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4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大冶市、阳新县,下同)区域内开发利用地下水(不含地热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大冶市、阳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
城建、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必须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努力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划定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第六条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全市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凡需新建深井的,应首先对取水地进行地下水水源地质勘查,编制地质储量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报告、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危险性评估,在获得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申请书。取水申请书应当载明井位、井深、取水层和开采量,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井成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和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500 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九条 承担深井开凿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资质证书,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新建深井必须在一个含水层中开采,不得上下层混合开采。
第十条 严禁过量开采城市地下水。
对井位过密、开采过量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或封闭。被封闭的深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一条 单位深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于需要报废的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取水许可证,并按要求将井填实或封闭。
严禁向报废的深井或渗井排放含有污染的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第十二条 使用深井,应当采取采灌结合的措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地面沉降的要求,制订年度深井回灌计划。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按计划执行,并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回灌技术措施,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地下水回灌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严禁用污染的废水进行回灌。
第十四条 地下水井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取水户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封填取水井,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取水户拒不封填取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单位深井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水量抽取地下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对节约和保护城市地下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取水许可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水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经营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要求的种子种子检验设施设备、仓库、晒场或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有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五)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六)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时,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__”上标注“g”,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x号”,“__”上标注“g”,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
第九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7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至2012年10月7日届满的企业,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10月7日,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在2012年10月7日前届满的,该企业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