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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53:24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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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8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1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清永陵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清永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清永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清永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清永陵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执行。

清永陵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

第五条 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树木,破坏花草、植被;

(二)捕猎野生动物和放牧;

(三)在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攀登;

(四)设置广告;

(五)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

(七)在设有禁止拍照标志的区域内拍照;

(八)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九)取土修建墓地;

(十)其他有损文物、有碍景观的行为。

第六条 在清永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报国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清永陵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清永陵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清永陵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七条 清永陵的文物维修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永陵进行修缮、复原等文物维修工程。

清永陵的保护和维修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原貌。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清永陵保护、维修专项经费,列入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

上级国家机关的拨款、社会筹集和国内外捐赠的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它用。

第九条 拍摄电影、电视、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要拍录文物场景和文物,都应具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清永陵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凡申请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清永陵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在清永陵保护管理、安全保卫及环境治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实际损失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予以制止,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恢复原地貌,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迁,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原貌,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清永陵文物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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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 民就爱警——由“7.5”暴乱思和谐警民关系之构建

李钢


  震惊国内外的新疆“7.5”暴乱事件让国人更加看清了以热比娅为首的分裂势力的狰狞面目,一群试图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打砸抢烧的极端分子赤裸裸地暴露于千千万万中华儿女和支持中国统一的世界有识之士眼前。我们为在暴乱中被无辜杀害的同胞沉痛默哀,为在暴乱中无辜受伤害的同胞诚挚祈福,但更为以热比娅为首的暴乱分裂分子感到羞耻。
  在新疆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乌鲁木齐“7.5”暴乱中,我们的公安民警冲锋在前,舍生忘死,英勇奋战。在危难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快速反应,果断出击,坚守岗位,不怕牺牲。我们的公安民警以自己的行动向世人展示着人民忠诚卫士的本色,诠释着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我们的公安民警在暴乱中的英勇表现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更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与拥护。事态得到控制后,我们的公安民警以忠诚于党、热爱人民、保家卫国的坚定信念,坚守在一线,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他们的忠诚、他们的忘我感动着经历劫难的乌鲁木齐市各界人士。一幕幕警为民、民爱警的和谐、感人画面定格在乌鲁木齐市的大街小巷:新疆的企事业单位将慰问物资和慰问金送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厅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宾馆为执勤民警送去精心准备的饭菜;自发组织的乌鲁木齐市民用手推车将矿泉水、馒头、西瓜送到公安民警执勤点。一声声感谢的话语,一滴滴激动的泪珠,都在诉说着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公安民警维护稳定、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感激之情。人民群众与公安民警的心融到了一起,骨肉相连,亲密无间,警民就是一家人啊!就如一位新疆市民说的“公安民警就是最可爱的人”。“有公安民警在站岗巡逻,我就觉得安全。”“公安民警那么辛苦,我为他们送饭是应该的”。简单的话语却道出了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分量和地位,多么和谐的警民关系啊!群众心中有杆秤:警为民,民就爱警。
  公安部党委在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把“三项建设”作为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其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一个重要支撑,它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改善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更多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但是,不和谐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比较严重,人民群众对某些执法行为意见很大,对一些民警的执法形象和态度很不满意。是人民群众太挑剔?还是我们的执法相对人太难伺候?我们的人民群众都是朴实、正直的人民,他们的心里只认一个理:公安民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谋利益,老百姓就拥护他、支持他、爱护他,就把他当亲人。人民群众心里有杆秤,他们知道美丑、善恶、好坏,知道感恩图报。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解决警民不和谐问题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民警要有为民之心、爱民之情,真正从内心把人民群众当作亲人,从点滴小事做起,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第一位。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用心去接触群众、亲近群众,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据此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更高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鉴于此,公安部党委提出了“大接访”和“大走访”两大举措,笔者认为很及时、很必要。要对社会不同阶层的群众进行接访和走访,特别是要深入到失业下岗和生活困难群众、返乡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众等家庭,多与人民群众说话、交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措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多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人民群众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送唠嗑,把侦破“小案件”、调处“小纠纷”、整改“小隐患”、办好“小事情”、解决“小问题”切实放在心上,从群众最关心的“小”事、最揪心的“烦”事、最期盼的“好”事做起,不要瞧不起鸡毛蒜皮的小事,不要怕麻烦,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而现实的需要,也是最能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的途径。只有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工作才会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就能够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使我们的公安工作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大案、要案我们要查、要破,但更经常面对的是琐碎的“小事”,一个认识必须要深植于民警心中:人民群众的事没有小事,人民群众的事就是大事。我们的公安民警要学会做一个修理工、清洁工、调解员等角色,新时期的社会更需要懂得做群众工作、深深扎根于社区、与人民群众一家亲的公安民警。人民群众心中有杆秤,只要我们的公安民警情系于民、取信于民、权用于民、利谋于民,他们就会毫不吝啬、全无保留地献出他们的真情,和谐警民关系何愁不能建立?


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 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