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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5:24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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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国家科委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

科委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官员为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依本办法授奖。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获奖者的知识产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 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颁奖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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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各种工程机械车辆的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专项修理和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维修业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区、市、县交通局是该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修管理处)和各区、市、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维修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行使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职能,负责国家和省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以处、办的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区、市、县维修管理办受市维修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维修管理处负责:
(一)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和市属的维修业户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属经营汽车、摩托车大修的维修的业户的开办和年审的终审工作。
区、县(市)维修管理办负责:
(一)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的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业户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辖区所属的汽车、摩托车大修业户的开办、管理以及年审的初审工作。
维修管理处(办)在接到维修业户开办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市维修管理处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广州地区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管理,以确保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维修业户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申领《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按时参加行业年审。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三类:
一类:汽车大修,总成大修。
二类:汽车维护及小修。
三类:汽车专项修理:包括专门从事车身修理和喷漆,篷、套、座垫及车内装饰,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轮胎修补,玻璃安装,空调机、暖风机、高压油泵、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镗磨汽缸等业务。
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以下两类:
一类:摩托车大修。
二类:摩托车小修。
汽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摩托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户未经批准不得兼营汽车维修业务。
第八条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技术力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仪具以及必备的资金。具体开业条件由广州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维修业户必须执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广州市统一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文本和专用发票及工时、材料明细表,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报送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 维修管理处(办)有权查阅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维修业户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维修业户经营秘密的,维修管理处(办)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价格作价规定的作价原则,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执行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经大修、总成大修或二级维护出厂的汽车,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发《汽车大修出厂合格证》、《汽车总成大修出厂合格证》或《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


第十三条 承接汽车改装、改造和变更原车颜色的,须有公安部门批准的证明,方可承修。
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和临时停业的,应在十五天内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类别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写出
书面报告,交回《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必须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缴纳营业收入额1%的行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维修业户,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收入额的罚款。超越核定技术类别范围承接汽车维修业务的,处以相当于该项营业收入额50%的罚款。
(二)不按时办理《技术审查合格证》年审,不按规定悬挂《技术审查合格证》、“经营类别牌”的,不按期限如实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报表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手续的,处以一百元以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不按期限缴纳管理服务费或弄虚作假偷漏管理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服务费5%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纳的,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四)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低劣的,给予警告;造成托修方经济损失的,要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
第十七条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规定处罚;违反汽车、摩托车维修合同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对市维修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广州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区、市、县维修管理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经管的区、市、县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
内提出,对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质量、收费问题发生争议,可由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负责调解,调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维修管理处(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如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批准由广州市交通局施行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3年6月22日

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最高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霍胜祥死后,其妻龙凤弟及女儿霍路弟于一九六0年在屋后扩建猪圈,一九六五年、一九七
七年又对此房的墙壁、大门进行修建,刘国柱均无异议.一九七八年,刘国柱之侄刘光辉与龙凤弟订立了《借地文约》,其中写道"所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霍姓,地基主权属于刘家".一九八二年,刘国柱、刘光辉提出要地建房发生纠纷,并向临桂县人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双方讼争之宅基地原虽属刘国柱所有,但是,已经长期经他人使用,且自一九六二年九月中共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之后,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归了集体,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因此,一九七八年双方订立的《借
地文约》中"地基主权属于刘家"的约定,违背了当时政策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龙凤弟、霍路弟己经长期使用了该宅基地,况且他们的建筑物已经县人民政府承认并颁发给了产权证,所以,我们同
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将讼争之宅基地仍由龙凤弟、霍路弟继续使用的意见.
此复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198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