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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23:29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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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考试〔2004〕1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近年来教育考试中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原考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高考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各省级考试机构由一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省机要室或省级考试机构的保密室。

  第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高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高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县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地、县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级考试机构批准。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一)。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见附二)。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省级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三)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见附四)。?

  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高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汉语文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字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第二十九条 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送考生户口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试机构并转报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要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级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和评分参考。

  第三十四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分钟。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派人参加。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五)。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六)。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定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

  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担高考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和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

  第五十二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在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1991年9月16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一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布置考场及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二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二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三 考试实施程序

  一、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二、开考前二十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考试前二十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有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五、开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九、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十、开考六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十四、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规定。

附四 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填写。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外语科听力考试要求另行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五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四、检查执行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的分歧意见。

  六、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有关考试机构。

附六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四、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七、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八、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附七 评卷工作要求

  一、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一)选择题采用机器评卷。

  (二)成立机器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机器评卷工作。

  (三)培训评卷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四)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五)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存贮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六)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它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七)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八)评卷过程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九)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

  (十)选择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二、非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一)非选择题含作文、计算题、证明题和论述题等,采用人工评卷。

  (二)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

  (三)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四)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五)作文由两人分别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内的,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评分误差范围内的,由评卷小组讨论确定。其他题目采取一人一题单独评阅。疑难问题由评卷小组讨论解决。

  (六)各学科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教师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

  积极推广电脑监控和人工复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卷质量。

  (七)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

  (八)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

  (九)评卷人员、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十)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级考试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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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8年1月21日的决定:
任命彭珮云(女)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免去王伟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一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州政府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州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受州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州政府和上级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是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州委领导下,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州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订和实施适合我州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和行使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执行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自主地安排、管理全州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履行或行使下列职责: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州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州长办公会或由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三)副州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负责处理州政府机关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副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受州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五)州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
  (六)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布局和行政要求


  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八、州政府按照上级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九、州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需要分别向省政府和州委请示或报告,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送州政府,同时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州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州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


第四章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二、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州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调研和专家学者咨询研究、评估或论证的事项,一律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十四、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督查落实


  十五、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十六、督查工作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实施,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协调落实。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
  十七、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八、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章 行政监督


  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州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对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总结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州长确定。
  二十八、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方案、政策、举措等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通过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研究全州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州长意见另行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州直部门和县(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州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长提出,或分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州政府领导签发。
  三十一、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市)政府、州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
  三十二、以国务院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需召开全州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州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必须开到乡镇、街道的,需报经州政府秘书长批准。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县(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州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三、州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州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各部门、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四、州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三十五、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属传达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州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公文处理一律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为避免领导同志重复批示,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秘书不要直接受理未经秘书处登记、注批、审核的文件。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三十八、州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州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州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三十九、州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像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一、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州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四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四十四、副州长、秘书长外出离开延边,应事先报请州长同意,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时,要向州政府分管领导请假,超过5天的,需经州长批准;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离开延边5天以上的,需经州长批准。
  四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州长、副州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四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严谨、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七、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