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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09:38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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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
学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总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国税发〔2001〕9号),现就执行《办法》和《规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
对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称营业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协查管理是税务机关的共同职责,因此,应建立对纳税人营业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制度。
(一)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1)。该证明由纳税人所属各营业机构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交证明的限期调整为每年7月31日以前。
(二)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中发现有涉及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纳税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附件2),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有责任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所得税的问题,也应及时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做出相应税务处理(附件3)。
(三)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办法》第六条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时,应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1.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营业机构就地征税仅适用于下述情况:
营业机构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7月31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2.对属于上述情况的营业机构,可以核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以同行业利润水平或其他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待遇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及确定处罚;但纳税人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附件3)。
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以上规定对营业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附件3)。
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评税
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为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尚未采用电子化审核评税以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审核评税办法》的全面要求完成对企业年度申报表的详尽审核评税的,可以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资料后,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第三条(二)款3项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初审评税,并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初审评税的结果下发汇算清缴通知书。汇算清缴期后,应再选取初审评税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详细评税及相关税务调整。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存根)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
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已
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合并)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2: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存根)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
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国(地)税核〔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请
就该营业机构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事项:
疑点:
营业机构登记地址:
电话: 传真:
此致
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3:

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国(地)税处〔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局管辖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你处设立的营业机构。
营业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经
我局查实,对该营业机构 年度所得税做出如下处理:
1.营业机构未汇总申报由我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核实额: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同行业利润率核定额:_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方法核定额:________________。
2.我局计算补征税款及处罚额:
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____补缴税额:____。滞纳金:____处罚额:
____。
3.我局提请你局应作出的税务处理事项:
(1)营业机构漏报收入额:_________________。
(2)营业机构多列成本费用:________________。
(3)纳税人处于亏损年度(免税年度)须由你局统一进行税务调整处理的属于本营业机构
的利润(亏损)额:______________。
(4)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邮编: 地址:
业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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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已参加房改的家属宿舍可否允许计提折旧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二、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1999年7月14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19790712

(79)劳总护字45号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更好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地区、各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各地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近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影响了规定的正确执行,有些地区、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有所忽视,必需的宣传教育经费得不到解决,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因此,今后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章名】 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一、安全技术

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保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18.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19.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试装置。

20.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21.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22.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2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24.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

2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26.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27.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28.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29.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30.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31.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33.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34.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35.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四、宣传教育

36.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37.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39.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五、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几项说明

(一)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二)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不列入本名称表范围。

(三)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需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五)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