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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就尼保留驻香港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5:47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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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就尼保留驻香港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尼日利亚


关于我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就尼保留驻香港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就尼日利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换文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就尼保留驻香港总领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尼日利亚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第35/1997号来照,内容如下: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国际法适用的原则。领事事务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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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局


关于对《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青岛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土字〔1997〕26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计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比照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此许可只适用于计划单列市编制并已正式下达的年度计划中的项目。
二、所有重点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依法审批。冻结期间,按规定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批准用地文件报我局备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株政办发〔2005〕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株洲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株洲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保证土地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增加土地收益,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财综字(1996)1号文件及《株洲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储备土地收购、土地征收、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交易支出、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依照国家财政、金融、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土地储备中心为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每月向株洲市财政局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会计报表。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有:
(一)财政拨款。主要指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包括返还的土地储备增值收益。
(二)银行贷款。
(三)合作开发资金。主要指向合作开发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或收购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开发的资金。
(四)土地储备风险资金。主要指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的专项用于弥补土地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市政府指令收购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五)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总价款由受让方全部缴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收取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储备土地出让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的25%。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储备增值收益是指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是储备土地出让的增值额。
第八条建立储备土地出让(划拨)价款清算制度。土地储备成本实行预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宗地成本编制用款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价款后,及时将审核后的成本部分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到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已出让(划拨)的储备土地的总价款进行清算,填制《储备土地出让(划拨)价款清算单》,确认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储备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和储备土地增值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应及时将预拨后余下的土地储备成本部分拨付到土地储备中心,并根据有关规定计拨用于补充土地储备中心资本金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九条土地储备成本包括补偿成本、开发成本、应缴税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各项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宗地归集,分宗地进行成本核算。补偿成本、开发成本、应缴税费、财务费用据实列支,管理费用按比例计提。
补偿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收购收回补偿费等征收和收购收回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出让土地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排水、场地平整、围墙建设、勘探、测量、评估、招拍挂佣金(招标确定)、规划设计以及用于土地开发的其他直接费用。
应缴税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资金、新菜地开发基金等。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报批差旅费用、储备土地招商经费、广告宣传费、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相关协作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场地看管费、储备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费、设备维护费等。管理费用按出让总价款的1.2%计提,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财务费用指为筹集土地储备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合作开发资金占用费等。合作开发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条经调查论证不宜储备项目的成本支出以及储备规划等综合性成本,按年度核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在财政计拨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分期承贷制,承贷主体应根据实际适当确定银行贷款额度,降低资金成本,防止资金沉淀,规避经营风险。
土地储备贷款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充分利用资金的滚动使用和收益的积累,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回的价款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计算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