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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0:20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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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国务院同意成立部际协调机构——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并协调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仲藜(财政部部长)
成 员: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罗植龄(国家计委副主任)
陈清泰(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洪 虎(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张孝文(国家教委副主任)
张志坚(人事部副部长)
白文庆(人民银行副行长)
崔建民(审计署副审计长)
办公室主任:张佑才(兼)
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19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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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国家海洋局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1982年1月1日,国家海洋局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 │指办公用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邮资汇费、┃
┃ │ 1 │ 办 公 费 │修理、照明及饮水燃料、各种捐税、牌照、搬运、┃
┃ │ │ │其他另星购置和清洁卫生用品、公用被褥拆洗及被┃
┃公│ │ │装管理费等。 ┃
┃ ├──┼─────┼──────────────────────┨
┃ │ 2 │ 厨 具 费 │指厨食具的添置与修理费等(厨食机械设备购置经┃
┃ │ │ │批准列一般设备费内开支) ┃
┃ ├──┼─────┼──────────────────────┨
┃务│ │ │指组、干、宣、保等政工业务所需费用;报刊参考┃
┃ │ │ │资料(业务部门用报和图书资料要从严掌握列政治┃
┃ │ 3 │ 政 工 费 │部门留用党、团费中开支),广播器材的添置和维┃
┃ │ │ │修、电影设备维修、环境宣传布置、添购图书、修┃
┃ │ │ │理电视机、收录机、举办墙(板)报群众性文体活┃
┃费│ │ │动及政治部门各项业务开支 ┃
┃ ├──┼─────┼──────────────────────┨
┃ │ 4 │ 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实验厂、站、所及码头、船大┃
┃ │ │ │队船用水电列各业务及管理费内)开支。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机关和水文气象站│ │ 3.00 │36.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调查船大队、研究所 │人│ │ │数计算 ┃
┃海洋学校、总台、上 │ │ │ │ ┃
┃办等单位 │ │ 2.00 │24.00 │ ┃
┠──────────┼─┼───┼───┼────────────┨
┃分局、研究所、学校、│人│ 0.25 │ 3.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总台、上办等单位 │ │ │ │数计算 ┃
┠──────────┼─┼───┼───┼────────────┨
┃分局、研究所、学校、│ │ │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总台、上办等单位 │ │ │ │数计算。(其中:报刊学习┃
┃ │ │ │ │费0.50元“包括机关图书阅┃
┃ │人│ 1.00 │12.00 │览室公用书报”;文体活动┃
┃ │ │ │ │费0.30元;业务费0.20元)┃
┃ │ │ │ │除沿海水文气象台站外,其┃
┃ │ │ │ │他单位扣减0.20元影片费。┃
┠──────────┼─┼───┼───┼────────────┨
┃北海分局、一所、情 │ │ │ │船大队船员、码头人员除外┃
┃报所、仪器所、环保 │人│ 4.00 │48.00 │,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
┃所、总台等单位 │ │ │ │人数计算。 ┃
┗━━━━━━━━━━┷━┷━━━┷━━━┷━━━━━━━━━━━━┛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4 │ 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实验厂、站、所及码头、船大┃
┃ │ │ │队船用水电列各业务及管理费内)开支。 ┃
┃公├──┼─────┼──────────────────────┨
┃ │ │ │指大宗邮资、电话会议、电报、邮寄挂号、长途电┃
┃ │ 5 │ 邮 电 费 │话、电话单机租赁、短途电话专线租赁、中继线总┃
┃ │ │ │(单)机维修费。 ┃
┃务├──┼─────┼──────────────────────┨
┃ │ │ │指地级以上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按规定开支的┃
┃ │ 6 │ 会 议 费 │伙食补助、公杂费、文具、纸张、印刷、报纸、夜┃
┃ │ │ │餐、医疗、住宿、会场、交通租赁费。 ┃
┃费├──┼─────┼──────────────────────┨
┃ │ 7 │ 取 暖 费 │指按规定机关单位冬季在取暖区(期)开支的(锅┃
┃ │ │ │炉燃料、小型炉具临时合同工工资)取暖费。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东海分局、南海分局、│ │ │ │ ┃
┃二所、三所、海洋学校│ │ 6.00 │72.00 │ ┃
┃上海办事处 │ │ │ │ ┃
┠──────────┼─┼───┼───┼────────────┨
┃分局 │ │ 3.00 │36.00 │船大队船员、码头人员除外┃
┠──────────┤人├───┼───┤按编制和年初供应的实际人┃
┃其他单位 │ │ 2.00 │24.00 │数计算。 ┃
┠──────────┼─┼───┼───┼────────────┨
┃分局 │ │ │3000. │驻地机关和单位开会不开支┃
┃ │ │ │ 00│会议费。 ┃
┠──────────┤个├───┼───┤ ┃
┃ │ │ │500.00│ ┃
┃研究所、学校 │ │ │ │ ┃
┠──────────┼─┼───┼───┼────────────┨
┃驻山东地区(含青岛)│ │ │ │船员除外,按编制和年初供┃
┃单位 │ │ │16.00 │应的实际人数计算。 ┃
┠──────────┤ ├───┼───┤ ┃
┃驻京津地区单位 │ │ │30.00 │ ┃
┠──────────┤人├───┼───┤ ┃
┃驻大连地区单位 │ │ │40.00 │ ┃
┠──────────┤ ├───┼───┤ ┃
┃驻辽宁地区(含秦皇岛│ │ │45.00 │ ┃
┃不含大连) │ │ │ │ ┃
┗━━━━━━━━━━┷━┷━━━┷━━━┷━━━━━━━━━━━━┛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 │ 8 │ 差 旅 费 │指按国家和所在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 │ │ │(不包括业务差旅费)。 ┃
┃ ├──┼─┬───┼──────────────────────┨
┃公│ │修│汽 车│指汽车、摩托车大、中、小修理保养及其配件材料┃
┃ │ │ ├───┤,其他大中型行改设备、自行车等修理费。 ┃
┃ │ 9 │理│摩托车│ ┃
┃务│ │ ├───┤ ┃
┃ │ │费│其 他│ ┃
┃ ├──┼─┴───┼──────────────────────┨
┃费│10│ 燃 料 费 │指编制内在用车辆标准内燃料费(基建、科研生产┃
┃ │ │ │业务用车、动力购燃料列业务费)。 ┃
┃ ├──┼─────┼──────────────────────┨
┃ │11│ 杂 项 费 │指1-10目未包括的公务费杂项支出和补充标准┃
┃ │ │ 机 动 费 │不足部分。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机关、三所和沿 │ │15.00 │180.00│按编制和年初实际供应人数┃
┃海水文气象站 │ │ │ │计算 ┃
┠──────────┤ ├───┼───┤ ┃
┃一所、二所、环保所、│ │10.00 │120.00│ ┃
┃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人│ │ │ ┃
┠──────────┤ ├───┼───┤ ┃
┃情报所、仪器所、总台│ │ 5.00 │60.00 │ ┃
┃调查船大队等 │ │ │ │ ┃
┠──────────┼─┼───┼───┼────────────┨
┃分局、研究所、海洋学│ │ │1000. │按在编汽车、摩托车数计算┃
┃校、总台、上海办事处│台│ │ 00│ ┃
┃等单位 │ ├───┼───┤ ┃
┃ │ │ │500.00│ ┃
┃ ├─┼───┼───┼────────────┨
┃ │人│ 1.00 │12.00 │按编制和年初实际供应人数┃
┃ │ │ │ │计算 ┃
┠──────────┼─┼───┼───┼────────────┨
┃ ″ │台│ │1500. │按编制内在用车辆数计算 ┃
┃ │ │ │ 00│ ┃
┠──────────┼─┼───┼───┼────────────┨
┃分 局 │ │500.00│6000. │作为分局解决所属各单位公┃
┃ │ │ │ 00│务开支特殊情况 ┃
┠──────────┤ ├───┼───┼────────────┨
┃分局机关、研究所、学│ │250.00│3000. │用于公务费中的杂项开支弥┃
┃校 │ │ │ 00│补标准超支 ┃
┠──────────┤ ├───┼───┤ ┃
┃调查船大队 │ │200.00│2400. │ ┃
┃ │个│ │ 00│ ┃
┠──────────┤ ├───┼───┤ ┃
┃向阳红五号、十号船、│ │100.00│1200. │ ┃
┃总台 │ │ │ 00│ ┃
┠──────────┤ ├───┼───┤ ┃
┃中心站、上办、一○一│ │ 50.00│600.00│ ┃
┃库 │ │ │ │ ┃
┗━━━━━━━━━━┷━┷━━━┷━━━┷━━━━━━━━━━━━┛
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预算定额包干暂行标准 单位:元
┏━┯━━┯━━━━━┯━━━━━━━━━━━━━━━━━━━━━━┓
┃ │ │科 目│ ┃
┃项│ 目 │ │ 开 支 内 容 ┃
┃ │ │名 称│ ┃
┃ │ │ │ ┃
┠─┼──┼─────┼──────────────────────┨
┃修│ │ │指房屋正常小修、电水暖、卫生等设备维修材料配┃
┃ │ 1 │房屋维修费│件、油漆、粉刷;营具消防器材添修、道路、场地┃
┃缮│ │ │、水沟、护坡修整、绿化、临时工工资 ┃
┃ ├──┼─────┼──────────────────────┨
┃费│ 2 │房屋大修费│指经批准房屋及其设备大修理费用。 ┃
┗━┷━━┷━━━━━┷━━━━━━━━━━━━━━━━━━━━━━┛
┏━━━━━━━━━━┯━┯━━━┯━━━┯━━━━━━━━━━━━┓
┃ │计│ 标 │ 准 │ ┃
┃ 单 位 名 称 │算│ │ │ 备 注 ┃
┃ │单│ 月 │ 年 │ ┃
┃ │位│ │ │ ┃
┠──────────┼─┼───┼───┼────────────┨
┃分局、研究所、海洋学│ │ 0.05 │ 0.60 │按房屋实际面积数计算 ┃
┃校、总台、上海办事处│m2│ │ │ ┃
┃等单位 │ │ │ │ ┃
┠──────────┼─┼───┼───┼────────────┨
┃ ″ │m2│ 0.07 │ 0.84 │按房屋实际面积数计算。 ┃
┃ │ │ │ │由局统一掌握专项批准下达┃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7〕183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保山市重点规模工业企业用电价格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充分发挥全市水电资源及独立电网优势,对上规模、技术含量高、拉动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用电价格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的规模工业企业。重点是经批准总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硅系列加工、新型化工、农产品加工、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类和纺织工业项目。

二、适用条件

(一)对适用对象的电度电价,采用和省电网同类工业用电价格保持固定价差幅度。省电网调整电价或我市调整基本电费时,该电价随之调整,但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电价的价差幅度保持不变。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适用对象,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7元/千瓦时执行;总投资1—5亿元(含5亿元),电价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6元/千瓦时执行。

(三)化肥生产企业执行省电网的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三、考核措施

(一)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指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财政、统计、审计、环保、电力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

(二)对适用对象第一、二、三年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以逐年递增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产业链长的项目,按产业链的全部投资计算。适用对象投产之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80%以上;第二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90%以上;第三年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

四、其他事项

(一)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本土企业电价按投资额参照外来企业标准执行;选矿企业、适用对象的施工用电不执行本办法。

(二)对各类大工业企业用电统一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我市现行的大工业基本电费标准收取。同时对各类大工业企业用电实行功率因素考核,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三)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后,达到本办法适用条件,对新增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四)如保山电网发生重大改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