中,对舟曲灾区给予重点支持。恢复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恢复提高森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能力。
  水土保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结合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治理,实施坡改梯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配套建设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生物措施,降低土壤侵蚀强度,增强缓滞洪能力。

专栏13 生态修复

  林木恢复 对25度以上的4800公顷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实施荒山造林3006公顷,封山育林13527公顷。
  种苗基地 建设林木种苗基地20公顷。
  森林防火设施 建设防火道路,配置相应设备。
  森林监测设施 建设森林有害生物测报中心、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及监测站点。
  草原修复 草原围栏33333公顷,重度草原退化补播改良14667公顷,人工饲草料基地3333公顷。
  水土保持 治理三眼峪、罗家峪、庙儿沟、磨沟、南峪沟、瓜咱沟、寨子沟、硝水沟、老鸦沟9条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0.58平方公里。
  
第二节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止有害物质排入,消除病原微生物危害,保障饮用水安全。
  废弃物处置。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优先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废物。对拆除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农村环境治理。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对生活垃圾、污水和人畜粪便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灾区农村环境安全。
  环境监管。恢复重建环境监测设施,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14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 实施水源地区划保护工程,修建拦渣坝、挡土墙。
  环境综合整治 开展受灾村和安置点的水源地、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实施南峪沟矿山环境整治。
  环境监管 建设环境监测点4个。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生产设施。恢复重建日光温室、养殖圈舍等农牧业生产设施,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提高良种繁育、畜种改良、动物防疫等技术服务水平,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
  种植养殖。积极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结构,大力发展蔬菜、油料、中藏药材等特色种植业,花椒、核桃、柿子等特色林果业,生猪、牛、羊等特色畜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专栏15 农牧业

  生产设施 恢复重建日光温室100座,塑料大棚61公顷;肉羊养殖基地1个,生猪养殖基地2个、良种蛋鸡养殖基地4个;建设蔬菜育苗中心1个。重建牲畜养殖暖棚及圈舍600处,动物防疫设施3处,畜禽良种繁育场3个,畜禽改良站点19个。
  种植养殖 恢复重建特色蔬菜种植面积200公顷、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公顷,推广优良品种油菜种植面积1333公顷。建设优质林果基地333公顷,林下资源开发基地2402公顷,林下养殖667公顷,科技推广示范园33公顷。
  生产服务设施 恢复重建县乡农技推广站、水保站、林管站等生产服务设施。

第二节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恢复建设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景区道路,修复完善景区内游步道、停车场,改造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信、安全防护等设施,提高景区接待和应急救援能力。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建设民族特色鲜明的民俗风情街区,促进生态旅游和民俗文化风情旅游发展。
  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舟曲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和旅游信息网络系统,维修改造旅游饭店,完善景区停车场、道路标识标牌,建设景区旅游公共卫生设施,提高旅游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专栏16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 恢复重建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旅游景区道路70公里、游步道42公里、停车场2处,完善旅游景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讯等基础设施。
  旅游服务体系 建设游客综合服务中心1处、景区游客中心2处。新建旅游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中心、旅游信息网络系统各1个。改造维修旅游饭店11家。改造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相结合的方式,恢复重建和发展经济林果、中藏药材、山野菜等特色产品加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灾区重建和发展需要,适当建设节能保温砌块等新型建材生产企业。严把生态环境保护关,严禁建设能耗高和污染严重的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积极发展民族特色手工业,鼓励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和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生产加工,努力增加群众收入。

专栏17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 恢复重建中药材加工、山野菜加工企业,建设经济林果、中藏药材等特色产品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 新建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生产加工项目。
  建材生产 建设节能保温砌块加工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商贸流通设施。加强现代物流配送设施和流通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商贸、物流服务水平。完善应对突发灾害的市场应急保障体系。
  商贸服务网点。恢复重建受损的农贸市场、百货商场、配送中心、粮油肉菜储备库和屠宰加工厂等,优化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粮油供应(含军粮)、农资经营网点布局,适当增加商贸服务网点数量。支持民族贸易网点建设。
  金融服务。恢复重建金融机构营业用房、金库和网络信息系统等设施。合理布局基层金融服务网点,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专栏18 市场服务体系

  专业市场 恢复重建蔬菜、肉类、粮油交易、百货服装批发、综合农贸、农资、建筑材料、废旧物资回收市场。
  物流配送中心 恢复重建“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农资配送中心、粮油配送中心,新建1个“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
  粮食流通设施 恢复重建粮食流通储备库、军粮供应设施、粮油加工厂。
  生产生活储备设施 恢复重建肉类、农资、蔬菜储藏库。
  零售业 恢复重建百货商场、综合超市、粮油经营网点和其他商业零售网点。
  牲畜屠宰场 恢复重建屠宰场。
  餐饮住宿服务 恢复重建餐饮服务网点。
  金融机构 恢复重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信用联社及农信社网点、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机构。

第五节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扶持。扶持受灾贫困户发展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设立贫困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在综合性农贸市场为贫困户经营提供优惠,同时加大以工代赈力度,拓宽受灾贫困群众增收渠道。
  易地扶贫搬迁。结合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缺乏发展条件地区的贫困群众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搬迁。通过推进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增加就业岗位和居民收入来源,解决灾区群众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劳动力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贫困群众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专栏19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开发 新建受灾贫困户畜牧养殖圈舍1500处。
  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600户。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恢复重建目标和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为50亿元,所需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和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收。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实施住房重建优惠贷款服务政策。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特别资助,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扶贫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贫困农村和农村贫困家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对遭受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双重灾害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做好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制定建材保障工作方案。根据恢复重建任务合理确定建材需求,统筹组织省内建材生产企业保质、保量、稳价供应。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
  运输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科学统筹组织物资运输。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重要运输通道通行安全。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物资运输监督管理,开辟绿色运输通道,统筹组织调度各方面运输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
  施工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制定施工保障方案,加强施工现场指挥调度,统筹安排,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有序、高效。加强安全质量保障,建立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省内对口援建措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价格监管。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密切监测灾区市场商品价格,切实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和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恢复重建所需主要建材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协助甘肃省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要建立灾后恢复重建省级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统筹和制订恢复重建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甘肃省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在恢复重建实施中都要自觉遵守并执行本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恢复重建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衔接,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监督检查。监察部将对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甘肃省要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社会捐款和援建物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审计署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结  语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使命光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灾区各级政府的有效组织,灾区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能够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新舟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