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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0:15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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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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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200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市园林绿化局核准的数额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4 ]55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为鼓励市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加快搬迁进度,降低搬迁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号)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搬迁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由市本级承担的搬迁资金及相关费用。
  二、搬迁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以后由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土地级差地租,以及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补充。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经审定的搬迁资金。
  2、支付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
  3、补贴在搬迁计划期内因搬迁资金未到位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4、支付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企业搬迁补偿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用款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随附与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搬迁协议、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预收购协议、搬迁补偿费用预算明细清册、承办银行已办理的贷款合同及有关付息凭证等,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搬迁资金和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资产属性和进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4、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5、企业收到的银行贷款贴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六、搬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