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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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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4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教师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
二、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
三、差额经费的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差额经费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此项支出全部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差额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此类企业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支付;此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改制中有净资产并已移交国资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支付;改制中没有净资产或改制为民营企业的,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差额经费的发放办法
(一)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渠道不变,仍然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分别由所在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同级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并建立企业退休教师的差额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由企业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算出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五、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收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统一填报《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见附件),统计时间以2004年1月1日为准。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退休教师的名单要公示5个工作日。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市经贸委汇总。
(三)市教育局对汇总后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和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四)市社保部门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
(五)企业(或原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计算出差额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差额工资的发放。
(六)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工资政策等方面的变化,对企业退休教师的工资每年核算一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落实相关待遇。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等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市政府管理时,退休教师要一并移交。
(二)中央企业和自治区企业的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文件,由退休教师所在的中央企业、自治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解决。




200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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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4〕9号),组建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为省政府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正厅级办事机构。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同时挂“浙江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防管理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省打击走私、海防、口岸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汇总信息,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对策措施,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打击走私、偷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查处走私、贩私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四)开展反走私、反偷渡等宣传教育;组织打击走私执法检查,实施综合治理;负责组织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业务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海防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沿海情报工作,组织军警
民联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保护沿海地区军事设施。(六)研究完善口岸管理体制,负责编制全省一、二类开放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关闭的申报工作;检查督促全省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处理口岸单位涉外工作关系和组织仲裁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组织、协调全省口岸系统的通关建设工作。(七)负责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完善通报制度。(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设4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综合处
  负责综合性文电起草和机关公文审核工作;了解掌握全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的工作动态,做好情报收集、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办公会议的文件准备、记
录、纪要整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宣传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承担机关的日常政务和事务联络工作,负责收发、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
络建设;承办机关财务、后勤保障、信访、接待、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二)打击走私处
  依据党和国家反走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反走私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
落实;协调各缉私职能部门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横向交流渠道,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查办走私大案要
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缉私调剂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打击走私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负责缉私信息、统计分析工
作。
  (三)海防管理处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行动,打击海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规范海上生产作业秩序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负责涉
外、涉台船舶和人员管理的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海地区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反偷渡工作和偷渡人员遣返事务;负责沿海重点地
区海防安全监控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与驻浙部队、省军区、省公安边防总队在海防管理方面的工作联系;负责综合海防管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提出
工作建议;负责全省海防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综合分析。
  (四)口岸管理处
  负责一、二类口岸对外开放、关闭的申报工作;负责全省口岸客、货运输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直通香港陆路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开辟国(境)外航线、航
班和申请临时进入我省非开放区域的外籍交通工具事宜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全省口岸查验单位设置、建设的规划及报批有关事宜;检查督促全省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
配套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仲裁口岸涉外问题的争议;负责全省对外开放口岸建设发展规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跟踪;协助处理涉及口岸的海防、打私工作;负责全
省口岸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综合分析;承担浙江省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机关编制为18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专职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1]17号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农牧业县,取得了农民受益、装备提升、农机工业发展一举多得的效果。从全国来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着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力,违规违纪甚至贪污受贿等现象。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了该省发生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些现象和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也严重干扰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常实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暴露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甚至缺失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好,确保政策效应的发挥,让农民真正受益。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好工作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部门,下同)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好工作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

  管好、用好补贴资金,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应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完善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针对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公开为手段,立即研究改进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挂图、明白纸等形式,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让农民了解政策、知道政策、熟悉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应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现“阳光操作”。在补贴资金分配上,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并突出补贴重点。在补贴资金结算上,要加强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的审核,并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在补贴对象确定上,要解决不公平问题,不得优亲厚友,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地方投入,实行补贴对象普惠制。在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上,要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指定农机生产企业、机型和经销商,在补贴产品目录中不得附带产品价格,不得以补贴资金指标有限为借口,变相为购机农民推荐补贴产品和经销商,并对经销商资质条件给予限定,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资质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经销商。同时,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30%的比例进行自查。同时,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将派出检查组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形式,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传达部署,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提高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农业部要督促直属垦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落实工作。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于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