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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8:13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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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人民银行再次调整存、贷款利率。现对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利率作相应调整:
一、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往来资金中的上存、借用资金利率由原年利率8.1%调整为9.72%。
二、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在总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利率,由原年利率7.92%调整为9.54%;向总行的贷款利率,由原年利率8.01%调整为9.63%。
三、为便于核算,调整后的利率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四、考虑到今年的利率变动情况,总行对分行部分存贷款的内部利差补贴作适当调整。1、邮政储蓄长期存款,总行对分行的贴息,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2.34%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2.7%;2、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利率仍执行年利率4.68
%,总行对办理此项专项贷款的分行的补贴,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1.98%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5.04%。



199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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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企业所办学校教育资产流失情况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企业所办学校教育资产流失情况的决定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内  容:   今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目前我市企业所办学校在移交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办学的过程中,一些办学企业以种种理由占用学校场地。教学用房,致使我市的教育资产在不断流失,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情况若不能得到及时。坚决地制止,势必对我市落实《教育法》就近人学的原则。合理配置我市教育资产、完成基础教育的总体任务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特作如下决定:

  1、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企业气办学校的教育资产流失,同时,尽快组织市教育。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以区(县)为单位,对辖区范围内企业所办学校的资产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保障企业所办学校剥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政府要责成那些违反《乌鲁木齐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生均活动场地严重不足状况的决定》的规定占用学校用地的企业,必须在2001年3月之前对违法占地情况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3、各办学企业不得违法减少。占用学校用地。市教育。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第二款。《乌鲁木齐市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侵占企业学校用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院在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更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 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二、 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分开范围,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相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快速、完整及时的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补齐。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宣传栏、公告板、大屏幕显示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对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审判程序、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等事项均应公开。

3、提高当庭审判比率,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收到委托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4、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的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样能够增进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通过完善、规范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更能够维护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