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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9:32:33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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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7〕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加强本市取土管理,规范取土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取土,是指为了建设工程需要,直接从原始地貌中挖掘获取土壤的行为。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是取土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取土的监管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市林业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林地的影响以及取土后土地清理复绿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监管取土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公路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公路的影响;市环卫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取土过程中的弃 土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拟订本市取土统一规划,并拟订取土后环境清理复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活动,取土人应当向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提交申请书、取土范围说明(位置、面积、深度)、申请人身份证明、开采利用和恢复方案等。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选址意见。选址意见必须明确取土涉及占用林地或涉及其他法定许可的,取土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承担属地管辖责任,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违法取土行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取土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依法对直接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违法取土行为报告后应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取土现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及时通知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取土现场,并按各自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国土资源局备案。各职能部门拖延或未尽到查处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土。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的区域范围内;
二、工业园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三、铁路、市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
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采石、取土的地区。
第九条 因取土毁坏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的,取土人应当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恢复利用的措施。
第十条 取土过程中废弃土必须堆放在规定的弃土区,并建设挡土墙和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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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卜凡涛


一、概述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
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这种大的经济、政治变革环境下得以恢复、重建并正常运转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别是在政府行政领域,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为非”的思想还占据着统治地位,这就造成了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存在着机构过于简单,人员配备不齐全的情况。有些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工作由相关部门作为一项“兼职”来对待。有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设备配置较为薄弱、办公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完成对政府行政的监督职能。监督职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实。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行政法理论对于行政监督的论述,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监察、审计等)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而对于政府法制机构这一重要的政府内部监督力量,却论之甚少。理论上的缺失使得这一内部监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法制监督法。而其他的监督方式都有与之职权相适应的立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尽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但是,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监督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不协调。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例如执法通报制度,每个季度一报,其数字完全由各相关单位报送,而且对其报送的数字并不要求有相关的案卷资料予以佐证,这样就很难避免有些部门错报、漏报甚至是编造一些数字来应付,这项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监督变成了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第三,监督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只是规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是没有具体的制度来规定如何获得此类行为,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后是否需要反馈给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一是更加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夯实执法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基础。进一步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岗位建设,增加岗位工作人员数量,加大建设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与其他监督方式力量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从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关系着手,定位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实际,统筹兼顾,尽快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该监督方式有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的情况,从而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我国的执法监督还存在着表面化、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不能解决困扰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监督有效的制度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建立一套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实地调查、电视广播、群众反映等方式,对涉及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筛选,从而将这些信息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相联系,从而提出执法建议,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有的放矢的重点执法活动。例如,监督机构在接受群众对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的举报,调查核实之后,就可以督促有关职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强化制约机制。监督需要有相应的制约机制,我国政府执法监督的制约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起一套权责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反馈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重视监督机构的建议,并将处理意见采纳与否等相关情况反馈给监督机构。二是建立监督结果与工作考核挂钩制度。要把执法监督作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与单位政绩挂钩。
结语
总之,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受传统思想、经济发展、民风民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加大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加大监督制约机制,这一制度才会更加完善,从而发挥出更大的监督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51号

2005-03-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