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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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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4/02/0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业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统一协调全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园林、房产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有关落实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或报批,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城市排渍、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及修复工作。

(三)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指导协调城市主要干道、重要景区、街景、重要路段、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及管理,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的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市区(含开发区)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合同、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六)负责建筑、勘察设计、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七)负责市区城市采水、管网输水、用户节约用水工作。

(八)负责市区燃气热力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工程质量、施工队伍资质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标准,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工作。

(十)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草拟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文印、印鉴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件档案工作;负责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信息工作、年鉴编辑和大事记起草工作;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战线内设立的各类记者站;综合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组织制订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要点,并会同有关科室检查实施;组织政策调研,研究制订建设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案;负责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系统行政处罚审批工作;指导城乡建设事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三)勘察设计与建筑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与建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建设战线科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行业相关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节约能源、信息搜集、反馈及存档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规划的制订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工作,统筹规划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认证和合同管理;综合协调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会同办理城市规划用地和调整用地的审批,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艺术评审,指导和协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市区抗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灾体系区域规划;实施对新建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审查、监督及设防标准的管理;制定现有建筑设施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重大工程设计的抗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组织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全市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全市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参与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

(四)质量安全管理科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和认证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施工、监理、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进行审查、监督执行;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卫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负责制订直属单位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评价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民用航空、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标准,并指导实施。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办理燃气经营和建设审批手续。

(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政法规并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村镇规划的编制、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产管理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及村容镇貌的管理;负责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的管理;负责村镇建设的人才培训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县(市)规划区建设。

(七)人事教育科

负责建设系统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创建规划、开展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建设系统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和改革办法,负责干部录用、聘用、引进、培训、调配、任免、奖惩和考核呈报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查、推荐、报批工作;制订全市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进出境人员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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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七日)


鳗鱼苗是我省珍贵的渔业资源。为了整顿鳗鱼苗捕捞、收购、销售上的混乱现象,保护和合理利用鳗鱼苗资源,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完善鳗
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鳗鱼苗禁捕制度。内陆水域(包括长江)属鳗鱼苗禁捕区。沿海水域禁捕期为每年五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十日。在禁捕地区、禁捕期内,严禁捕捞鳗鱼苗。凡违禁捕捞的,由渔政机构没收网具,没收所捕鳗鱼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渔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专业渔民、兼业渔民、沿海有捕捞条件的养鳗单位,在捕捞季节、非禁捕区内从事捕捞活动,须向当地县以上水产部门申领鳗鱼苗捕捞许可证。鳗鱼苗捕捞许可证由省水产局统一核发,凭证在指定地点捕捞。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无证捕捞。无证捕捞的均属
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
三、对鳗鱼苗实行统一收购。凡省内沿海水域捕捞的鳗鱼苗,一律由经省水产局颁发收购证的当地水产供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鳗鱼苗收购业务。沿海地区成鳗养殖场确有捕捞能力的,可申领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实行自捕自养,但必须从严控制
并纳入当地成鳗养殖供苗计划,自养多余部分必须交水产供销部门收购,自捕不足的,由水产部门按养殖计划调补,严禁养鳗场擅自出售、收购、转卖鳗鱼苗。
四、强化鳗鱼苗的计划管理。鳗鱼苗资源的安排,继续执行“先养后出”、“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鉴于年际间鳗鱼苗产量不均衡,对省内养殖用苗和出口用苗的安排,一般年份以捕捞量10吨为基数,按4:6分配,即养殖用苗4吨,出口用苗6吨;正常年份,在鳗鱼苗收购开始
,即按上述比例同步安排养殖和出口用苗。捕捞收购的鳗鱼苗低于10吨的年景,首先保证养殖用苗,其余的出口;收购超过10吨的年景,在保证安排基数内养殖用苗和出口用苗以后,优先增加出口。鳗鱼苗资源丰富的年份,在满足省内成鳗养殖和出口需要的前提下,可酌情支援外省养
殖成鳗。
养殖用苗计划由省水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联合下达。养殖用苗的安排要与成鳗出口挂钩,签订购销合同。
五、整顿养鳗秩序,有计划地发展养鳗业。对现有养鳗场要全面清理登记,对具备养成鳗条件,尤其是利用余热和节省能源,效益好的企业,要积极扶持,保证供苗。对一哄而起,无养殖条件而专养黑仔鳗出售的,要停止供苗,停止生产。
六、加强鳗鱼苗的调拨工作。产苗市养殖成鳗用苗,由所在地水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按省下达的计划进行调拨;非产苗市养殖场所需的养殖用苗以及出口用苗,由产区水产供销部门收购后,按省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养殖计划,调运常熟中转站,统一由省经贸部门按计划安排调拨。提供给
非产苗市的养殖用苗,由调入市向产苗市补偿部分外汇,补偿标准由省经贸部门会同水产部门根据当年国际市场情况确定,并由经贸部门于年终结算划拨;中外合资养殖场养殖用苗,按上述原则由用苗企业负责外汇补偿。
七、对外省养殖单位所需的鳗鱼苗(包括黑仔鳗),由兄弟省水产部门牵头与我省水产局联系,省水产局在征求省经贸部门意见后,在保证省内养殖和出口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外省购买鳗鱼苗争取按当年国际市场价格支付外汇,纳入我省鳗鱼苗出口创汇基数。严禁外省任何单位和个人
直接到产苗区采购鳗鱼苗。各市县未经省批准不得自行向省外销售鳗鱼苗。
八、继续执行准运证制度。省内运输鳗鱼苗许可证,由省渔政机构或委托市县渔政机构签发,并抄送同级经贸部门。出省运输许可证,由省水产部门征求经贸部门意见后签发。
九、加强鳗鱼苗价格管理。省内鳗鱼苗收购必须坚持统一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水产、经贸部门于当年开捕期前联合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擅自提高或压低价格。
十、继续收取鳗鱼苗资源保护费和产销管理费。资源保护费按每公斤300元收取,对于出口用苗,由捕捞者和外贸部门各承担一半;对养殖用苗,按每公斤150元收取,由捕捞单位或个人承担。产销管理费由捕捞者承担,按收购价格的3%提取,其中40%交省用于长江鳗鱼苗禁
捕管理,其余留地方。保护费和管理费,只能用于鳗鱼苗的流放和渔政管理。水产部门发放捕捞证、收购证,仍按原规定收费。除上述各项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依法打击非法活动。在鳗鱼苗捕捞季节,各地要广泛宣传渔业法,宣传政府有关鳗鱼苗产销管理的各项规定。沿海、沿江地区水产部门要集中力量,会同经贸、公安、财政、税务、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加强捕捞管理和市场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捕捞,严禁走私倒卖
。凡查获走私倒卖的,由渔政部门没收全部鳗鱼苗,并处以鳗鱼苗价格一到二倍的罚款。对查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加强鳗鱼苗产销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和沿江、沿海地区的有关市县,都要建立鳗鱼苗产销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在鳗鱼苗捕捞季节,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同动作,并协调解决产销工作中的矛盾。
十三、以上规定于一九九0年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0年1月7日

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办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测绘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测绘宣传工作,为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舆论环境,进一步扩大测绘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在服务测绘中心工作、展现测绘重要作用、扩大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上作出新贡献,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测绘精神、繁荣测绘文化上取得新进步,在统筹重大测绘宣传活动、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夯实测绘宣传阵地上开创新局面。


  一、着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新举措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测绘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举措和成效,推进学习实践活动长效机制的形成。及时报道测绘部门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新成效。贯彻落实中办《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深度报道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五型机关”的新举措。大力宣扬“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积极宣传测绘行业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报道测绘行业文化建设的举措和成效。


  二、着力宣传数字中国建设新突破


  积极宣传测绘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意义和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组织开展“数字城市中国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深度报道数字城市建设的典型应用和显著成效。宣传报道西部测图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进展和应用成效。跟踪报道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要意义和进展情况,积极宣传平台建设在促进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方面的成效。及时报道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三号卫星应用系统建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应用、重大测绘科技攻关项目实施、测绘发展战略研究等的进展和成效。


  三、着力宣传测绘统一监管新进展


  加强测绘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测绘市场环境的形成。深度报道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举措和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大力宣传《地图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创新内容。大力宣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普及地图、国家版图基础知识和互联网地图监管政策,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地图。积极报道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普及测绘法律知识。宣传报道测绘“五五”普法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在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资质资格管理、标准质量管理、测量标志管理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展示测绘依法行政五年来取得的显著成绩。


  四、着力宣传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新亮点


  围绕党和国家关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安排,大力宣传地理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国家测绘局在政策制定、项目引导、政府采购、资源共享、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快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新举措、新成效。及时报道测绘“走出去”战略实施举措与成效。宣传若干发展前景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地理信息企业,助力地理信息“龙头企业”形成。大力宣传测绘自主创新软硬件产品,推动民族品牌和知名品牌的形成和发展。


  五、着力宣传测绘保障服务新成效


  大力宣传测绘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成就成效,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测绘“离不开、用得上、作用大”。大力宣传测绘 “十一五”成就,推进测绘作用地位的提升。深度报道无人飞行器遥测系统在提高测绘快速获取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中的突出作用。积极宣传测绘在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推动城镇化建设、服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促进土地资源调查管理、服务极地科学考察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做好上海世博会测绘保障、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测绘保障、应急测绘服务等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报道中国测绘科技馆,面向社会大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宣传测绘科技基础知识和测绘历史。


  六、着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新闻宣传的总体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全面把握国家测绘局关于2010年测绘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为推动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精心组织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大任务宣传,力求形成规模和声势。加强对测绘相关社会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解疑释惑,形成共识。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着力加强测绘宣传阵地建设


  切实加强对测绘宣传工作的领导,在方向上牢牢把握,在工作上及时指导,在投入上大力支持。进一步完善测绘宣传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测绘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严格程序,提高宣传工作效率。整合测绘宣传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体效应。创新宣传方式,办好《中国测绘报》和《中国测绘》杂志,注重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改进版面设计,增强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扩大阅读群,提高发行量。办好国家测绘局门户网站和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加强内容建设,优化网页设计,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点击率。加强测绘宣传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充实基层测绘宣传力量,鼓励记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采访报道,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测绘宣传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