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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32:45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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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4 遵循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2.4 分级规范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组织体系框架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7.13 气象信息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习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9.3 施行日期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2.3 指导、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等。
1.3 珠海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 自然灾害。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寒害、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3.2 事故灾难。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职业伤害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珠海属于珠三角中心城市之一,同时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3.5 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珠海城市化特点非常突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4 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3 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4.4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市一级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镇(街道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居(村)委会、社区管理站和社区综治办负责基层警情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1.4.5 反应迅速。健全我市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市、区、镇(街道办)、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探索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6 资源整合。整合全市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
  1.4.7 平战结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必要时,充分发挥部队、武警在处置环节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以及民兵的后备作用,切实做到军民结合。
  1.4.8 公众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辩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国内外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1.4.9 公开透明。树立大局、稳定意识,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高效的处理,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及相关单位应尽快和主管领导、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沟通,在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适时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持社会稳定。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类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2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2.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或区基层单位调度辖区内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珠海市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3.1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3.2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3.3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2.3.4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4 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设立珠海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任由珠海市市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见附件1),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负责人为成员。
  市委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职责是:
  (1)协调制定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2)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4)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5)协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6)统一核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7)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1.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防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市防治红火蚁工作领导小组、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市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市城市建设管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应急机构),是处置相应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1.3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加挂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负责具体工作。主任由市委秘书长兼任,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委办、市府办副主任担任副主任(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的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指挥平台。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突发公共事件法规、规章和总体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规范专项预案;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建立市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沟通和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1.4 各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授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3.1.5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区一级领导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完善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专项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2 组织体系框架
  3.2.1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3)。
  3.2.2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人或事件主管单位负责人、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3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2)治安救助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
  (3)工程抢险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国土、规划、交通、公路、水务、供电、通讯、燃气、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4)医疗救护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5)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统筹,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6)新闻发布、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7)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经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经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行业协会以及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8)交通运输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9)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事局牵头,市台办、口岸局、拱北海关、边检总站、检验检疫等相关单位参与。
  (10)环境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生、农业(海洋)、安监、城管、水务、气象等相关单位参与。
  (11)工伤应急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劳动、工会以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参与。
  (12)调查评估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监察、民政、安监、信访、综治、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13)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
  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4 预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1.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4.2 预警
  4.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在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报相应的应急行动组组长,并逐级向分管市领导、市长、市委书记报告。
  4.2.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报告分析结果。
  4.2.3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珠海市各传媒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2.4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区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5.1.2 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其后由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1.3 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 基本响应程序
  5.2.1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2 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对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相应的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应坐镇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协调调度。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组长、分管市领导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市区外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治安救助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3)工程抢险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信息报送组。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对外信息发布由相应专业应急机构起草,经市委办或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发;要统一信息发布和上报口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6)新闻发布、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7)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8)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涉外(港澳台)联络组。主要职责是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10)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1)工伤应急组。主要职责是快速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12)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13)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对处理应急事件的监控、指挥和决策的技术咨询,以及应急事件处理技术方案的制订。
  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3 扩大应急
  5.3.1 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5.3.2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珠相关单位、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指挥部、武警珠海市支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5.3.3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珠海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广东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指挥权上移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珠海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直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区政府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调拨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以及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6.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珠海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
  6.4.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6.4.2 应急行动组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6.4.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和保障
  7.1.1 市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全市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市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各部门应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筹适量储备处置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必备设备;政府采购中应统一采购、集中储备处置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应设备。
  7.1.2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并依托大学或科研机构成立专家组,建立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市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市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7.2.2 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市科技和信息部门组织开发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市应急指挥中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强化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为增援,志愿者团体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7.4.2 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部门、珠海海事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市公路部门要建立公路动态数据库,明确公路的使用状态。
7.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7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要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7.8 物资保障
  市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9 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本级支出额的0.5—1%安排预备费,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政府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的必要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7.12 劳动和社会保险保障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网络化监察管理制度,完善全市劳务工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其数量、分布、工资支付、合同、仲裁、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建立快速处理集体劳资、社保纠纷应急机制。
7.13 气象信息保障
  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对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产生的有毒气体等,迅速向有关部门做出天气情况(如风向、风速等)提示,或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各区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8.3 演习
  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全市综合性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或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9.1.2 各区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处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预案制定工作。
  9.1.3 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和各区政府的应急分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总体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9.2 监督检查和奖惩
  9.2.1 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总体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和分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
  9.2.2 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等事项的检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9.3 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珠海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以下部门负责人:
  市公安局
  市建设局
  市民政局
  市交通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经贸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气象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工商局
  市电信局
  珠海警备区
  市武警支队
  市边防支队
  珠海特区报
  珠海广播电视台
  香洲区
  金湾区
  斗门区

  附件2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主任:刘振新(市委)
  值班副主任:叶真(市委办)、徐小苏(市府办)
  副主任:唐颖(市政府)
  李天增(市委)
  党益群(市委)
  陈岸明(市委)
  傅明(市委)
  詹土贵(市政府)
  苏润培(市政府)
  刘毅(市政府)
  贝华(市政府)
  刘华强(市政府)
  刘佳(市政府)
  李英(市政府)
  张美珍(市政府)
  陈仁福(市政府)
  张松(市政府)
  鲁修禄(市政府)
  李志和(市委办)
  吴青山(市委办)
  谢汝党(市府办)
  杨川(市府办)

  附件3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4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图




  附件5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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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01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管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
(一)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时居住的;
(二)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区到其他县、区暂时居住的;
(三)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及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重点管理的地区暂时居住的。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具有城关、七里河、西团、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指派或者接受本市有关单位邀请,来本市从事公务活动、讲学、进行科学技术交流、贸易洽谈和参加学习培训的;
(三)进入各大、中专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学校就读或者借读的;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证件、配偶一方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
(五)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体或者单位自行组织集体来本市旅游观光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按暂住人口管理的。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各方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房屋、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议事日程。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检查、变更、注销暂住证;
(二)建立暂住人口档案,负责暂住人口统计;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劳动、工商、教育、房管、卫生、城建、民政、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有公安等各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在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分支机构,在上一级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对暂住人员的申诉、投诉和控告应当认真予以受理,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暂住人员在本市遇到困难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市民公约等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暂住人员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见义勇为突出事迹的,由暂住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暂住证管理
第八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拟在本市暂时居住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容留暂住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证件;
(三)暂住人员为育龄人口的,同时提交经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四)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申办;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申办;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房主申办;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申办;但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则由户主凭有效证件告知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不申办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五)其他暂住人员,由留住人或者本人申办。
前款所列申办人在为暂住人员申办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时,应当同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治病疗养、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暂住人员,应当按本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旅馆(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中的暂住人员,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者获准回家探亲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的24小时内,由本人或家属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家属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三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办理暂住证,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暂住证:
(一)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有效证件不齐全的;
(二)乞讨或者街头卖艺的;
(三)从事相面、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无照行医的;
(五)从事街头非法广告活动的;
(六)非法从事旧货、废品回收和街头摆摊设点的;
(七)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刻制印章、制作证件的;
(八)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
第十四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系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或者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补领。
暂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暂住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第十五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暂住证。
第十六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暂住人口管理费由公安派出所按照财政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暂住地址、查验暂住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等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治安联防机构和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和保卫部门,应当将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纳入各自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旅馆业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向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公安机关应当对《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租赁证》时,应当对租赁房屋核定居住人数。
未取得《房屋租赁证》和租赁房屋未核定居住人数的,公安机关不得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未申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或者《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不得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的房屋符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治安安全等规定,具备相关条件;
(二)认真履行治安责任,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和对《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承租房屋暂住人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对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对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员问明来历,查验所持证件;
(五)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办暂住证;
(六)发现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所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配备相应数量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使用承租房屋,协助房屋出租人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发现有安全隐患时立即报告房屋出租人或者公安机关;
(二)所承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加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三)所承租房屋未经工商行政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储藏和销售;
(四)承租的生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居住;
(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工作;
(六)集体或者单位承租的,成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专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不得向暂住人员出租: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二)不符合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权属争议的;
(四)不单独成间或以铺位形式出租的;
(五)出租房屋的房主无力照管又无委托管理人的;
(六)其他不具备出租条件的。
第四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原则。
凡设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的,由该机构统一行使管理职权,实行证件统一管理、费用统一收取。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暂住人口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依法向暂住人口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一律上交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申办暂住登记、申领及换领暂住证、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申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人员申办相关证照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当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本市暂住证,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从业登记,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暂住人员申办营业证、照时,应当核查其暂住证,无暂住证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街道、社区和其他单位管理的各类临时市场,在暂住人员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核查其暂住证,无暂住证的不得允许进入。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暂住人员申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应当核查其暂住证,无暂住证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查外来劳动力的暂住证,无暂住证或者暂住证不全的不得办理。
第三十条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节育药具、技术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对已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口中的学龄少年儿童,教育部门应当保证其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雇用暂住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其享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卫生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应当申报暂住登记而未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申领暂住证而未申领的,责令其限期申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变更暂住地址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买卖、骗取、冒领、转借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雇用未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人员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每雇用一人罚款50元进行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属单位雇用的,还应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租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时不核查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证件的,以及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不按照本规定核查暂住证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办有关证、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既不办理又不予以书面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均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

(2004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举例,可以在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查询。
  职业病危害轻微,投产后可以整改以及危害因素与劳动者不直接接触的建设项目,免予职业卫生审查。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向市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审核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确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完成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防护设施设计材料向原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以与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审查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等发生改变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向原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所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也可以向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索取。申请书面材料应1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份,使用A4规格纸,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