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6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附: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酴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巴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c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C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酷蛋白(Iodinated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c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c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1号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郑松岩
二○○九年六月九日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遵守《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要求。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除店牌店招、车身广告等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设置,但不得设置钢架外包塑料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整洁,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营业面积小于100㎡的单位的店牌店招,实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发证后六十天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 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