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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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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0]146号



  为了切实推进工业园区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工业园区合理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利用、富有特色,为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和招商引资搞好服务,现将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制定的《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报告。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年七月五日

                   湖州市市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工业立市、工业强市”方针,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优化资产配置,集聚生产要素,合理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推进市区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乡镇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市政府办公室[2000]130号抄告单)负责指导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拟订加快发展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问题,审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审批工业园区设置的调整方案,对工业园区建设进行考核、奖励等。
  各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建设,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处理工业园区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综合工业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统计工作,提出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乡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对园区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统一收费等,提出本乡镇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三条 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本乡镇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组织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四条 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应坚持定位合理、注重特色,资源共享、集约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工业园区选址必须与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工业园区定位和发展必须体现多样性和特色化,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工业园区的建设规模要有至2005年的近期目标和至2015年的远期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
  工业园区内部功能规划要做到行业布局、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合理配套。

  第五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到园区集聚,鼓励和吸引个私大户进园区办厂,鼓励和引导集体、个体企业通过异地改造、兼并或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入园区兴业。园区所在乡镇政府要设法降低园区生产要素成本,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措施,营造政策盆地效应,吸引各种经济成分进区办厂创业。鼓励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发展跨区域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六条 园区内水、电、道路、通讯、环境治理等相关公用辅助设施应联建共享,三通先行。园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非生产性建筑,禁止进行商业性非生产性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工业园区建设应按照“起点高、眼光远、特色浓”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入园。工业园区的发展建设应注重优化工业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工业基础比较薄弱、企业规模偏小的乡镇,其工业园区建设要充分发挥小企业的集聚效应,提升区域特色经济的竞争力。对工业基础较好的乡镇,园区建设应发挥资金、人才、区位等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外向型经济,提高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第八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资金能自求平衡,无引进国外设备的,均由企业自主立项进区建设,报区经贸委备案。其它技改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改革方案》(湖政办发[2000]84号)和《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计经投[1999]1254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业园区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三废”处理应以集中治理为主,使园区排放的水、气、渣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力扶持工业园区的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和出台扶持园区建设的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要建立和健全园区管理服务体系,为进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园区管委会及与进区企业相关的乡镇管理机构,应建立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制度,接受企业监督。

  第十二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协调小组对工业园区实行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并建立考核制度,从组织领导、园区规划、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六个方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一次。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模不搞“终身制”。以2—3年为期限,按考核实绩调整各工业园区建设的规划用地指标,向优强工业园区倾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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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涉台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有关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审批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要遵循以我为主、发挥优势、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归口管理赴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申请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审查、立项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国台办负责赴台审批工作。
第四条 凡在津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人员赴台,赴台从事交流15人以上、从事经贸活动3人以上的团组,由中央、国务院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及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我方人员赴台的,由市台办审核后报国台办审批立项。其他赴台项
目由市台办审批立项。
第五条 申报赴台的区、县和局级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台办申报赴台团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组团单位、团组名称、人选、赴台时间、赴台活动内容和目的等。赴台计划批准后,方可开展赴台的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六条 我市单位或个人接到台湾民间机构或个人发出的赴台邀请函后,由局级主管部门向市台办申请立项;非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向市台办申请立项。市台办负责审批的立项,在两周内给予批复。
我市有关单位报请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申办赴台审批手续的,由局级主管部门征求市台办意见后再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呈报。
我市人员参加由中央、国务院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赴台,在批准立项后,由组团单位将赴台通知书和立项批复复印件抄送市台办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赴台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赴台通知书后,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台办。由市台办出具确认件后,再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办理报批手
续。
第七条 申请立项要呈报以下文件:
(一)局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要写明赴台目的、任务、费用来源、团组人员简况和主管部门意见。
(二)台方邀请函。要写明邀请目的、对象、赴台时间和费用负担情况。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的,要提供被邀请大陆人员总名单。
(三)赴台活动日程。要写明在台每日活动时间、内容、场所、参加人员。
(四)邀请方的背景材料。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要写明台湾邀请方机构或个人的政治背景、社会影响、经营状况、资信等情况。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方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活动的组织和带有国家和中央政府涵义机构的邀请。台方邀请函、活动日程内容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字样和带有政治敏感性的内容。
被邀请赴台人员未经立项批准,不得向台方提供办理赴台手续的相关资料;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向台方提交论文、资料或签订协议。
在办理入台手续中,赴台人员要如实填写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所担任的党政等职务。
第九条 我市赴台团组或人员被批准立项后,应及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证。收到入台证后,原申报立项的单位要向市台办申请办理赴台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审批要呈报以下文件:
(一)原立项申报单位的请示件和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二)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及入台证复印件。
(三)政审表。副局级及以上人员赴台需要市主管领导的批示件。
(四)赴台人员男性65岁、女性60岁以上或健康状况欠佳者,要由本人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出具市级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和保障其在台医疗费用的证明。
第十一条 赴台经贸团组一般不超过10人,在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赴台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台办批准的内容和日程活动,不准擅自变更;个别需要延长在台停留时间的,要在原批准时间到期前7天报告市台办,由市台办报请国台办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台停留时间。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组织旅游团组赴台。严禁未经批准绕道赴台。
第十三条 赴台人员行前要集中座谈,赴台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台办。各级主管部门和赴台人员所在单位要与市台办密切配合,做好赴台人员的行前座谈和归后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赴台审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台办商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5月2日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 文化部 等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年多以来,在中央“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方针的指引下,经过各级领导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文化战线出现了新的转机,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整个文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文艺创作也有了新的可喜的收获。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提供丰富多采的健康优美的文艺作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艺术生产单位,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并依据自身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花大力气,切切实实地
抓好文艺创作。
要组织好创作队伍,努力为繁荣创作提供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尽可能为创作创造有利的条件;要从思想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创作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创作的繁荣。
要加强科学管理,抓好创作规划。各地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艺术生产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艺术规律,依据需要和可能,做好创作的规划。规划分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规划可安排三至五年的重点创作,明确项目及实施办法、完成保障;短期计划要围绕
1991年建党70周年、建国42周年庆祝活动,及第三届中国艺术节,做出安排,组织创作。文化部将有计划地选调若干优秀作品,进京演出、展出。广播影视部将组织向建党70周年献礼影片展映,中央电视台将组织纪念建党70周年电视剧展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将播放歌颂党
的光辉历程的文艺节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及各艺术家协会,将贯彻意见及创作规划,分别报送中宣部、文化部及广播影视部。

附: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
繁荣文艺创作,不断提供质量优良、数量充足、多姿多采的文艺作品,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多方面的需要,是文艺部门的中心工作,是全体文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繁荣文艺创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坚持文艺的多种功能的统一,坚持发展多样化和突出主旋律的统一。我们的文艺作品,应当努力反映现实生活,表现时代精神,为提高人
民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要团结、教育和鼓舞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为了调动广大作家艺术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的文艺创作,根据我国革命文艺发展的经验和文艺生产规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和引导作家艺术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其中包括马列主义文艺理论和毛泽东文艺思想,是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马列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高度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组织和引导作家艺术家进行学习,使他们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和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地认识时代,分析社会,评价生活,指导文艺实践,增强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错误思想理论的能力,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作家艺术家,都
要充分认识学习马列主义、加强思想建设对于繁荣文艺创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首先要组织引导作家艺术家联系实际深入学习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中央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献,以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正确表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自觉性。同时,为了帮助
作家艺术家完善知识结构,跟上时代与文艺发展的步伐,还须引导他们学习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文化修养。
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规划和具体措施。除日常学习外,还可以采取离职培训和在职学习等方式。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专业创作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挑选一批方向对、路子正、成就较大的专业人员参加中央或地方党校开办的文艺干部培训班,参加艺术院校或
大专院校开办的马列主义文艺理论进修班学习深造。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和文艺团体举办的文艺干部院校,以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研究班,都要把帮助创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在职学习要根据不同单位、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
样的形式,既可自学,定期考核,也可举办短期读书班。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专业能力,防止流于形式。要把学习的实绩作为考察、使用干部和评定业务职称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
文艺作品是社会生活在人的头脑中反映的产物。丰富多采的现实生活,是文艺创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文学家、艺术家可以从生活中获得一切题材、主题、内容和形式的原料,充实自己的心智,汲取激情和灵感。近年来,在一些错误思潮的影响下,部分创作人员中出现了某种
脱离人民、脱离生活的倾向;背对现实,闭门造车,使创作与人民群众疏远了。因此,各级党的宣传部门、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文艺生产单位都必须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繁荣文艺创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要号召和推动广大创作人员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
生活激流,与新时期的群众相结合,深入下去,坚持不懈,蔚为风气。
各单位要适应新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根据创作人员年龄、生活经历、健康状况和专业特点、艺术个性、题材领域等差别,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制定规划,提供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落实,防止“一刀切”和整齐划一的简单做法。要创造各种条件有计划地为创
作人员建立生活基地,组织他们定点定时深入生活。有的可安排他们到基层兼职、代职,有的可定点联系或参观访问,并尽力解决他们在深入基层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保证这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深入生活力求结合创作的需要,讲求实效。要尽可能使作家艺术家到最有利于发挥他们潜力的地方去,深入实际,扎根群众;同时也要尽力提供条件,使创作人员能够到较大范围参观访问,以便开阔眼界,了解全局。
三、加强创作规划和对重点创作的领导。
制订并推动创作规划的实现,是组织文艺创作、促进创作繁荣的有效手段之一,要十分重视和认真抓好这个环节。
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性的精神劳动,应充分尊重作家艺术家在“二为”方向下依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进行创作的自主权。在题材、主题、形式、方法、风格与流派等方面,创作者享有广泛的自由。但是,作家艺术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的神
圣任务,有责任向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因此,在规划创作时,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作家艺术家创作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时代精神、深刻反映现实生活、讴歌社会主义新人、富有民族特色的作品。在创作内容的多样化中,要突出时代和生活的主旋律;在艺术表现的多样化中,要强调
民族性和群众性。对于这类作品的创作,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扶植,包括从物质条件上提供保证。重大的现实题材和革命历史题材的创作,以及重要名著的改编、摄制、排演,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和艺术管理部门要作出适当的规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各艺术
生产单位也要依据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的艺术形式、艺术门类的特点,规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创作。各地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主管的艺术生产机构、艺术表演团体,都有责任组织其所属的创作人员努力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富于时代精神的作品,对此要有明确的要求,并列入
创作规划。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督促规划的执行,并依据执行情况和实绩,安排经济补助和奖励。有特殊需要的重点作品,可以组织集体创作;一般应以个人创作为主,由有经验的作家艺术家去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象抓重点建设工程那样,集中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1991年内,要拿出质量上乘的一本好书、一台好戏、一部优秀影片或电视剧、一篇或几篇有创见有说服力的文艺理论文章。并在
此基础上,制定出三至五年包括各种文艺门类在内的重点创作的规划。对于列为重点的项目,要采取硬性措施加以逐项落实和考核。
四、搞好二度创作,调动导演、表演、指挥、演奏、音乐、美工、摄像、录制等各类创作人员的积极性,合力推出高水平高质量的艺术品。
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戏剧、电影、电视等综合性艺术,其创作的完成,艺术的实现,以及整体质量的提高,都离不开二度创作。二度创作同样是创造性的精神劳动,艺术家不但要深刻理解一度创作,而且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艺术个性,给予独特地表现。二度创作者除了
熟练地掌握专业基本功之外,还必须提高思想水平和文化修养,了解生活,熟悉表现的内容和对象,使创作达到较高的境界。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有关文艺单位,要逐步建立健全二度创作人员的队伍,重视对他们的学习培训,为他们进行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要处理好二度创作与一度创作的关系。二度创作人员应当尽量忠实原作,充分尊重原作者的艺术创造和他们的合法权益。作重大改动,应当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一度创作人员也要尽量尊重二度创作人员的合理创造,并尽可能给予积极合作。
对于有较高的思想、艺术、政治或文化价值的二度创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为它们的排练、制作、上演、上映创造条件,努力解决资金、人力、场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五、建立一支宏大的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创作队伍。
建立一支有高度文化修养和高度社会主义使命感的宏大的创作队伍,是繁荣文艺创作的关键。专业作家、艺术家作为文艺创作队伍的骨干,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核心作用。在为他们提供必需的创作条件的同时,要就创作方向、社会效益等提出必要的要求,加强其
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当中的共产党员,应牢固树立首先是共产党员,然后是文艺工作者的观念,要按照共产党员党性的要求,在创作中自觉地体现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和毛泽东文艺思想的指导,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用创作实绩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的发展和繁荣。对于担负政府文化
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或文艺团体的行政或组织工作的作家艺术家,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便于他们深入生活和从事创作。现行的专业作家、艺术家管理体制,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一些地方试行的作家专业创作合同制、创作假制,有利于克服专业作家制的某些弊端,
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改进提高。遍布全国的各级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拥有大量的创作人员。他们既是创作者,又是开展群众性创作活动的核心和纽带。他们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业务、生活与职称待遇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照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发挥
更大的作用。
广大业余创作者是文艺创作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生活在群众之中,置身于火热的斗争,有着特殊的优势。近年来文艺新人不断涌现,表现了蕴藏在群众中的强大的创作潜力。对于崭露头角的业余创作人才,要给予特别关注和扶植。一是有计划地吸收他们参加各级专业培训
班,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文化素养和写作能力;二是在有可靠的创作设想和创作准备的情况下,给予创作假,提供时间保证。对他们的创作思想、艺术作风和作品质量,也要予以关心,并有所要求。
要十分重视文艺界的团结,在大方向一致的前提下,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作家艺术家,共同为繁荣社会主义的文艺作出努力。
六、加强文艺作品传播手段的管理。
文艺书刊、音像制品的出版,文艺作品的演出、播放和展览等,是文艺作品的传播手段,是文艺创作与人民群众发生联系的媒介。文艺作品只有通过这些手段进行传播,才能发挥社会作用,实现文艺的繁荣。为了传播手段的完善和传播渠道的畅通,要重视和加强编辑队伍、演出管理队
伍、电影和录像发行放映队伍及艺术展览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文艺理论修养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强社会责任感,以做好文艺作品的出版发行、上演上映和展出销售等工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出版部门和文艺团体对其所属的出版单位、
影视和音像制作机构、文艺报刊、演出公司、剧场影院、书店、展厅等,一方面要帮助他们端正业务方向,明确方针任务,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帮助他们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奖惩分明的工作规章,完善检查监督制度。要切实把表现时代精神,具有民族特色,有
益于人们身心健康,又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优秀作品推向社会。
为保证代表国家文明水准和突出主旋律的优秀作品的生产和传播,经济上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政策上要有所倾斜。对于具有较高的学术、艺术价值的严肃健康的文学艺术作品(含理论著述)的出版、发行、演出、播映、展览和销售,要实行低价格、低税率或减免税,其亏损部分要
有可靠的财政补贴。对于某些亟待保护和发展的艺术品种,在创作上应多加扶植。同时,对于缺乏文化艺术价值的畅销的文艺制品和高收入的赢利性演出,要实行高税率,并将所得税金用于发展文艺创作。
七、加强和改进对文艺创作的评论。
开展对文艺创作的评论,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文艺创作的思想和艺术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都要把文艺评论作为繁荣文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注重文艺评论队伍的建设;要组织和帮助文
艺评论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马列文论、毛泽东文艺论著和作为毛泽东文艺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论文艺》,学习有关理论、方针、政策,深入实际,及时了解文艺情况,提高思想、理论和业务水平。除专业文艺评论之外,还要重视开展群众性的文艺
评论。特别是对于具体的文艺现象和作家作品,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实现传播和反馈的良性循环。
文艺评论要切合实际,要大力开展对于我国现在的文艺作品、创作思想、创作倾向的评论和研究,及时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推动创作。应重视优秀作家艺术家和先进文艺单位的创作经验和生产经验,加以总结和宣传。
文艺评论要提高战斗力。要充分肯定和大力评介反映现实生活、富于时代精神、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的优秀作品,发挥它们应有的社会作用。表扬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克服无原则吹捧的不良风气。对于创作和理论中反映出来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错误倾向,要展开有说服力的
批评,正本清源,以保证文艺创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同时,通过文艺批评,提高群众的审美情趣和鉴赏能力,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
开展文艺评论,必须实行“双百”方针,提倡不同意见的讨论与争论。要活跃学术空气,造成既坚持原则又团结和谐的局面,为文艺创作的繁荣和文艺评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
八、加强文艺创作的对外宣传推荐和中外合作创作的管理。
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拓展,向世界各国宣传推荐我国优秀民族文化和文艺创作成果,日益迫切。这是文艺工作者的光荣职责,也是繁荣文艺创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在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杂技、美术、摄影和文学等众多的国际性竞赛、评比、展映和演出活动中,我
国的参赛选手都有好的表现,我国的文艺创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国际舆论的赞誉,标示着我国文艺走向世界的实绩。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支持,加强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对外宣传推荐文艺作品,包括参展、参赛等项目,无论是政府间的文化交流,还是各种民间文艺组织举办的各项国际文化活动,都要贯彻以我为主的方针,选拔推荐真正优秀的作品,并积极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介绍,方便境外人士认识和了解。在各类国际竞赛、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
品,国内宣传介绍也要有所鉴别,择善而行。要尊重和认真研究国际上对我国文艺作品的各种意见和反映,宣传他们的有益意见,包括批评性言论;但对某些基于政治、思想原因的偏见,则不应无分析无选择地在国内散播。无论对外推荐,还是对内宣传,都要十分注意文艺的导向,力求正
确理解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和对外宣传方针。
中外合作进行艺术创作排演,包括影视的合拍协拍,要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要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尊重,绝不能放弃政治思想原则。属于历史题材,要尊重历史。合作创作中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协商后签订合同,按约行事。
对外推荐和中外合作创作,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订出管理办法,纳入科学管理。
九、设立创作基金,改进奖励制度。
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促成文艺创作基金尽早设立。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向各级财政申请专款,二是从各级文化、影视经费中安排,三是广泛地争取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生产和传播,包括资助作家艺术家和评论家参加学
习、访问和深入生活,资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重点作品的写作、出版、排演、制作、展播,奖励优秀作品、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奖励成绩突出的创作和评论人员,促进创作繁荣。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对基金的管理,要建立专门机构,制定切实的章程,照章施行。
办好各级各类文艺评奖,是鼓励创作、促进繁荣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当前的任务是,总结经验,克服混乱,制订法规,加强管理。
各种文艺评比、竞赛活动,必须明确以繁荣创作、推出人才为目的,由具备举办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合办),并取得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艺评奖要十分注意导向性和权威性。评奖要符合提倡奖励的方向;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和实施办法;评奖
机构的组成要注意能反映出专家、领导、群众的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力求导向正确,评判公正,奖励得当,努力把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具体地体现在各类文艺评奖之中。为文艺评比、竞赛筹集的资金,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用于奖励创作和繁荣创作,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文化部门、广
播影视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各类文艺创作的汇演、竞赛、评奖办法,促使这些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十、加强文艺法制建设,促进文艺创作繁荣,保证文艺事业健康发展。
文艺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有利于保证党对文艺事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正确方向。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保障作家艺术
家和其他从事文艺活动者进行文艺创作的自由,保障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这项基本的文化权利。要依法保护作家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合理调整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关系,保护精神劳动成果权。各单位要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帮助他们学会
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要抓紧制定与《著作权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保证《著作权法》的贯彻执行。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文艺事业是一个新的课题。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都要提高对文化法制建设的认识,建立和健全文化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积极协助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做好文化法制建设工作,努力为文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当前,文化战线要继续贯彻执行“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的方针。在进行必要的组织整顿的同时,要着重抓好文化队伍思想、作风的整顿和建设;在抓整顿的同时,要用更多的精力抓文化艺术的繁荣。要围绕增强团结、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目标,充分发动各级文化部门、广播影
视部门、文艺团体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迅速掀起繁荣文艺创作的热潮,努力推出丰富多采、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高质量文艺产品。



199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