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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48:18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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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危化函[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以及2006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依法关闭。"的要求,现将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常规工作,加快颁证工作进度

  各地区尤其是河北、内蒙古、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等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任务较重的省(区、市),要切实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超常规工作,确保2005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并具备发证条件(含整改后具备发证条件)的单位在2006年4月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及时进行公告,确保关闭工作实效

  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关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公告工作,并及时将公告情况上报我司。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形式不同,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一是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化学试剂商店、加油站等),要吊销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该单位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建议其依法吊销其他相关有效证件;二是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非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农资、建材商店等),要吊销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将该单位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建议其依法变更或吊销其他相关有效证件。

  三、加大监管力度,巩固工作成果

  对已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如发现这些单位或个人有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我司近期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关闭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计划在4月下旬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处长工作座谈会对全国危险化学品许可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单位务必将本辖区内所有没有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和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单位的名单、地址等情况,于4月14日前上报我司。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 010-64463356 (带传真)

  电子邮箱:luxu@chinasafety.gov.cn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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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事部等


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全  国  少  工  委

中青联发[2007]24号


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少工委: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都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具体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和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订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加强少先队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现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事部
                        全国少工委
                        2007年6月11日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 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 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级、市级总辅导员应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

  第九条 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3.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4.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 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要至少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县(市、区)少工委要对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五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对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八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十九条 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层次。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及专项培训为主,市(地)、县(市、区)两级培训要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县级少工委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

  第二十条 各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 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 对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各级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 对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各级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授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和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发文部委。省级少工委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当前外国学生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关于做好当前外国学生防控传染性疾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防治禽流感阻击战正在各地展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周密部署下,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已经发生的疫情得到较好控制,没有发现感染人群的情况。但是,我们要看到防治工作的艰巨性,疫情进一步出现和扩散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病毒向人群蔓延的可能性并没有完全消除。外国留学生作为学校的特殊群体,安全防疫工作特别重要。为做好外国学生的稳定工作,确保他们的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通知精神,按照中央要求,深入、细致、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高度重视当前外国学生的稳定。

  二、请各有关单位向外国学生做好正面宣传,防止谣言的滋生和传播。

  三、各级留学生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禽流感、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外国学生身体健康。

  招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主动收集相关信息(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配合学校后勤部门,确保留学生就餐食堂的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确保外国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学楼等场所的公共卫生。

  四、提醒外国学生在具有良好卫生条件的较大型超市及商店采购食品,特别注意禽肉、禽蛋及其制品的卫生安全。

  鼓励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保持宿舍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五、外国学生中一旦发生病情,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来华处(电话:010-66096225,66011917,传真:010-66013647,010-66097369)。

  六、请以最快方式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接受外国学生的各有关单位。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0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