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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26:39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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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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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
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全球或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
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1),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第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工作单位,以下简称为协调单位。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

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
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属公司”)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2、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3、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 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配额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
第十五条 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部属公司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进行下年度配额的分配。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于1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出口企业可在每年的12月15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1/4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2、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须于4月和8月底按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5月和9月分别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为鼓励配额商品新品种的开发,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配额使用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外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具体做法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配额商品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本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的配额,须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据其立项审批时批准的合同、实际生产能力及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其配额。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同上。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定而又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高、信誉好;
2、开发新品种出口成绩显著,效益和对外信誉好;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将按多占配额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度配额并通报批评。对超配额发证或无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酌情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发证权。

2、对售价低于协调价的出口企业,将酌情减少其相应商品下年度配额。
3、对私自更改、伪造倒卖出口许可证者,依法从严惩处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对逃避配额管理,以各种名义冲击实行配额的国家和地区者,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对违反本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将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力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者,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经营配额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54种,括号内为实行主动配额的国家和地区)
1、烟花爆竹(美国、日本、港澳)
2、芦笋罐头(欧共体、港澳)
3、水煮笋(全球;其中:日本为主销市场)
4、红小豆(日本)
5、高梁(日本、东南亚)
6、薇菜干(日本)
7、栗子(全球;其中:日本、港澳、东南亚单列)
8、大蒜(已招标)
9、芝麻(日本)
10、荞麦(日本)
11、蜂蜜(已招标)
12、薄荷脑油(已招标)
13、苇及苇制品(全球;其中:日本为主销市场)
14、蔺草及制品(已招标)
15、阿拉伯袍裤(中东六国)
16、磷片石墨(日本)
17、肝素钠(欧共体、港澳、美国)
18、鲜蜂王浆(已招标)
19、半夏(日本)
20、槐米(日本)
21、桐木及板材(日本)
22、棉漂布(已招标)
23、棉涤纶漂布(已招标)
24、联苯双脂(韩国、东南亚)
25、甘草制品(已招标)
26、糠醛(醇)(欧共体、日本)
27、地毯(已招标)
28、硅锰合金(日本、港澳)
29、蕉柑(东南亚)
30、冻兔肉(欧共体、港澳)
31、梭子蟹(日本)
32、虫草(港澳)
33、菊花(港澳)
34、黄芪(港澳)
35、当归(港澳)
36、枸杞(港澳)
37、党参(港澳)
38、苎麻纱(含混纺)(包括纱、条、球、精干麻)(已招标)
39、苎麻坯布(含混纺)(已招标)
40、卫生纸(港澳)
41、蘑菇罐头(全球)
42、盐水蘑菇(全球;其中:港澳为主销市场)
43、活猪(港澳)
44、活牛(港澳)
45、活羊(港澳)
46、活禽(港澳)
47、冻猪肉(港澳)
48、冻牛肉(港澳)
49、冻羊肉(港澳)
50、冻家禽(港澳)
51、活水产品(港澳)
52、鲜水果(港澳)
53、鲜蔬菜(港澳)
54、皮蛋(港澳)

注:以上第43至54为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其配额管理办法详见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一九九 年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商 品| | | |截止 月|申 请| |
| |单 位|出口国别|年度配额| | |备 注|
|名 称| | | |出口实绩|增加配额| |
|--------|--------|--------|--------|--------|--------|--------|
| | | | | | | |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州政府秘书长是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州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事关文山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州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州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报告的事项。
(七)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一般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根据通报内容,通报会请州直部门负责人,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领导参加;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州法院、州检察院、文山军分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厅级干部)参加。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部分州级老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州属大中型企业,省驻文单位,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州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州政府办公室编印《决策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州政府办公室编印的《信息专报》、《文山政务信息》、《文山政报》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通报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