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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6:55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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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现公布《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玉溪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确定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不同岗位的工作负荷,使职、责、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
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岗位设置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管理和工勤岗位数控制在编制数的20%以内,财政定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控制在25%以内,各类岗位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一)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
(三)工勤岗位的设置逐步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  (一)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二)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单位性质、编制、内设机构名称;
(二)岗位设置种类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人数及领导职数;
(四)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任及聘期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受聘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60周岁;女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女性职工在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办理退休时在该岗位上累计受聘满10年或连续受聘满5年,达到该岗位退休年龄的,退休费按照该岗位的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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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5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关于加强民爆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民爆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223号


各省(区、市)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精神,总结“十一五”期间民爆规划的实施进展,就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是保证民爆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高民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在各级民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民爆企业千方百计加大技术进步力度,有力地提升了产业结构的层次,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当前,民爆行业仍处在结构升级、重组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级民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引导和推动,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行业产能优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为掌握目前在建项目的实施情况,现决定对“十一五”期间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未建成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请各省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并按照要求填报,有关填报的内容见附件。对批准时间已超过两年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需另附相关批准文件和未开工说明材料,对已开工项目应填报开工时间、计划工期等内容。
  三、按照行业产能动态调整的政策和要求,鼓励在保证国民经济重点建设内容的同时,按照市场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重组愿望推动民爆产能在各省区域内优化调整,或跨地区转移,以有效缓解个别区域对民爆产品供求紧张的局面。
  四、各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严肃认真的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如实填报汇总表,对违反管理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实将严加处理有关责任单位。
  请各省(区、市)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审核工作,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11月底前报我司(联系人:于磊,电话:68205388,传真:66012539)。
  附:已批未建成民爆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5/001e3741a2cc0e4b0e5101.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